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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元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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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庚子,知制誥祖無擇獻皇極箴,賜詔獎之。 丙午,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王疇為樞密副使。上嘗謂輔臣曰:「疇善文章。」歐陽修曰:「其人亦勁直,但不為赫赫之名耳。」一日晚,禦小殿,召疇草詔,因從容談中外事,語移時。上喜曰:「卿清直好學,朕知之久矣,非今日也。」不數日,遂有是命。疇辭不敢拜,上遣內侍趣疇入,禦延和殿以俟之,日已昳,須疇入,乃歸。 知制誥錢公輔封還詞頭,言疇望輕資淺,在台素餐,不可大用,又頗薦引近臣可為輔弼者。上以初政除兩府,而公輔沮格制命不行,丁未,責授滁州團練副使,不簽書本州事。知制誥祖無擇乞薄責公輔,且不即草詔。上欲並責無擇,中書救之,戊申,坐罰銅三十斤。 知諫院事呂誨言:「疇自登科三十五年,仕宦不出京城,進身由徑,從而可知。公輔言其資淺望輕,蓋欲朝廷選任賢才,未為過也。責降太重,士論紛紜,臣竊為陛下惜之。伏乞複公輔舊官,止奪其職,移知僻小州軍,俾令思過,以稍息紛紜之論。」天章閣待制兼侍講呂公著亦上疏乞寢公輔責命,不報。後數日,龍圖閣直學士盧士宗因奏審刑院事對便殿,從容又為上言外議皆謂責公輔太重,訖不從。明年十二月乃以刑部員外郎知廣德軍。 錄故江浙等路提點銀鉛銅錫坑冶鑄錢事、職方員外郎張述男甫侯為太廟齋郎。司馬光引此論陳洙當考。 殿前、馬步軍司奏請內外諸軍排連,弩自四石五鬥已上,二鬥當弓一鬥,不及四石五鬥,三鬥乃當弓一鬥;槍、刀手以會路數便次精熟者為合格,藝均,先槍手。從之。先是,排連以弓弩槍刀為次,引弩四石猶在弓射八鬥之下,人以為未當,故改制焉。 內侍省押班、文思副使王昭明為環慶路駐泊兵馬鈐轄,專管勾本路兼管勾鄜延路蕃部公事,慶州駐劄;供備庫副使、帶禦器械李若愚為涇原路權駐泊兵馬鈐轄,專管勾本路兼權管勾秦鳳路蕃部公事,渭州駐劄。令體測蕃情,治其訴訟公事,及有賞罰,則與其帥議,而大事即以聞,各許歲乘驛奏事;團結強人、壯馬,預為經畫,寇至,令老弱各有保存之所。後數日,又以西京左藏庫副使梁實領秦鳳,內殿承制韓則順領鄜延,而令昭明、若愚專領本路。前世以宦人預邊事,將帥不得盡其用,及有是命,人不以為便也。實錄雲卒罷之,蓋追記治平四年六月事,不取。 諫官呂誨言:「自唐以來,舉兵不利,未有不由於監軍者。我朝因循前弊尚多,久未更革,奈何又增置此員?如走馬承受官品至卑,一路已不勝其害,況今鈐轄重寄,其實已均安撫使之權矣。原朝廷意,必為昨來熟戶背叛,弓箭手逃亡,使之以時犒設,專行姑息,何其疏也!臣嘗見熟戶耕佃官田,並無征徭,遇戰鬥方出一人一騎,茲外更無侵擾,熙熙安業。界外生戶無背漢之心明矣,但為諒祚誘之以厚利,劫之以重兵,邊臣坐觀殺戮,不為救護,彼將逃死,豈得已也?若威加邊外,夏人不敢內侵,熟戶自然安堵。不然,雖豐牛酒,日為犒設,徒有損費,何益於事哉!至如士卒久失訓練,蓋官兵不務協同,借若武將中有一員內臣,則不喜教閱,動為姑息,唯恐生事。上下因循苟簡,則軍旅無繇精銳,斯中官姑息之效也。疆埸之事果只如此處置,未知其利而但見其害,藩籬不日隳壞將盡,藩籬隳壞,則邊臣危矣。臣前奏乞於無事整緝熟戶、弓箭手,大臣合議,終不以為然。臣觀今日處置,誠未為便,喑默不言,則負任使。所謂鈐轄四人者,臣欲乞朝廷罷之,精擇帥臣,凡事一切委付,庶幾閫外之權專制,則於體重矣。」禦史傅堯俞、趙瞻皆有論列,瞻又因入對,力請追還昭明等,否則願受顯逐。訖不從。瞻,盩厔人也。 王昭明等至,召蕃部酋領,稱詔犒勞,賞以銀帛,籍城寨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保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秦鳳路寨十三,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鄜延路軍城堡寨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一十;涇原路鎮寨城堡二十一,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為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環慶路鎮寨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此據本志,乃治平二年事,今附見。 知延州程戡言:「蕃部所以亡去,苦邊吏苛暴,為西人誘略爾。今昭明等徒能呼召首領,慰恤以言,犒賜以酒肴茶帛,亦未足以結其心也,而甚動邊聽。宜改用昭明等為路分鈐轄、都監,各部一將軍馬,兼沿邊巡檢使,勿複專蕃部事。」亦不從。程戡正傳雲從其奏,誤矣。 實錄院檢討官、集賢校理宋敏求,諸王府記室參軍、直集賢院韓維同修起居注。 初,修起居注缺,中書進敏求及集賢校理楊繪。上問:「修起居注選何等人?」中書對:「近例以制科進士高等與館職有才望者兼用。繪,皇祐五年第二人進士,今以次當補。」上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誥,豈以次補!」乃命易繪。繪,綿竹人也。 先是,張方平言:「知制誥之職,所以代王言為詔令,由此召入禁,令充學士,非才譽允洽,何以當其選?比來朝廷率以體例次補,日近誥命,或有鄙淺,傳為口實。前代國家有事之際,或以單劄片辭折衝千里之外,使三軍感勵,萬方悅勸,背逆見之,或以革心,遐方聞之,或以向化。故知文辭書命,有足以助國威,宣王澤也。祖宗之世,有自州縣之職拔處詞禁,有自兩禁黜為管庫者,蓋惟才是用,豈為人擇官?其修起居注、史館修撰,即次知制誥之資序也。今朝士不修廉恥,至冒憲章,法座之前輒自幹請。竊謂若此除授,宜詳加推擇,必其流品才地、辭學器識他日可以備大臣之用,而後擢處其職。文物盛于本朝,光華昭於天下,使名器以重,堂陛以隆。」此時張方平已出知鄆州,疑方平先有是言,故英宗不以例特除用人,因附見,更須考詳。 癸醜,吏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趙抃為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府。抃前使蜀時,言蜀人好祆祀,聚眾為不法,請以其首處死,餘皆黥流。抃至,會有犯者系獄,蜀人大恐。抃謂囚曰:「汝輩能複業,吾釋汝罪。」皆叩頭乞自新,止坐為首者,餘釋不問,蜀人歡服。他日,上謂轉運使榮諲曰:「趙抃為成都,中和之政也。」 丁巳,都官員外郎、三司修造案勾當公事張徽權發遣戶部判官事。都官員外郎、知東明縣皮公弼權發遣度支判官事。近歲三司官以次遷而任不久,凡天下財利盈虛出入,雖能者居之,未及究本末而已用次遷他職,故相習以養資假途為說而不事其職。至是,中書奏請擇其尤繁要者五員,用資淺人久任,其餘以待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為出入之資。於是以鹽鐵設案、度支錢帛案、戶部修造案及開拆司,選初任通判一歲以上人權發遣,候及三歲,令再任,與理知州資序;兩任通判六歲,與理提點刑獄資序;三任通及九歲,與理第二任提點刑獄出外;如差第二任通判一歲以上人權發遣,候及三歲,令再任,與理初任提點刑獄資序;兩任通判及六歲,與理第二任提點刑獄資序;三任通及九歲,與三司判官,願出外者與轉運副使。今命徽等用新制也。嘉祐七年五月司馬光論財利疏當考。 司馬光言:「朝廷更置權發遣三司判官事,既使之久于其任,且待以不次之位,當得清修孤直之人,使天下知勸。皮公弼為吏,以貪饕致富,資性狡猾,善於進取,在京師則造請不倦,在外則書疏相尋,專用此術致舉者三十餘人,一旦首膺茲選,誠不稱陛下求賢之意。乞追還前命,勒歸故官。」凡再言之,不報。 是歲,戶一千二百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八十一,丁二千八百八十二萬三千二百五十二;夏、秋稅一千五百九十四萬九千八百六十九石,以災害放二百九十三萬一千八百石;斷大辟二千四百九十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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