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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五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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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辛卯,詔京城外四面巡檢,自今並選閤門祗候以上,嘗經外任親民而無贓私罪者為之。 壬辰,詔禮部貢舉。 癸巳,陳州言觀文殿大學士、刑部尚書劉沆卒,贈左僕射兼侍中。知制誥張瓌草詞詆沆,其子館閣校勘瑾訴於朝,帝為改命詞臣。其家不敢請諡,帝又為作挽辭,且篆其墓碑曰「思賢」。沆性豪率,少儀矩,然任數,善刺取權近過失,陰持之。故雖以高科仕,其進用多由此,議者乃謂緣結附至宰相焉。 甲午,詔三司:「河東路糴糧草,舊支一分見錢三分茶,自今並以見錢給之。」四年二月己巳弛茶禁,不應此時尚有茶以糴糧草,當考。 乙未,罷滄州路嵐石都巡檢司、代州駐泊司走馬承受公事;減高陽關路廣信等軍都巡檢司、麟府路成都府路利州路走馬承受使臣一員。滄州都巡檢使當與治平二年十一月相參。又,治平三年十月,郭緒以滄州總管兼雄、霸州沿界河至海口及滄州界沿海都巡檢使,更須考詳別修。 歲星晝見。 丙申,客省使、眉州防禦使張亢為秘書監。亢初授河陽部署,以疾辭。禦史中丞韓絳言:「亢前守懷、衛二州,貪橫不法,今不可複用。」而亢亦自請複文資,因許之。踰月又歸故官。複為客省、眉防,乃五月壬辰,今並書。 丁酉,光祿寺丞致仕孔旼知龍興縣。知許州賈昌朝薦旼有高行,特起之,旼複辭不起。是歲卒,贈太常丞。贈官在十一月癸醜,今並書。 戊戌,詔流內銓自今歸明人年二十五以上聽注官。初,泗州司士參軍徐濟自陳,歸明時八歲,今年四十八歲,不得注官。因著此條。 壬寅,封唃廝囉妻太原郡君喬氏為定安郡夫人。本傳雲:董氈年九歲,廝囉為請於朝,命為會州刺史,而喬氏封太原郡君。初封太原時當考。按寶元元年四月,喬氏已自太原郡為永嘉郡夫人,不應此時更以太原封安定,當考。 丙午,詔:「廣南東、西路攝官處,皆荒遠災瘴之地,而月俸不足以自給,其月增錢一千五百。」 壬子,詔曰:「天災流行,蝗潦相繼,雖發廩蠲賦,而民之捐瘠者尚多,或鬻賣妻子,或轉死溝壑。方春之時,群物欣豫,乃令吾民不聊若此,朕心憯怛,惄焉靡寧。其令災傷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督州縣營濟之,察不稱職者。」初,禦史中丞韓絳言:「諸路災傷,朝廷雖行賑恤,而監司、親民官未盡究心,致民之流徙者眾。宜其丁寧訓敕之。」故下此詔。 癸醜,知雄州曹偕言:「幽州人杜清自來與雄州探刺事宜。今事覺挈家來歸,請補外州一教練使,給良田數頃,仍以月俸贍之。」從之。 錄周世宗後柴元信為三班借職。 甲寅,詔登州改配沙門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諸州牢城。三年十二月六日王舉元奏,可考。 己巳詔書既弛茶禁,論者猶謂朝廷志於便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于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徵稅日蹙,經費不充。知制誥劉敞、翰林學士歐陽修頗論其事,敞疏雲: 古人有言:「利不百,不變法。」蓋言立事之難也。朝廷變更茶法,誠欲便百姓、阜國用而已。自變法以來,由東南來者,更言不便。徒以初詔不欲人立異,故一切緘默,莫敢正言。其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爾,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子子孫孫未見其已。先時大商富賈為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此三者最其害也。或以謂法遂不變,則中家必困,小家必流,若因緣驅逼,起為盜賊,甚非國家之利也。臣愚欲乞申敕有司,益采輿議,且收格前詔,極論可否。若朝廷能粲然複三代之舊風,捐山澤之末禁,則乞一弛茶法,恣民勿問。設為國用尚繁,利源未可悉除,猶當擇其利害,變而通之,使公私兩濟,若求益反損,求利反害,臣恐東南數十州之民,由此而困,則所謂「利不百,不變法」者也,未知其可。 臣暗於時事,不足以商功利。然耳之所聞,心之所疑,不敢不陳。望朝廷因臣之言,以求便國惠民之策。至於細意委曲,臣亦不能盡也。修疏雲: 朝廷近改茶法,欲救其弊失,而為國誤計者,不能深思遠慮,究見本末,惟知圖利而不圖其害。方一二大臣銳于改作之時,樂其合意,倉卒輕信,遂決而行之。令下之日,猶恐天下有以為非者,遂直詆好言之士,指為立異之人,峻設刑名,禁其論議。事既施行,而人知其不便者十蓋八九。然君子知時方厭言而不肯言,小人畏法懼罪而不敢言。今行之踰年,公私不便,為害既多,而一二大臣以前者行之太果,令之太峻,勢既難回,不能遽改。而士大夫能知其事者,但騰口于道路,而未敢顯言於朝廷。幽遠之民日被其患者,徒怨嗟於閭裡,而無由得聞於天聽。陛下聰明仁聖,開廣言路,從前容納,補益尤多。今一旦下令改事,先為峻法,禁絕人言,中外聞之,莫不嗟駭。語曰:「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今壅民之口已踰年矣,民之被患者亦已眾矣,古不虛語,於今見焉。 臣亦聞方改法之時,商議已定,猶選差官數人,分出諸路,訪求利害。然則二三大臣不惟初無害民之意,實亦未有自信之心。但所使之人見朝廷必欲更改,不敢沮議,又志在希合,以求功賞,傳聞所至州縣,不容吏民有所陳述,直雲:「朝廷意在必行,但要一審狀爾。」果如所傳,則誤事者在此數人。蓋初以輕信于人,施行太果,今若明見其害,救失何遲?患莫大於遂非,過莫深乎不改。臣於茶法本不詳知,但外論既喧,聞聽漸熟。古之為國者,庶人得傳言於朝,正為此也。 臣竊聞議者謂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而為害者五焉:民舊納茶稅,今變租錢,一害也;小商所販至少,大商絕不通行,二害也;茶稅不登,頓虧國用,三害也;往時官茶,容民入雜,故茶多而賤,今民自買賣,須要真茶,真茶不多,其價遂貴,四害也;河北和糴,實要見錢,不惟商旅得錢艱於移用,兼自京師歲歲輦錢于河北,理必不能,五害也。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今雖欲減放租錢以救其弊,此特寬民之一端爾,然未盡公私之利害也。 望詔主議之臣不護前失,深思今害,黜其遂非之心,無襲弭謗之跡,除去前令,許人獻說,亟加詳定,精求其當,庶幾不失祖宗之舊制。是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及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 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史臣曰: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及治平」至「得失矣」並用本志修入,三項錢總一百三十萬二千七百八十六緡。龔鼎臣東原錄雲:歐陽永叔與劉原甫言新定茶法不便,乞別立法,富鄭公前上言:「近罷榷茶,改一百餘年之弊法,不能無些少未便處,須略整齊可矣。譬猶人大病方愈,須用粥食、湯藥補理,即漸平復矣。」上頷之。修、敞論改法非便,他書並不載,君、相當時不從之說,惟鼎臣記此,今附注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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