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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五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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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丁酉朔,詔災傷之民訴于轉運司而不受,聽逐州軍繳其狀以聞。 壬寅,追封皇后乳母榮國夫人周氏為魯國夫人。 兵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兼侍講趙師民累請補郡,癸卯,除龍圖閣直學士、知耀州。師民嘗講論語,帝問修文德,對曰:「文者,經天緯地之總稱。君人之道,撫之以仁,制之以義,接之以禮,講之以信,皆是也。」帝曰:「然其所先者,無若信也。」曰:「信者,天下之大本,仁義禮樂,皆必由之,此實王道之要。」複問鑽燧改火,曰:「古之聖王,舉動必順天時變,火隨木性。近世漸務苟簡,以為非治具而遂廢之,至於萬事皆不如古。」又問子夏、子張所言交道孰勝,曰:「聖哲之道,含覆廣大,與天地參。善者有以進德,惡者俾之改行。子張之言為優。」 他日讀漢紀,問長安城,眾莫能知,共推師民。因陳自古都雍年世,舊址所在,若畫諸掌。帝曰:「何直所記如此!」在經筵十餘年,甚見器異。盛夏屬疾家居,帝飛白書團扇為「和平」字,賜以寄意。將行,帝自寫詩送之,目以「儒林舊德」。 師民性極慈恕,州民有以鹽鐵抵禁者,一切不問,嘗太息謂其子彥若曰:「此賈誼所謂『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者也,安得不寬之?」 甲辰,詔今歲南郊,三聖並侑,自後當複如舊禮。 詔黎、雅州控扼蠻詔,為西州之屏蔽,自今後宜擇武臣諸司副使以上知黎州,仍益屯陝西兵三百人,雅州二百人,置駐泊都監一員。 丁未,主客員外郎、通判潭州唐介為殿中侍御史裡行、知複州。 戊申,觀文殿大學士、吏部尚書、新知秦州文彥博為忠武節度使、知永興軍兼秦鳳路兵馬事,始用孫抃之言也。 遣鹽鐵判官、都官員外郎燕度往陵、渠等州,定奪鹽井利害以聞。時言者謂前後甲午,蜀再亂,憂明年複有變。故特遣度往治鹽筴,因預為之防。度至蜀,察其民俗,還奏曰:「今甲午,必無事。」已而果然。 傅求言古渭寨方發兵戍守,不宜更易主將;己酉,命新知青州張昪複知秦州。張昪傳雲:既城古渭,羌人據廣吳嶺,絕餉道,裨將劉渙帥兵不時進擊,昪舉郭恩代之,賊乃潰去。渙以得城之功不在己,因紿奏恩所殺皆老稚,由是徙昪青州。按徙青州乃閏七月初四日,後十三日,經略司始上斬級姓名,渙及恩俱在焉;昪所以徙,當是議不合爾,不緣舉恩代渙也。且渙與恩俱斬級,渙少恩多,恩實未嘗代渙,本傳必誤。 辛亥,度支副使、工部郎中周沆為契丹國母生辰使,左藏庫副使錢昺副之;起居舍人、知諫院韓贄為契丹生辰使,供備庫副使彭再升副之;戶部判官、刑部員外郎張去惑為契丹國母正旦使,內殿崇班夏僖副之;右正言、直集賢院賈黯為契丹正旦使,左侍禁、閤門祗候王鹹宜副之。 壬子,太子太傅致仕杜衍為太子太師、資政殿大學士,禮部侍郎、知河陽富弼為戶部侍郎、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禮部侍郎、知陝州吳育為戶部侍郎、資政殿大學士,皆以二府舊臣特遷之。 翰林侍讀學士呂公綽,言弟都官員外郎、知單州公著,頃因先臣致仕恩例乞試,蒙候得替取旨,後經三任十年,未曾有所幹請。詔公著充崇文院檢討。會要皇祐五年八月十六日事,實錄無之。 癸醜,詔知州理轉運使資序,自今止給知州添支。初,知諫院李兌言:「轉運使主一路兵食戶稅經費財用,故優以賦廩。今或因彈劾罷免,或以年高自求便郡者,多得理轉運使資序而竊厚祿,非朝廷勸沮之意。」故裁酌之。 禁化外蠻人過嶺北者。 甲寅,詔南郊且用舊樂,其新定大安之樂,常祀外,朝會用之。翰林學士胡宿言:「自古無並用二樂之理,今舊樂高,新樂下,相去一律,難並用。且新樂未施郊廟,先用之朝會,非先王薦上帝、配祖考之意。」帝以為然。 戊午,詔益、梓州路轉運使司漸修築諸州軍城池,毋致動民。言者謂蜀之城池,久廢不治,甲午再亂,不可不豫為備也。 庚申,新知複州、主客員外郎、殿中侍御史裡行唐介為殿中侍御史,充言事禦史,遣內侍齎敕誥賜之。介貶斥不二歲,複召,議者謂天子優容言事之臣,近古未有也。 辛酉,禦崇政殿,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寺太祝趙彥若。彥若所對疏闊,下有司考,不中等而罷之。先是,制舉就秘閣試者凡十八人,有司獨取彥若。於是,又被黜去,議者謂宰相陳執中不由科第以進,故陰諷有司專抑儒士,非彥若實不能也。陳執中諷有司,此據政要。 詔秦鳳部署劉渙,每半年一巡古渭寨,以撫輯蕃部。 壬戌,詔自今南郊,三聖並侑。 初,太常禮院言:「奉詔再詳定三聖並侑事。伏以配侑之法,前代不同,古則一主,而後或兼配,皆是變禮彌文,廣申誠愛也。國朝景祐二年,曾下詔書:今次郊禋,三聖並侑。其後以太祖定配,二宗迭配,明堂大禮亦三聖並侑。今陛下浚發德音,欽明大孝,況是本朝舊禮,已再躬行,於義無爽。」故有是詔。 湖南安撫司言邵州溪峒野光銀捍賊有勞,請於本峒置中勝州,從之。 乙丑,武舉五十一人,授官有差。前詔罷武舉,今所擢,皆秘閣舊經試者雲。 前知常州、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邵必落職監邵武軍酒,坐在任日誤斷犯事鹽人高慶徒刑。知江陰縣、殿中丞陳合重勘誤斷公事,複收高慶,供析不實,再決杖刑,合勒停。前提點刑獄、度支員外郎蘇舜元,同提點刑獄、內殿崇班、閣門祗候常鼎,提點刑獄、屯田郎中苗振免勘,各罰銅十斤。高慶,常州特支十千。此據會要,乃皇祐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事,實錄無之。其後,范鎮、趙抃皆有列論,今追附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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