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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五年閏七月


  閏七月戊辰朔,置邕州城外沙頭和市場。

  詔內侍省,自今內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吳及疏,或可自至和元年末移此,更考詳之。)

  又詔廣南經蠻寇所踐而民逃未複者,限一年複業,仍免兩料催科及蠲其差役三年。從體量安撫周沆所奏也。

  先是民避賊,多棄田裡遠去,吏以常法滿半歲不還者,聽他人占佃。沆曰:「是豈可與凶年逃租役者同科!」乃奏延期一年,已占佃者仍奪還之,貧者官貸以種糧。初,帝以廣南地惡,詔沆非賊所踐州縣,不必往。沆曰:「遠民新罹荼毒,不可不究宣天子之澤。」遂遍行州縣。

  辛未,徙知青州文彥博知秦州,知秦州張昪知青州。時方城古渭州,昪議不合故也。

  禦史中丞孫抃言:「朝廷昨者築城境外,眾蕃之心已皆不安。今又特命舊相臨邊,事異常例,是必轉增疑慮,或生他變。況聞知永興軍晏殊秩將滿,朝廷必藉彥博才望,不若遣鎮關中,兼制秦鳳事宜,庶蕃部不至驚擾,在於國體,實為至便。」(張昪前徙青州,蓋坐不欲城古渭耳。本傳雲劉渙誣奏郭恩多殺老稚,遂徙昪青州。按昪徙青州,乃閏月初四日,後十三日渙與恩俱上破賊功,八月十三日複秦州。當閏月初四日,渙安得預奏恩多殺老稚也?此傳必誤。蓋昪帥秦州半年間,凡一次徙,一次罷,本傳並兩事為一事,故不合。今改正之。昪罷在十二月庚子,實錄又不載,因張方平始見之。)

  詔廣南西路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並罷歸,其鈐轄司所遣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亂,駐泊禁軍及桂州等處雄略、忠敢、澄海軍,凡二萬四千四百四十一人,分戍諸州。至是,皆罷還禁軍,但戍以土兵。

  壬申,戶部侍郎、平章事龐籍以本官知鄆州。按宋史宰相表,以京東西路安撫使出知鄆州。

  初,齊州學究皇甫淵獲賊,法當得賞錢,淵上書願易一官。道士趙清貺者,籍甥也,紿為淵白籍,而與堂吏共受淵賂。淵數詣待漏院自言,籍乃勒淵歸齊州。有小吏告清貺等受賂事,籍即捕送開封府。清貺及堂吏皆坐贓刺配嶺外,行至許州,死。諫官韓絳言籍陰諷府杖殺清貺以滅口,又言事當付樞密院,不當中書自行,故罷之。然謂籍陰諷開封,覆之無實。

  集慶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陳執中為吏部尚書、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給事中、參知政事梁適為禮部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癸酉,徙判許州賈昌朝判大名府。

  甲戌,贈秘書監致仕胡旦為工部侍郎,仍賜其家錢三十萬,令襄州為營葬事。衛尉少卿、知州馬尋言旦家貧,久不克葬,故恤及之。

  尋,項城人,以明習法律稱。其在襄州,會歲饑,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獄吏鞫以強盜,尋曰:「此迫於饑爾,其情與強盜異。」奏得減死論,遂著為例。尋事附見,或自有月日。

  乙亥,詔諸路知州軍武臣,並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得專決,仍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常檢察之。

  丙子,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中師為淮南轉運使。中師入辭,上謂曰:「比聞諸路轉運使多獻羨餘以希進,然遇災傷,不免暴取於民,此朕所不取也,其戒之。」上語乃壬午日,今並書。

  出內藏庫緡錢十萬、綢絹二十萬、綿十萬,下河北助糴軍儲。至和元年八月可考。

  丁醜,詔司農寺,廣南西路常平倉錢谷被賊焚劫者,並除之。

  戊寅,賜延州修城役卒緡錢。

  庚辰,秦鳳路經略安撫司言,古渭寨、啞兒峽、廣吳嶺諸蕃部數出擾邊,道阻不通。尋令部署劉渙為中軍,鈐轄劉溫潤、都監郭恩為先鋒,知鎮戎軍郭逵為策先鋒,都監吳賁、崔懿為殿后,走馬承受周世昌隨中軍捕討之。渙得首二百四級,溫潤得五百六十五級,恩得九百二十五級,逵得四百五十九級,賁得二十八級,世昌得二十七級。辛巳,渙自澤州團練使遷防禦使,溫潤自禮賓使領英州刺史,恩自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為崇儀副使,逵自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為禮賓副使,賁自內殿承制為供備庫副使,懿自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為東頭供奉官,世昌自西頭供奉官為東頭供奉官。其有功軍校系轉員軍分遷一級,仍升一等;非轉員軍分遷一級。郭恩獨不遷官,疑實錄偶脫,據恩本傳,恩自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為崇儀副使。今追填之。

  詔開封府災傷縣分,其令佐體量減稅,更不差官覆視,仍減今年體量和買草三分之一。

  戊子,詔禮部貢院:「自今諸科舉人,終場問大義十道,每道舉科首一兩句為問,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以文辭潤色發明之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而但引注疏備者次之,並為通;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引他經而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下。並以四通為合格。九經止問大義,不須注疏全備,其九經場數並各減二場,仍不問兼經。」

  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別頭。

  己醜,詔古渭寨修城卒權給保捷請受,仍以蕃官左班殿直訥攴藺氈為本地分巡檢,月俸錢五千,候一年能彈壓蕃部,即與除順州刺史。

  藺氈世居古渭州,密邇夏境。夏人牧牛羊於境上,藺氈掠取之,夏人怒,欲攻之,藺氈懼力不敵,因獻其地,冀得戍兵以敵夏人。范祥欲立奇功,亟往城之。藺氈先世跨有九穀,後寖衰,僅保三谷,餘悉為他族所據。青唐族最強,據其鹽井,日獲利可市馬八匹。藺氈白祥:「此本我地,亦乞漢家取之。」祥又多奪諸族地以招弓箭手,故青唐及諸族皆怒,舉兵叛。

  祥既坐責絀,張昪請棄古渭勿城。夏人複來言:「古渭州本我地,今朝廷置州於彼,違誓詔。」遣傅求制置糧草,專度其利害。求言:「今棄弗城,夏人必據其地,更為秦州患。且已得而棄之,非所以強國威。按藺氈父祖皆受漢官,其地非夏人所有明甚,但當更名古渭寨,不為州,以應誓詔爾。」即召青唐等族酋,諭以「朝廷今築城,實為汝諸族守衛,而汝叛何也?」皆言「官奪我鹽井及地,我無以為生。」求曰:「今不取汝鹽井及地,則如何?」眾皆喜,聽命,遂罷兵。求乃割其地四分之三以畀青唐等族,卒城古渭,始加藺氈以爵秩。此段實錄、正史極不詳,今悉用司馬光所記,稍刪潤之。

  辛卯,以尚書禮部侍郎、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台吳育知陝州。

  壬辰,降翰林侍讀學士、刑部郎中呂公綽為龍圖閣學士、知徐州,禦史台吳秘知濠州,提點淮南路刑獄、度支員外郎、集賢校理孫錫知太平州,度支員外郎王礪知信州。

  初,諫官、禦史言公綽前知開封府受龐籍旨,決趙清貺杖近脊下,故清貺不至配所死。公綽遂得罪,而錫坐前為推官,礪為判官,秘亦獨不彈奏,故皆責及之。既而,公綽上章自辨,乃詔知開封府楊察按其事,具言杖清貺實在判官廳,非公綽所臨。然其命已行,但令劄示公綽而已。

  癸巳,詔嘗任二府出知州者,毋得奏辟通判,止許增辟幕職官一員。從禦史中丞孫抃所請也。若前知州歲舉人數已足,聽歲中別舉之。知州歲舉人數未見,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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