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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三年(1051)正月


  春正月乙丑,幸魏國大長公主第問疾。

  庚午,詔翰林醫官院,日輪近上醫官一員,總領諸科醫官,以備應奉。

  乙亥,詔兩浙水災州軍四等以下戶稅特與倚閣。

  降大理寺丞譚異、王鑒為幕職官遠小監當。

  初,異、鑒自言赴銓磨勘,當在祀明堂前與閭邱孝修等一甲引見,而為有司離為二甲,致改官不得預覃恩,請如孝修例更遷一官。上疾其幸求,故降之。

  丙子,詔:「江寧府、揚州、廬州、洪州、福州並帶提轄本路兵甲、賊盜公事,益屯禁兵。仍分淮南為兩路:揚州為東路,廬州為西路。」

  戊寅,以辰州溪峒彭師寶知上溪州,仍令乾元節貢獻如舊。師寶,仕羲之子也。蓋自咸平已來,始聽溪峒二十州貢獻,歲有常賜,蠻人以為利,有罪即絕之。慶曆四年,仕羲以罪絕貢獻。其後數自訴求知上溪州,至是始許焉。

  涇原經略司言,自修德順軍水洛城底石門堡,而生戶蕃族多出內附,請遞補職名,仍月給俸錢,使為屬戶以捍邊。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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