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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七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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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丁亥朔,日有食之。 詔曰:「先帝患吏廩不給,而廉潔者亡以勸,故並賜之公田。歲月浸深,侵牟滋長,獄訟數起,反以害人,重失先帝之意。其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仍委三司別為條約。」先是,上封者言職田有無不均,吏或不良,往往多取以殘細民,請罷之。詔資政殿學士晏殊與三司、審官、三班院、吏部流內銓參議,皆以為然,乃降是詔。 己醜,宰臣呂夷簡加吏部侍郎、昭文館大學士。 辛卯,樞密使張旻改山南東道節度使,參知政事夏竦加刑部侍郎,複為樞密副使,樞密副使范雍、姜遵、陳堯佐並加給事中,堯佐改參知政事。竦與夷簡不相悅,故以堯佐易之。 禦史中丞王曙為工部侍郎、參知政事。 江南東路轉運使王碩、兩浙轉運使司封員外郎劉楚並追官勒停,坐失保任也。保任何人,當考。 甲午,詔國子監,進士自今以五十人為解額。 戊戌,上封者言:「三院禦史,故事,多出知州。比來王沿、李紘、朱諫並自知縣除省府推官,遂為轉運使副,擢任太速。請自今禦史並舉曆知州、同判人,其見在台資淺者,且令出知州。」從之。此事當考,並九月己未日所書。 自定折杖之制,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准,官吏或得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請,乃詔凡所用杖,重無過十五兩,施印其上,責所部常驗視之。 己亥,詔命官犯正入己贓者,自今毋使親民。 癸卯,禮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鞠詠為契丹主生辰使,供奉官、閤門祗候王永錫副之;職方員外郎、判三司理欠司張群為正旦使,如京副使石元孫副之;戶部判官、度支員外郎蘇耆為契丹妻正旦使,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王德明副之。 乙巳,詔邊郡差官便糴軍儲,而穀多爉惡濕腐不可食,自今雖去官,無得免其罪。 己酉,置江寧府沿江巡檢二員。 三司言:「舊制,臣僚限田三十頃,而止於一州之內。蔔葬者或拘以陰陽之說,則舉事為難。請聽於他州別置墓田,毋得過五頃。」從之。 壬子,詔:「戎州夷人犯罪,委知州和斷之。若漢人,即正其法。及三年不生事者,特遷一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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