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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六年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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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辛未,以知揚州、祠部員外郎杜衍為刑部員外郎。先是,衍提點河東路刑獄,寧化軍守將鞫人死罪不以實,衍複正之。守將不伏,訴於朝,詔為置獄,果不當死。於是有司言法當賞衍,特遷之。 宰臣王曾等言:「真宗忌,自大祥後,禁刑、不視事前後各三日,禁樂各五日。然歲月漸遠,禮有可殺之文。」詔自今禁刑、不視事各兩日,禁樂各三日。 詔太常寺,四郊齋宮,常行視完葺之。少府監祠服,遣吏齎赴祠所,以給祠官。光祿寺進服,令監祭使封題同進。 判太常寺孫奭言:「皇地祇等十八壇,皆有外壝,而南郊獨無。樵牧之人,徑至壇下,有瀆嚴恭。按圖設三壝,今請築外壝,仍於壝外築短垣,四面各置欞星門。俟皇帝親郊,則以青繩柱表其三壝,以合郊丘之制。」從之。 同知禮院王皞言:「諡者行之表也,善行有善諡,惡行有惡諡,蓋聞諡知行,以為勸戒。六典:太常博士掌王公以下擬諡,皆墮其功德而為之褒貶。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佐吏錄行狀申考功,下太常擬諡訖,申省擬定聞奏。近日臣僚薨卒,雖官品合該擬諡,其子弟自知父祖別無善狀,慮定諡之際,斥其繆戾,皆不請諡。竊以諡法自周公以來,垂為不刊之典,蓋以彰善癉惡,激濁揚清,使其身歿之後,是非較然,用為懲勸。今若任其遷避,則為惡者肆志而不悛。欲乞今後凡有臣僚薨謝,不必候本家請諡,並令有司舉行。如此,則隱慝無行之人,有所沮勸。若謂須佐吏錄行狀申乞,方行擬諡,臣略觀方冊,別無明證。惟春秋衛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臣謂春秋之時,周德下衰,於是禮壞樂缺,公叔之卒,有司不能明舉舊典,故至將葬始請諡於君。且周制,太史掌小喪賜諡,小史掌卿大夫之家賜諡讀誄。以此知有司之職,自當舉行明矣。」又言:「兄弟同朝,如遇覃恩,俱該封贈父母。除中書、樞密院外,乞許令列狀陳請,仍於告身具列兄弟職位,特比常例優與推恩。」詔並從之。據會要,皞論諡法及論封贈,皆在五年十月。今並從實錄,蓋皞所論,先下禮院,及是,禮院乞如所請施行故也。 降內園副使王世融為內殿承制、監虢州稅。初,世融女嫁東頭供奉官承詡,不相能。世融托妻病,奏詔承詡過其家,被酒,乃與二子毆之。法寺議世融上書詐不實,當追官勒停。上特寬其罪,亦勒承詡朝參。承詡,德鈞子;世融,承衍子也。 甲戊,詔永興軍涇陽知縣兼管勾三白渠。先是,都官員外郎、監正陽鎮酒稅李同,言三白渠宜立約以限水。因擢用知縣,而有是命。 丁醜,詔上禦藥、供奉藍元用、張懷德、羅崇勳並落供奉,為上禦藥。 戊寅,上謂輔臣曰:「登州採金,歲益數千兩,其官吏宜降詔褒諭。」王曾對曰:「採金既多,則農民皆廢業而趨利,不當更誘之。」上曰:「誠如所言。然官吏勤事,亦不可不勸也。」 庚辰,大風,晝暝。 甘州可汗寶國夜落隔遣使貢方物。 壬午,工部尚書、平章事張知白卒。 知白在相位,惜名器,無毫髮私。常以盛滿為戒,雖顯貴,其清約如寒士。然體素羸,憂畏日侵。在中書忽感風眩,輿歸第。帝親問疾,已不能語,卒。為罷社燕,贈太傅、中書令,太后臨奠之。其家以貧辭敕葬,詔送終之具,悉從官給。且諭王曾等,令共恤其家。禮官謝絳議諡文節,禦史王嘉言以為絳止因車駕臨問,睹其寢處儉素,為之動容,乃引好廉自克為諡,似略其大而錄其小。以知白守道徇公,當官不撓,可謂正矣,請諡文正。王曾曰:「文節,美諡矣。」遂不改。嘉言,禹偁子也。 或言知白與虞部員外郎楊儔者善,自西川罷歸,知白欲令審官先與除授,曾不可,曰:「百執事厘務,自有次序,儔安可先也。」未幾,曾以疾謁告,參知政事魯宗道迎知白意,議先與儔官,知白忻然從之。後宗道乃對上發其事,知白驚惋自失,退而引咎,謝曾,因之抑鬱,數月而沒。故知白不喜宗道,常語人曰:「銓曹中取一最不材選人,軍巡獄中求一最無行者,亦當優於此人矣。」先與楊儔官,據王子融言行錄。惡魯宗道,據子融百一編。然知白素號賢相,宗道亦雅有直聲,恐未必爾也。更須參考之。 丙戌,詔江淮鹽糧綱卒歲一代之,每歲十一月放還營,至春如舊。 丁亥,益州路轉運使狄棐言雅州地僻,請如維、茂、黎三州例,舉本路知縣人為知州,從之。去年六月。 辛卯,上諭三司曰:「太平興國寺,太宗所建,歲久隳摧。其以諸塔廟所施亡僧衣明錢增葺之。」 開封富民陳氏殺傭作者,而誣以自經死,事覺,輒逃匿不獲。判官、侍御史李應言指其豪橫結權要,請嚴捕之。壬辰,出應言知河陽,而事遂緩。應言尋徙壽州。慶曆三年七月,李應言有附傳,但無邑裡。 定王府記室參軍、刑部郎中康孝基言,前後宮僚例帶館職,望稽典故,俾登深嚴。會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事,實錄不載孝基自陳。 癸巳,命知制誥徐奭、龍圖閣待制孔道輔除放三月欠負。 詔乾元、長寧節禁決大辟前後各二日,餘罪惟正節日權停。 甲午,雄州言:「民妻張氏戶絕,田產於法當給三分之一與其出嫁女,其二分雖有同居外甥,然其估為緡錢萬餘,當奏聽裁。」上曰:「此皆編戶朝夕自營者,毋利其沒入,悉令均給之。」宰相王曾、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鹹贊曰:「非至仁,何以得此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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