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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六年(1028)正月


  春正月丁酉朔,馬軍副都指揮使、武昌節度使彭睿卒。上幸其第臨奠,輟一日朝,贈侍中,遣官監護葬事。法當得諡,其家避都省集官之費而固辭之。庚子,上謂輔臣曰:「大臣之喪,遣官監護葬事,蓋出於恩禮,而近歲喪家過有所費。況祥符詔書,自使相以下,皆有定數。今宜稍增其舊,踰者令閤門、禦史台、金吾街仗司糾之。其不願敕葬者,亦聽。」

  詔閤門祗候,自今經歷邊任及中外委使者,特與五年磨勘,餘並具功過奏裁。

  辛醜,契丹遣左千牛衛上將軍耶律阿果、起居郎知制誥李奎來賀長寧節。

  己酉,罷兩川歲貢乾元、長寧節織成佛。

  詔自今南郊軍賞有闕,其三司官吏並劾罪以聞。

  先是,南郊賞賜軍士,而汾州廣勇軍所得帛不逮他軍,一軍大噪,捽守佐堂下,劫之,約予善帛乃免。城中戒備,遣兵圍廣勇營,轉運使孫沖適至,命解圍弛備,置酒張樂,推首惡十六人斬之,遂定。初,守佐以亂軍所約者上聞,詔給善帛。使者至潞,沖促之還,曰:「以亂而得所欲,是誘之亂也。」卒留不予。既而上以軍賞事訊三司,三司言汾州舊以淮南紬絹比折給軍士,紬絹不足,又令以土絁布代之,故廣勇軍作亂。首惡既坐誅,餘悉配隸他州,而降是詔。實錄載汾州事與孫沖傳略不同,今從沖傳。

  甲寅,司天秋官正楊可言熒惑行近天街,當犯而不犯,請付史館,從之。然議者謂:「五星淩犯,見於占測,非算數所知。今日官言當犯而不犯,非也。」

  戊午,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交割本職公事與轉運使、副使,仍令轉運司條所省事件以聞。或言提點刑獄官過為煩擾,無益於事故也。

  庚申,上封者言:「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近歲數遷易,又多權要陳乞,請自今並選有材幹而嘗更任使者為之,俟二年以上,方除外任監司。京朝官知縣兩任為通判,又兩任為知州。三班使臣一任監當入監押、巡檢,資任太速,請各增一任。若有顯劾及累被薦舉者,令審官、三班院以名聞。又進士及第,本以辭藝進,而比來多乞賜子孫科名。又閤門祗候,太宗朝其員至少,真宗置提點刑獄副使,因詔近臣舉曆官有勞者授之,其後又益舉者至七人,以艱其進。今權要之家,比援恩例,而濫進者多,請一切罷之。諸路走馬承受,歲滿當除閤門祗候,止與遷一官。」並從之,仍著為令。

  癸亥,免河北州軍災傷人戶夏秋稅,折變一年。

  詔:「天下應在官物,令諸路轉運使選所部同判或幕職官期三年內悉除之。百萬以上歲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萬而歲中悉除者錄其勞,過期者劾罪以聞。」

  甲子,建州觀察使康繼英,請以南郊所加恩回贈其祖再遇一官,詔優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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