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續資治通鑒長編 | 上頁 下頁
乾興元年十二月


  十二月丙申朔,禦史中丞劉筠言:「比歲京朝、幕職、州縣官乞換右職,皆以父母年高,規免持服,自今須皆亡者乃聽。」從之。

  戊戌,滄州言鹽山、無棣二縣,海潮溢壞公私廬舍,溺死者甚眾,詔賑恤之。

  甲辰,詔輔臣崇政殿西廡觀侍講學士孫奭講論語,既而上親書唐賢詩以分賜焉。自是,每召輔臣至經筵,多以禦書賜之。

  京城穀價翔貴。戊申,出常平倉米,分十四場賤糶,以濟貧民。

  庚戌,中書言:「審官院向以員多闕少,三年而代者減一年,三十月而代者減十月。請複如舊制。」從之。

  辛亥,以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曹克己為辰、澧、鼎州緣邊都巡檢使兼辰、澧、鼎、峽、施等州安撫,以順州蠻田彥晏焚劫暗利寨故也。

  江陰軍屬縣有利港,久廢。知軍崔立教民浚治,既成,溉田數十頃。又開橫河六十裡,通漕運。降詔獎之。

  乙卯,詔應典賣田產影占徭役者,聽人告,以所隱田三之一予之。鄉村不得增置酒場,其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欲自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負,然後上聞。初,上封者言州縣力役煩重,多典賣田產入形勢之家,以規避徭役。又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故條約之。酒場事參取本志修入。會要禁民增置及剗奪,乃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今不取。

  戊午,詔自今司天五官正,毋得差監在京庫務。

  太常卿、知濠州王欽若為刑部尚書、知江寧府,衡州團練副使李迪為秘書監、知舒州,容州觀察使、左衛大將軍、知萊州曹瑋為華州觀察使、知青州。

  庚申,詔三司、開封府、殿前馬步軍司,自今歲旦,四立,二分、至及庚戌、己巳,毋得斷極刑。會要乾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詔開封府及三司、殿前馬步軍司,自今每遇國忌及庚戌、己巳、歲旦、天慶等五節,四立、二分、二至日,不得斷極刑。實錄不載國忌及天慶等五節,不知何故,當考。兩朝史刑法志雲:國忌日,舊亦禁刑。天聖初,聽決放罪。其後,又詔真宗忌如天慶節,釋杖笞情輕者。久之亦罷。

  契丹遣右夷離畢兵部尚書耶律仙寧、給事知制誥史克忠來賀正旦。

  是歲,改征欠司為蠲納司。

  開封府判官王博文,幼喪父,其母改適人。及母死,博文謂:「古之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以廢宗廟之祭也。今喪者皆祭,無害於行服。」乃解官而服。議者以喪而祭為非禮雲。博文以天禧四年十月為開封府判官,其解官行服,不知何時。據本傳,服除在天聖二年,則解官行服,必當是歲。今附見歲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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