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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六年(1013)正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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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癸巳朔,禦朝元殿受朝。 丙申,高州蠻人來貢。 庚子,詔自今凡更定刑名、邊防軍旅、茶鹽酒稅等事,並令中書、樞密院參詳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異故也。 令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配隸法。既而取犯茶、鹽、礬、曲,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等十二條,悉減從輕焉。 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察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 辛醜,詔益、利兩路去秋災歉,宜令本路轉運使洎長吏倍加存撫。 倚閣廬、壽、和、泗州所逋去年秋稅,以水災故也。 乙巳,夔州徼外蠻覃如綰等八十三人來貢。 詔諸路州軍所須繁碎物,以正稅折納者,自今悉罷之。 兩浙轉運使陳堯佐,言杭、潤等州米鬥錢六十,蓋淮泗不稔,行商販鬻,致有增價,乞行禁止。詔不許,仍令發廩賤糶,以濟貧民。 丙午,詔:「使臣犯入己贓徒已上罪,敘用已至本職降兩資者止;犯入己贓杖罪及元斷徒以上,該恩特停官者,敘用至元職降一等止。縱逢赦命,不得敘進。」又詔援赦敘理選人,如曾犯贓及酷刑害命者,令流內銓責其再犯當永不敘用知委狀。先是,太宗時貶黜再用人,皆責改過狀,以示儆戒,於是申明之。 丁未,中書言:「命官犯罪配諸州衙前者,承前經赦止放從便。昨赦恩內許令敘理。今請以贓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諸州參軍,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敘。」從之。 戊申,詔內臣將命於外,干預州縣公事,及所在官吏不即以聞,並寘於罪。凡內臣出使,皆責知委狀,敢妄奏他事者當伏軍令,祖宗舊制也。(責軍令狀,見江休複雜志,今附此。)又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采察公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 己酉,詔京城賜酺五日。 知舒州蘇國華言,部內官吏、僧道、耆老二千二百七十三人詣州列狀,請車駕謁靈仙觀,詔諭止之。 庚戌,諸州勝境曾賜先朝禦制書者,並降上所作太宗聖文神筆頌刻石。 辛亥,進封衛國長公主為徐國,楚國為邠國,越國為宿國。 詔仙官、仙經之號有犯聖祖名者,鹹改之。 命中使葺唐州淮瀆廟。 甲寅,上謂宰臣曰:「群臣出任,受命之後,多以南北非便為訴。」向敏中曰:「國家任人,豈容自便,當須厘革。」上曰:「若所任非所便,則其心不安,心既不安,則何以久於其事?」王旦曰:「俯從人欲,實由聖慈。中外素知,未可遽改也。」上然之。 丁巳,以監察禦史唐肅為梓州路提點刑獄。先是,肅為泰州司理參軍。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旦起視之,血污其衣,為吏所執,不能明,遂自誣服。肅為白其冤,而知州事馬知節趣令具獄,肅固持不可。後數日,果得真殺人者。於是,群牧判官缺,或請以肅為之。上曰:「朕方別有所委。」俄授此任。肅,錢塘人也。 庚申,置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並從一品,在昭儀上。又置司宮令,正四品,在尚宮上。著於令。以婕妤楊氏為婉儀。 詔兩浙諸州軍寺觀及民家藏銅像,限兩月內陳首,委本處依銅鐘磬例勒知州、通判名銜,給令依舊供養。先是,知衢州宋為善言所部民有銅像者,依法區斷,其銅像准犯銅例沒官。慮傷崇奉之道,而陷刑者眾,故條約之。(宋為善未見。) 辛酉,詔宗正寺以皇屬籍為皇宋玉牒,從判寺趙世長等之請也。仍別錄本藏秘閣,備檢討。(趙世長,未見。) 榮王元儼嘗侍宴,頗多言。又嘗請石保吉伶人新隸教坊者作戲。及赴北園禦筵,有伶人少不中意,元儼遽叱之,將加捶撻,宮僚皆莫敢諫。既而對上,複請此伶人作戲。上不悅,他日,以語王旦等曰:「朕昔與諸王侍宴,何敢如此。弟兄相接,亦無游談,唯是讀書著文,交相質問。即位以來,每歲賜宴,不過再三,政慮燕喜之次,言辭或致差失耳。」王旦曰:「今當召記室崔昈,諭以親王喜怒過當,必須規正。」向敏中曰:「陛下友愛,親賢小或不當,必以禮約之,誠漸磨之深旨。」旦曰:「聞王罕與賓屬相見。」上曰:「朕在東宮,常與宮僚欵接,楊礪、邢昺日夕講誦,今當儆戒之也。」(寶訓系此事于祥符五年,初無時月,今附見皇宋玉牒後,稍刪潤之。) 邵州闕守臣,轉運司遣潭州監稅聞人若拙權領州事。上以若拙頃與李琰等謀叛,因告變授官,遽使親民,俗何由勸,罷之,用澧州駐泊都監史方知邵州。 上封者言:「武臣知州軍處,或闕通判,望令轉運司飛奏以聞,付有司速差。所差官未到,仍於京朝官知州、通判有全員處權差。」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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