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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五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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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戊辰朔,詔禮部權停今年貢舉。 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令擇民田之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仍出種法付轉運使,揭榜諭民。其後又取種於玉宸殿,上與近臣同觀,作歌畢和,又遣內侍持稻示百官於都堂。 壬申,詔陝西民今年夏秋租稅,如本屬州軍地遠者,聽輸鄰郡。 癸酉,上以宗室所和綠毛龜詩示宰臣等,因曰:「諸王暇日,莫若讀書綴文。嘗有請讀史者,朕諭以學古莫若讀五經,皆聖人之言也。」 乙亥,詔河北、河東就糧軍士自今互戍二邊。 甘州回鶻可汗王夜落紇、寶物公主遣使來貢。 丙子,詔自今兩省五品、中書省四品、諸司三品有同列出使,並許郊餞,仍給休暇一日。余官親屬僚友出行,任以休務日餞送。 八作司請於京城東紐笮維舟以易汴橋。詔開封府規度,且言經久之利,其獻計兵匠,遷一資。橋成未半歲,覆舟者數十,命毀之,仍劾獻計者罪,造橋如舊制。 丁醜,詔濱、棣州民,僦官舍及屋稅、鹽錢,並減其半,俟水落仍舊。 詔河北轉運使,自今斂市芻糧,宜就瀕河州郡,以便挽送。 戊寅,制以修儀劉氏為德妃,令所司擇日備禮冊命。 庚辰,上禦崇政殿慮囚,死罪情理可憫者,悉貸之。 詔:「凡陝諸州屯兵,多用草茅覆屋,連接官舍,頗致延火。宜令自今壞者漸易以瓦,無得因緣擾民。」 辛巳,萬安州言黎洞夷人互相殺害,巡檢使發兵掩捕,士有傷者。上聞而切責之,曰:「蠻夷相攻,但許邊吏和斷,安可擅發兵甲,或致擾動!」即令有司更選可任者代之。 癸未,入內供奉官江德明,言監修東嶽廟,民間言山出銅礦,采煉得實,望令興置冶務。詔不許。 丙戌,令江、淮南發運司留上供米二百萬斛,以備賑糶。 丁亥,賜棣州秋租十之三。 令江、淮南丁身、鹽米錢自今並免折科。(前已免丁身錢,今又免折科,不知何也。當考。) 戊子,賜近臣金華殿所種麥。 己醜,詔諸路部署司,科斷軍人大辟者,承前皆不上奏,止錄案申刑部,自今具犯名上樞密院,覆奏以聞。 壬辰,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錢易等,坐所解國子監舉人有十不,責監諸州商稅。 甲午,詔自今文臣換武職者,並詢其武藝。 令河北諸州簡本城兵士部送京師,分補禁軍之闕。 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稅,請以金折納。」上曰:「若是,則盡廢耕農矣。」不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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