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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三年(1010)正月


  春正月癸醜,天慶節。詔兩京諸路宮觀道士每十人度一人,不及十人亦如之。

  甲寅,賜戎、瀘州巡檢軍士緡錢。

  丁巳,邊臣奏韓德讓死。上曰:「德讓頗有智謀,專任國事,今既喪國母,德讓又死,臣佐中未聞有其比者。」王欽若曰:「國主懦弱,自今恐不能堅守和好。」上曰:「朝廷始終待以誠信,彼之部族,亦當順從也。」(德讓死,已見去年十二月。)

  己未,兩浙提點刑獄、太常博士皇甫選罰金三十斤,徙江南路。選以部內系囚悉寓禁他所,妄奏獄空,為知杭州王濟所發,故有是責。(劉筠作選墓誌,雲:「職思其憂,席不暇暖。躬款圜土,每振滯系,評定擬法,覆視協中。罪有抵死,情實可矜,得以輕比而全活者三十餘人。凡部下十三郡之治,迭奏圄空,積一千五百餘日。繄公是賴,鹹被詔奨。」獨不載罰金事,蓋諱之也。)

  詔利州路轉運司,自今命官、使臣欲修易棧閣者,須述經久利害待報,無得擅行。先是,川、峽多建議修路以邀恩奨,或經水潦,即墜石隔閡,舊路又隨而廢。至是,利州有以新改閣道請賞建議者,上知其弊,故條約之。

  上聞瀘州三月即苦瘴毒,詔孫正辭、侍其旭等及二月即領軍馬分屯近郡,如戎人尚敢抗拒,量留兵守要害以禦之。

  壬戌,詔自今謁啟聖院太宗神禦殿,如饗廟之禮,設褥位,西向再拜,升殿,酌酹畢,歸位,俟宰相焚香訖,就位,複再拜,永為定式。

  丙寅,賜輔臣禦馬十二匹。

  己巳,內侍副都知閻承翰使夏州還,言趙德明于綏、夏州各建館舍以待王人,望於浦洛峽置驛。上以其地荒敻,勞於役守,不許。

  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自今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欲留者,群牧司保薦以聞,當徙騳他監。

  壬申,權判吏部銓王嗣宗等言:「吉水縣尉範世昌在任,戶長彭昉告縣典王雅受贓,世昌連杖昉三次致死,顯庇下吏,不容論訴,吉州止坐公罪,贖銅九斤。望自今幕職、州縣官非理決人致死,並具案奏裁,仍令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察舉,責懲殘暴之吏。」詔可,世昌仍不得與官。

  甲戌,入契丹使馮起等言所送國母禮物,本國以母亡懇讓不受。

  種放歸終南山。有使來自秦雍者,得放答陳堯叟詩五章以聞,上嘉之,謂宰相曰:「放隱居力學,嘗言古今殊時,不當背時效古,此最近於理。」乃詔放赴闕。放表乞賜告,上許之,詔答雲:「儻再召,勿複辭也。」又作歌以賜,並賚衣服、器幣,令京兆府每季遣幕職就山存問。放為弟汶求官,即授秘書省正字。

  同判太常禮院孫奭言:「釋奠舊禮以祭酒、司業、博士為三獻,新禮以三公行事。近年止命獻官二員兼攝,伏恐未副崇祀向學之意。望自今備差太尉、太常、光祿卿以充三獻。」詔可。

  乙亥,減瀘州淯井監鹽課三之一。

  丙子,詔京朝官換武職、諸司使以下換文資者並試時務策三道,不習文辭者許直述其事,其換武職問以邊事。

  又詔幕職、州縣官須三任六考方得論奏。

  丁醜,荊湖轉運使奏舉秘書丞、監瀛州酒稅竇隨,廉幹可委繁重,上謂宰相曰:「近有言其貪濁者。」命察訪之,王旦曰:「人固難知,苟有材行,甯不為人所忌。比令察訪,正為此耳。」(竇隨,未見。)

  知天雄軍寇准言:「振武軍士援送契丹使過境,臣已各給裝錢。」上謂輔臣曰:「寇准好收人情,以求虛譽,卿等今見之矣。」乃詔諭准不當擅有給賜,命備錢償官。(實錄又雲王旦對上,以為此事忠臣必不為之。別一本乃無此語,恐旦果無此語也,今削去。)

  是月,陝西民饑。

  上謂樞密院曰:「管勾國信閻承翰等累奏,應副契丹使事例,多有增損不同。事系長久,可盡取看詳,或有過當,於理不便者,並改正之,鹹令遵守。緣路修館舍,排當次第,已曾畫一指揮,不至勞煩,可降宣命,悉令仍舊。」尋又詔送伴契丹使回日,依程赴闕,不必悤遽。時王時送伴遽回,故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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