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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元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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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張從富等出軍于澧州南,與王師遇,未及交鋒,賊軍望風而潰。李處耘逐北至敖山寨,賊棄寨走,俘獲甚眾。處耘擇所俘體肥者數十人,令左右分食之,少健者悉黥其面,令先入朗州。會暮,宿寨中。遲明,慕容延釗繼至。所黥之俘得入城,悉言被擒者為王師所啖食。賊眾大懼,縱火焚州城,驅略居民,奔竄山谷。壬戌,王師入朗州,擒張從富於西山下,梟其首。賊將汪端劫周保權並家屬亡匿江南岸僧舍。李處耘遣麾下將田守奇(守奇,未見。)往捕之。端棄保權走,守奇獲保權以歸。於是盡複湖南舊地,凡得州十四,監一,縣六十六,戶九萬七千三百八十八。 庚午,命戶部侍郎呂余慶權知潭州。 辛未,幸金鳳園,召符彥卿等習射,上七發皆中的。彥卿等進馬為賀。徧賜從臣馬及銀器有差。 癸酉,吏部尚書張昭等上言:「准詔徒、流、笞、杖刑名應合該除免當贖上請外,據法書輕重等第用常刑杖施行,令臣等詳定可否聞奏者。伏以五刑之制,百代所遵,雖沿革之不同,貴重輕之無撓,仰承睿旨,別定明文,俾官吏之依憑,絕刑名之出入,請宣付有司頒行。凡流刑四:加役流,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杖二十,配役一年;二千五百里,杖十八,配役一年;二千里,杖十七,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杖二十;二年半,杖十八;二年,杖十七;一年半,杖十五;一年,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為杖二十;九十,為十八;八十,為十七;七十,為十五;六十,為十三。笞刑五:笞五十,為笞十;四十、三十,為八;二十、一十,為七。舊據獄官令用杖,至是定折杖格,常行官杖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過九分。小杖不過四尺五寸,大頭徑六分,小頭徑五分。徒、流、笞、杖,通用常行杖。流罪決訖,役一年;加役流決訖,役三年。徒罪決而不役。徒流皆背受,笞、杖皆臀受,訊杖如舊制。」 戊寅,湖南捷書至,群臣稱賀。 是月,令州縣複置義倉,官所收二稅,石別輸一鬥貯之,以備凶儉。(此據國史志及會要,新、舊錄並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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