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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手


  弓手,主捕盜堿。京師南北城兵馬司外,則各州縣皆置之。

  中統五年,頒建都詔書內一款:隨處府州驛路,應置巡馬及馬步弓手。于本路不論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戶計內,每一百戶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差發,在九十九戶內均攤,若有失盜,勒令弓手立根盤捉。凡州縣相距五、七十裡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令本縣長官提調。若無村店處。或五、七十裡創立聚落店舍,亦須及二十戶。其巡軍設別,不在戶數之內。關津渡口,必當置弓手處,不在此限。其夜禁之法:三更之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有急速公事及喪病產子者,不在此限。

  至元三年,省部議:「隨路戶數不同,兼軍站不在差發之內,似難均攤。擬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于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戶計,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其差發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

  八年,禦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嫻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宜增之。除捕盜外,不得別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大德七年,以弓手糧稅應民戶包納,其中奸弊甚多。定合計征糧,驗實均包之法。

  延祐二年,從江南行台請,以各處弓手,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別於相應戶內補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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