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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遞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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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受京兆分地,自燕京至開平府,複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理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每十裡或十五裡、二十裡,則設一鋪,於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汙籍戶內僉起鋪兵。 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每鋪置鏞兵五人,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即注名件到鋪時刻,及轉遞人姓名於籍上,令轉送人取下鋪柙字交收時刻還鋪。稽滯者罪之。」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州縣亦委有俸末職,上下半月照例。有稽遲及磨擦損壞文字,即將鋪司銪兵科罪。 三年,定中書省文字轉遞外,其餘官府文字不得由急遞鋪轉送。各路總管府並總管軍官文字直申省者轉遞,不系申省者勿入遞。 至元八年,令各處成造軍器由急遞鋪轉送。又尚書省定例,隨路帳冊重十斤以下、可以擔負者,許入遞。 九年,左補闕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名,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遂更為通遠鋪。 二十年,留守司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民,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於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欲避差發,永充鋪兵,宜擇其富者,令充貼戶,站戶之貧者充鋪兵。「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以近年衙門眾多,文書繁冗,整治急遞鋪事例。凡入遞文字,其常事皆付承發司隨所投去處,類為一緘,排日發遣。其省部急速之事,方置匣子發遣。其匣子入遞,隨名造冊呈省,或合添設戶數亦仰明白議擬呈省。仍令各鋪照原行體例,並節續禁治條陳事理施行。又省部議:「亡宋收附以來,諸國悉平,比中統、至元之初入遞文字,何啻百倍,若必以晝夜四百里責之切,恐往返頻數疲勞不能解送。擬照原奉聖旨事意,除邊遠軍仃緊急,差委使臣勾當外,應人入遞文字,責令總鋪依例類緘發進。限一晝夜行三百里,江河風浪險阻不拘此限。並不得將文冊十斤以上及一切諸物入遞,違者送所在官司究問。」 至治三年,命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史內差充,一歲之內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提調官且輕重罪之。鋪兵每名,十二時辰輪子一個,鋪曆一本,二司行下一本,行省諮諸路申上一本,夾板一副,鈐攀一副,袖絹三尺,蓑農一領,紅綽屏一座,並牌旗軟絹袱包一條,回曆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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