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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課(1)


  元初,以酒醋、鹽、河泊、金、銀、鐵冶六色課於民,歲額銀萬錠。太宗二年,始定鹽法:一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中統二年,減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二年,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二年至延祐三年,累增為一百五十貫。至大四年,戶部言鹽課價錢,中統至元年間,每引一十四兩,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兩,已後遞添至元貞二年,一引作中統鈔六十五兩。此時中統一兩可買鹽四斤上下。至大二年,尚書省奏准:每鹽一引改作至大銀鈔四兩。該至元二十兩折中統鈔一百兩,較原價鬥添三分之一。按中統兩貫同白銀一兩,一貫同交鈔一兩,中統二年減為七兩,白銀七兩也。戶部所雲每引十四兩。交鈔十四兩也。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課六十六兩,帶取鈔二兩五錢,綱船水腳一兩一錢,裝鹽席素錢七錢,倉場腳錢六錢,共納官中鈔六十七兩五錢。

  凡諸色課程以鹽課所入為最巨,其條畫亦最為繁重。《至元新格》為鹽課設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諸官吏違法營私,逐一出榜,嚴行禁治,仍差廉幹人員體察,務私公使便利。諸場鹽袋皆判官監裝,須斤重平均無餘欠。諸灶戶中鹽到場,須隨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合給工本,運官臨時給付。諸場積垛未樁鹽數,須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備不如法以致損敗者,並賠償。諸院務官大者不過三員,其攢攔人等斟酌存設,無使冗濫。諸轉運司並提點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財物者,以盜論。諸監司凡報告私鹽,須指定煎藏處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諸捉獲私鹽,取問是實,依條追沒,立案申合屬上司。諸鹽法須見錢賣引,必價鈔入庫,鹽袋出場,方始結課。其運司官能使課程增羨者,奏聞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奏:「一引鹽根,官司售十五兩,而富豪有氣力者詭名買引,勒掯漁利。十八年,潭州一引鹽賣一百八十兩,江西賣一百七十兩,上都、大都一引鹽亦賣一百二十兩,聖思不能下逮窮民淡食,請設立常平鹽局。如鹽商掯重價,則官司賤賣以便窮民。」從之。

  其頒行之條畫:

  一,鹽局設大使、副使各一員,選信實有抵業者充之。

  一,年銷鹽數,驗戶口多寡斟酌。

  一,鹽袋不問,價例平和,聽從民便發賣,如鹽價增添無販者,官為發賣。

  一,本處正官提點發賣毋致闕誤,亦不得克減斤兩虧損窮民。

  一,合設鹽局,本路就便斟酌設立。

  一,合用攢典、秤子人等,於酌中戶內差撥,勿多餘濫設。

  一,各處運司至元二十二年,額定鹽數,先盡常平鹽袋。

  一,各處運司額辦鹽數,督催各場趁時並造,毋致闕設支發。

  二十九年,中書省頒恢辦課程條畫:

  一,隨路應管公事官吏並軍民人等,毋得虛棒扇惑,攪擾沮壞見辦課程。

  一,蒙古、漢軍、探馬赤、打捕鷹房、站赤諸色人等,一體買食官鹽,不得私煎販賣。

  一,見錢賣引,依次支發鹽袋,監臨主守人等不得賒買。違者,其價與鹽俱沒官。詭名盜買者,仍征倍贓。

  一,納課買引赴場,查鹽不得攙資越次,恃賴氣力,勒索斤重。

  一,煎鹽地面,如系官山場、草蕩,煎鹽草地,諸人不得侵佔。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夾帶多餘斤重者。同私鹽法科斷。

  一,巡禁鹽者,附場百里之外,從運司委人巡捉。其餘行鹽之處,委鹽官與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鹽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稱破壞鹽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罷去。違者,捉拿治罪。

  一,當該官吏有克減工本,或以他物准折,虧損灶戶者,嚴行斷罪,仍勒賠償。

  一,販鹽者不得插和灰土,違者嚴行斷罪。

  一,販私鹽者科徒二年、決杖七十,財產一半沒官。決訖。帶鐐居役,日滿釋放。有人告捕得者,於沒官物內一半充賞。販鹽犯界者,減私鹽一等。

  一,隨路官司有虧損公課者,問實,截日罷去本官,拖欠課程依數追征。

  一,附場百里之內,民戶食鹽,官為置局發賣,從運司憑驗關防,勿致私鹽生髮。

  一,賣過鹽引,限五日內赴所在官司繳,內一兩准兩浙運鹽綱船車馬,諸從不得拘奪,違者人行省斷罪。

  延祐五年,申明鹽課條面。六年,又頒鹽法通例。大抵皆本至元條畫,而損益之。惟私鹽犯界鹽走透,管民、提點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通用縱放者,與犯人同罪。立法太嚴,官吏獲罪日多,非經久之制雲。至禁鹽司人買引,大德七年,始薯為令。

  大都鹽場:太宗八年,置於白陵港、三叉、大沽等處,每引給工本錢。至元二年,增寶抵二鹽場;灶戶工本,每引中統鈔三兩。八年,以民戶多食私鹽。虧國課,驗口給鹽。十九年,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關鹽。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中統鈔八兩。

  元統二年,監察禦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一貫買鹽四斤八兩。後雖倍價,猶敷民用。及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於是巨商趨利者營求。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輒奏罷之,複從民販賣,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無籍之徒私相犯界煎賣,官課為所侵礙,而民食貫鹽益甚,實不副朝廷恤民之意。宜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既而大都路與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條奏,皆如禦史之言。戶部議:「仍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每週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從所買與之。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若有侯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令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至正三年,監察禦史王思誠、侯思禮等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複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僅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奸。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謂數處耳。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各為和顧。實乃強奪。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達官貴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賄放行。所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其船小而不固,滲溺僅盜,弊病多端。躍達京廒,又不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客船既狼顧不前。京師百物為之湧貴。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七貫,總為鈔三千錠。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當時置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豈忽徙耗國帑,而使商民受害。宜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揭榜播告鹽商,徙便入京興販。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於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庶舟楫通,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賊,而鹽亦不貴矣。」戶部議:「地設鹽局合准革罷,聽從客旅興販。其常白鹽,系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中書省如部擬行之。

  河間鹽場:太宗二年置,撥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鹽一袋重四百斤。至元七年,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一萬定。十二年,增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十八年,江南、江北、陝西、河間、山東請鹽場增灶戶。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二十三年,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萬引。延祐元年,以虧課,停五萬引。

  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木司歲辦額餘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為不重。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因軍民官失於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於此。乞降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中書省奏聞,剌戒飭之。

  三年,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常經;薄賦輕搖,實理民之大本。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除鹽三萬引。元簽灶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每年額鹽,勒令現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今歲若依舊煎辦,人力不足。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無買鹽之資。如蒙矜憫,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余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戶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煎一萬引,中書省如部擬行之。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元統元年,又增余鹽三萬引。已經奏准住煎一萬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如並將余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中書省議:權擬余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

  山東鹽場:太宗二年置,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銀一兩得鹽四十斤。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四年,令民戶月買鹽三斤。灶戶逃者,以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引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為引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增引為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工本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增引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大德十年,又增至二十五萬。至大元年以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一萬引。

  元統二年,戶部呈:「據濟南路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闍裡帖木兒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歲,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裡,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本部議:「河間運司定設奏差十二名,巡鹽官十六名,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十二名。」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三年,山東運司據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如蒙仍改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課稅,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本司移分司,及益都路並下滕、嶧等州,皆以食鹽為便。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于滕、蜂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谷官內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河東鹽場:太宗二年置,銀一兩得鹽四十斤。五年,撥新降戶一千為鹽戶,命鹽使姚行簡等修鹽池損壞處。憲宗七年,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中統三年,以民戶煎小鹽,歲辦課銀二百五十錠。五年,又辦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輸納于行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余,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九年,減大都鹽一萬引,入京兆鹽司。大德十一年,增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十萬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為雨壞,減課鈔為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改食常仁紅鹽,杯孟、河南改食滄鹽,仍輸課於陝西。旋以民不堪命,免其課。六年,增餘鹽五百引。是年,實撈鹽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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