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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政


  元之重農政,自世祖始。世祖以禦史中丞勃羅為大司農卿,安重奏:「台臣兼任,前無此例。」帝曰:「司農非細事,朕深喻此,其令勃羅知之。」世祖之言,可謂知本矣。其勸課農桑之法度越唐宋,豈不宜哉!

  中統元年,帝命十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次官。

  二年,命宣慰司官勸農桑、懲遊惰。是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成仲寬、夾谷從中為灤棣、平陽、濟南、河間勸農使,李士勉、陳天錫、陳曆武、忙古歹為邢銘、河南、東平、涿州勸農使。

  至元七年,始立司農司,以中書左丞張文謙為司農卿,專掌農桑水利,凡滋養、栽種之事皆附而行焉。仍分遣勸農官及知水利巡者行勸課,舉察勤情,委所在親民長官為提點,年終第農事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于解由,赴部照勘,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時加體察。是年,又改司農司為大司農司,設巡行勸農使、副使各四員。

  八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高唐州達魯花赤忽都、州尹張廷瑞、同知陳思濟以勸擢任,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

  十年,以立大司農司已三年,再降明諭,委大司農司依舊分佈勸農官巡行勸課,務期敦本抑末,功效有成。是年,中書省以畿內秋耕妨芻牧,請禁之。帝以農事重,詔勿禁。

  十二年,罷隨路巡行官,以事歸提刑按察司。

  十六年,並勸農官入按察司,增副使、僉事各四員。

  二十三年,詔以大司農司所定《農桑輯要》書頒諸路。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

  二十五年,詔:行大司農司歲具府州縣勸農官勤惰實跡,以為殿最。有侵官害衣者,從按察司究治。

  二十八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親行之制,移文諭之。

  二十九年,詔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罰降。是年,大司農上諸路墾地一千九百八十三頃有奇,植桑棗諸樹二千二百五十二萬七千七百餘株,義糧九萬九千九百六十石。此有司勸課之成效也。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頒行詔書內一款,罷妨農之役,公吏人等勿輒令下鄉,縱畜牧損田禾桑棗者,倍其償,而後罪之。終元之世,凡即位、改元、建儲之德音,鹹遵而效之,以為故事焉。

  大德三年,詔廉訪司及府州縣官提調點視農桑。

  武宗至大三年,詔大司農司總挈天下農政,年終考管民官之殿最,定奪黜涉。

  仁宗延祐二年,詔江浙行省印《農桑輯要》一萬部,頒降有司遵守勸課。

  三年,以浙東廉訪司僉事苗好謙課農桑有效,賜衣一襲。

  文宗天曆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邱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縣尹等凡四人。

  至於勸農立社,尤一代農政之善者。先是,大司農卿張文謙奏上立社規條五十款。至元二十三年,命頒于各路,依例旅行。今撮其大概載之:

  一,諸縣所屬村疃,五十家為一杜,擇高年曉農事者立為社長。增至百家,別設社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杜。社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杜者聽。社長專以教勸農桑為務,本處官司不得將社長差占,別管餘事。

  一,社長宜獎勤罰惰,催其趁時耕作。仍於田塍樹牌械書某杜某人地段。社長以時點視。

  一,每丁歲植桑二十株或附宅地植桑棗二十株。其地不宜桑棗者,聽植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限十株,仍多種苴蓿備凶年。

  一,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偕知水利人員,以時浚治。如別無違礙,許民量力自行開引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給車材。

  一,近水村疃應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芡菱、蒲葦等,以助衣食。

  一,社內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

  一,社內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其養蠶者亦如之。耕牛死,令均錢補買,或兩和租賃。

  一,荒田,除軍營報定及公田外,其餘投下、探馬赤官之自行占冒,從官司勘當,得實先給貧民耕種,次及餘戶。

  一,每社立義倉,社長主之。豐年驗各家口數,每口留粟一鬥,無粟者抵鬥存留雜色物料,以備凶荒。

  一,本社有孝弟力田者,從社長、保甲、本處官司量加優恤。若所保不實,亦行責罰。

  一,有遊手好閒及不遵父兄教令者,社長籍記姓名。俊提點官到日,實問情實,書其罪於粉壁。猶不改,罰充本社夫役。

  一,每杜立學校一,擇通曉經書者為學師,農隙使子弟入學。如學文有成者,申覆官司照驗。

  一,每年十月,委州、縣證官一員,巡視本管境內有蝗蟲遺子之處,設法除之,務期盡絕。其規畫詳密如此,近古所未有也。

  二十九年,命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入社,依例勸課。

  大德三年,申明杜長不得差占之制。仍免其本身雜役。六年,翰林院侍講學士王中順呈稱:「前賑濟通州一州,靖海、海門兩縣次序支請。盡系杜長居前,裡正不預。多有少年愚駭之子,草履赤脛,語言嘲哳。怪而間之,州縣同詞而對,通例如此。切詳按察司、達魯花赤、管民官下,便列社長,責任非輕。當時又立社師,教誨子弟遷善改過。二事外似迂緩,中實要切。況《至元新格》內一款,杜長有少年德薄,不為村疃信服,即聽舉換易。伏思自中統建元迄於今日,良法美意莫不備舉。但有司奉行不至,事久弊生。愚意以為,宜申明舊例,社長依前勸課農桑,誡飭子弟,社師依前農隙授學,教以人倫,斯為治之本也。」中書省韙其言,下諸道行之。

  延祐元年,命廉訪司每歲攢造農桑文冊,赴大司農司考較。監察禦史許有壬言:「農桑之政,貢之廉司者,蓋欲勸課官知所警畏。初不系文冊之有無。文冊之設,本欲歲見種植墾辟、義糧、學校之數,考較增損勤惰,所以見廉訪司親為之。然養民以不擾為先,害政以虛文為甚。農桑所以養民,今反擾之,文冊所以核實,今實廢之。各道比及年終,令按治地面,依式攢造。路府行之州縣,州縣行之社長、鄉胥。杜長、鄉胥則家至戶到,取勘數目。幸而及額,則責報答之需,一或不完,則持其有罪者恣其所求。雞豚盡于供給,生計廢於奔走,一切費用首會箕斂,率以為常。以一縣觀之,自道冊以來,地凡若干,連年栽植有增無減,較其成數,雖屋垣池井盡為其地,猶不能容。故世有紙上栽桑之語。大司農歲總虛文,照磨一畢入架而已。于農事果何益哉。乞命廉訪司,依舊巡行勸課,舉察勤情。籍冊虛文,不必攢造。民既無擾,事辦兩成。」其後大司農司亦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多不實雲。

  其種植之法,頒于諸道者。至大二年,淮西道廉訪司僉事苗好謙獻蒔桑法,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十畝,中戶地五畝,下戶地三畝或一畝,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之。其法出《齊民要術》諸書。至元十六年,江南行禦史台嘗采其法,通行所屬。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有成效,命諸道仿行焉。是年,又命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諸村,四年,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萌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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