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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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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行於內地者曰丁稅、地稅。 太祖時,命諸色人等,凡種田者,依例出納地稅。 太宗元年。命漢人以戶計出賦,西域人以丁計出賦。每戶科粟二石,複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 九年,乃定科征之法,命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鬥,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以征之。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會計之法始備焉。 中統五年,詔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凡該納丁稅,蒙古、回回。河西、漢人並人匠及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征納地稅外,蒙古、漢人軍站戶減半輸納。其後漢軍又額定贍軍地四頃免稅,餘悉征之。 至元三年,詔窎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科之。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科之,漫散之戶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 八年,又令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之處,地稅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諸路差稅課程,增益者即上報,隱匿者罪之,不須履畝增稅,以搖百姓。 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鬥。 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鬥,第三年一石二鬥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入丁稅。 協濟戶:丁稅每丁粟石,地稅每畝粟五鬥。 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費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之時,收受出給朱錢,權豪結攬者罪之。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量諸法。若近下戶計去倉遠,願出腳錢,就令附近民戶帶納者聽。凡納糧,用官降斛鬥收受,一色乾圓潔淨之新米,但有糠秕,責倉官人等賠賞。 批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違限者,初艱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稅石不足,各處之達魯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糧官,不分首從,一同科罪。其任滿官,有拖欠稅石。勿給由。 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複定上都、灑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未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禦史台言:「法有萬世不改者,亦有隨應改者,不可一概論也。切謂漢軍舊例每戶額定贍軍地四頃,其餘畝數皆令納糧,雖曾累行文字,然實難能行。今軍戶口累漸多,所當軍役屯守去處,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別有征行,則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動又至於數千裡外,去家萬里,家中又與民戶同當一切雜泛差役,侍衛差役尤為浩大。其餘科差且置勿論,只計其起發所需,每戶該鈔至有八十定者。農家別無生計,若不典賣田土,何處出辦。往日軍戶,地有至三二十頃,今皆消乏破壞,不可勝計,中等人家莊田盡廢。現今乞匈為生者處處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現勘當役軍戶地畝存四頃之外者,必要盡數納糧,此事果行,不過數年,軍戶必盡破散,人無雇籍,不可複用。近日民間多有告訐有隱藏地畝者,地主惟隨其所欲承奉買主。 又所在官吏不時下鄉,言要打最軍戶地畝,以此為名協斂錢物肢足,方能釋免。但凡地過四頃之家,長杯擾俱。今于緊急用兵之時,有此事端,深為可慮。去年樞密院奉旨,約各處管民官司不得打量軍戶地畝,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協軍戶與舊無異。若令每襯置一粉壁,其上但寫不得訐告軍戶地畝數字,如此則軍戶皆得免其逼協侵據之患。四頃納稅一節,待邊境事寧,用兵稍緩,然後別議似為長便。」從之。 至秋稅、正稅之法,但徵田稅,無丁稅,行於江南。本沿宋之舊制。世祖平江南,除江東、浙東二路,其餘便徵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總管姚文龍言,命江南稅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中書右丞耿仁言,令輸米本分之一,餘並人鈔,以七萬定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定。其輸米者,止用實鬥斛。 元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稅之制。於是秋稅止令輸租,夏稅則輸木棉、布絹、絲棉等物。其所輸之物,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也。輸一貫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輸一貫五百文者,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處也。江西各路秋稅納糧,有用現行斛鬥,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稅。兩廣以盜試多、民失業,亦免之。獨湖廣省以阿裡海涯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為門攤,每戶一貫二錢,增課錢至五萬定,至是宣慰使張國紀複科夏稅,民病甚。大德二年,禦史台臣言其弊,成宗命中書省趣罷之。三年,又改門推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以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 至大三年,中書省臣言:「腹裡百姓當一切雜泛差役,更納包銀、絲綿、稅糧,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餘年,百姓納田稅外,別無差發,請除兩廣、福建,其餘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兩淮、荊湘等路,驗納糧民戶見科糧數,一鬥添荅二升。」從之。 泰定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每頃量出助役田,具書於冊甲乙以次匯之,歲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外,其餘亦驗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裡,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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