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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時曆議下·交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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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法疏密,驗在交食,然推步之術難得其密,加時有早晚,食分有淺深,取其密合,不容偶然。推演加時,必本於躔離月兆月肉;考求食分。必本於距交遠近;苟入氣盈縮、入轉遲疾未得其正,則合朔不失之先,則失之後。合朔失之先後,則虧食時刻,其能密乎?日月俱東行,而日遲月疾,月追及日,是為一會。交值之道,有陽曆、陰曆;交會之期,有中前、中後;加以地形南北東西之不同,人目高下邪直之各異,此食分多寡,理不得一者也。今合朔既正,則加時無早晚之差;氣刻適中,則食分無旨弱之失;推而上之,自《詩》、《書》、《春秋》及三國以來所載虧食,無不合焉者。合於既往,則行之悠久,自可無弊矣。 《詩》、《書》所載日食二事《書·胤征》:「惟仲康肇位四海。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今按:《大衍曆》作仲康即位之五年癸巳,距辛巳三千四百八年,九月庚戌朔,泛交二十六日五千四百二十一分入食限。《詩·小雅·十月之交》,大夫剌幽王也。「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今按粱太史令虞鄺雲,十月辛卯朔,在幽王六年乙丑朔。《太衍》亦以為然。以《授時曆》推之,是歲十月辛卯朔,泛交十四日五千七百九分入食限。 《春秋》日食三十六事 隱公三年辛酉歲,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杜預雲:「不書日,史官失之。」《公羊》雲:「日食或言朔或不言朔,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穀粱》雲:「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薑岌校《春秋》日食雲:「是歲二月己亥期,無己巳,似失一閏。三月己巳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與薑岌合。今《授時曆》推之,是歲三月己巳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六千六百三十一入食限。桓公三年壬申歲,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薑炭以為是歲七月癸亥朔,無壬辰,亦失閏。其八月壬辰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與薑岌合。以今曆推之,是歲八月壬辰朔,加時在晝,食六分一十四秒。桓公十七年丙戌歲,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氏雲:「不書日,史官失之。」《大衍》推得在十一月交分入食限,失閏也。以今曆推之,是歲十一月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五百六十入食限。 莊公十八年乙巳歲,春王三月,日有食之。《谷梁》雲:「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大衍》推是歲五月朔,交分入食限,三月不應食。以今曆推之,是歲三月朔,不入食限。五月壬子朔,加時在晝,交分入食限,蓋誤五為三。 莊公二十五年壬子歲,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大衍》推之,七月辛未朔,交分入食限。以今曆推之,是歲七月辛未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七日四百八十九入食限,失閏也。 莊公二十六年癸醜歲,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歲十二月癸亥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三千五百五十一入食限。 莊公三十年丁巳歲,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歲十月庚午朔,加時在晝,去交分十四日四千六百九十六入食限,失閏也。《大衍》同。僖公十二年癸酉歲,春王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 薑氏雲:「三月朔,交不應食,在誤條;其五月庚午朔,去文分入食限。」《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五月夷午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一百九十二入食限,益五誤為三。僖公十五年丙子歲,夏五月,日有食之。 左氏雲:「不書朔與日,史官失之也。」《大衍》推四月癸醜朔,去交分入食限,差一閏。今曆推之,是歲四月癸醜朔,去交分一日一千三百一十六入食限。文公元年乙未歲,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薑氏雲:「二月甲午朔,無癸亥。三月癸亥朔,入食限。「《大衍》亦以為然。今曆推之,是歲三月癸亥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九百十七分入食限,失閏也。文公十五年己酉歲,六月辛醜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六月辛醜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四千四百七十三分入食限。宣公八年庚申歲,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 杜預以七月甲子晦食。薑氏雲:「十月甲子朔,食。」《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十月甲子朔,加時在晝,食九分八十一秒,蓋十誤的七。宣公十年壬戍歲。夏四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丙辰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九百六十八分入食限。宣公十七年己巳歲,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薑氏雲:「六月甲辰朔,不應食。」《大衍》雲:「是年五月在交限,六月甲辰朔,交分已過食限,益誤。」今曆推之,是歲五月乙亥朔,入食限,六月甲辰朔,泛交二日已過食限,《大衍》為是。成公十六年丙戌歲,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六月丙寅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九千八百三十五分入食限。成公十七年丁亥歲,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薑氏雲:「十二月戊子朔,無丁巳,似失閏。《大衍》推十一月丁巳朔,交分入食限。今曆推之,是歲十一月丁巳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二千八百九十七分入食限,與《大衍》同。襄公十四年壬寅歲,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二月乙未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一千三百九十三分入食限。襄公十五年癸卯歲,秋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薑氏雲:「七月丁巳朔,食,失閏也。」《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七月丁巳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三千三百九十四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年戊申歲,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十月丙辰朔,加時在晝,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分入食限。襄公二十一年己酉歲,秋七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庚戌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三千六百八十二分入食限。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薑氏雲:「比月而食,宜在誤條。」《大衍》亦以為然。今曆推之,十月已過交限,不應頻食,薑說為是。襄公二十三年辛亥歲,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癸酉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七百三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四年壬子歲,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今曆推之,是月甲子朔,加時在晝,日食九分六秒。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漢志》:「董仲舒以為比食又既。」大衍雲:「不應頻食,在誤條。」今曆推之,交分不葉,不應食,《大衍》說是。襄公二十七年乙卯歲,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薑氏雲:「十一月乙亥朔,交分入恨,應食。」《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十一月乙亥朔,加時在晝,交分初日八百二十五分入食限。昭公七年丙寅歲,反四月申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甲辰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七日二百九十八分入食限。昭公十五年甲戌歲,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大衍》推五月丁巳朔,食,失一閏。今曆推之,是歲五月丁巳朔,加時在晝,交分十三日九千五百六十七分入食限。昭公十七年丙子歲,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薑氏雲:「六月乙巳朔,交分不葉,不應食,當誤。」《大衍》雲:「當在九月朔,六月不應食,薑氏是也。」今曆推之,是歲九月甲戌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一年庚辰歲秋,七月壬年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二年辛巳歲,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癸酉朔,交分十四日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預以長曆推之,當為癸卯,非是。按郭知杜誤者,法以下距至元辛巳一千八百年。於歲實內長一十九分用以相乘,得六十五億七千四百三十九萬九千二百分,為中積。內減閏應餘六十五億七千四百一十九萬七千一百五十分,滿朔實,去之,余九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分三十四秒,反減朔實,餘一十九萬八千七百六十八分五十九秒,為閏餘,以日周之,即一十九日八十七刻六寸八分五十九秒也。再依前法,求得本年冬至日分為三十五日一十四刻,內減閏餘,存一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三秒,算外即乙卯日二十六刻,是為是年正月經朔。再加十一朔實,即十二月經朔。因閏余分滿一十八萬六十五朔五十二分〇九秒者,其年有閏,故須加十二朔實,依法加十二朔實,並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一秒,共三百六十九日六十三刻〇二分五十七秒,滿紀法,去之,餘九日六十三刻〇二分五十七秒,算外即癸酉日也。杜言癸卯,蓋少置一閏月耳。昭公二十四年癸未歲,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 昭公三十一年庚寅歲,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六千一百二十八入食限。 定公五年丙申歲,春王三月辛亥期,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 定公十二年癸卯歲,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十月丙寅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蓋失一閏。 定公十五年丙午歲,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時在晝,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 哀公十四年庚申歲,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右《詩》、《書》所載日食二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凡三十有六事。以《授時曆》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蓋自有曆以來,無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四食,食皆在朔,經或不書日,不書朔,《公羊》、《穀粱》以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為史官失之者,行之,其間或差一日、二日者,蓋由古曆疏闊,置閏失當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說。孔子作書。但因時曆以書,非大義所關。故不必致詳也。 三國以來日食: 蜀章武元年辛醜,六月戊辰晦,時加未。 《授時曆》,食甚未五刻。 《大明曆》,食甚未五刻。 ——右皆親。二曆推戊辰皆七月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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