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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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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皆以開元名書。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複增損之。肅宗、代宗無所改造。至德宗時,詔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 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刪本司敕,而丞與侍郎覆視,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為《大和格後敕》。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於開成制敕,刪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 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此其當世所施行而著見者,其餘有其書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 《書》曰:「慎乃出令。」蓋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至其繁積,則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奸,此刑書之弊也。蓋自高宗以來,其大節鮮可紀,而格令之書,不勝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繼以武氏之亂,毒流天下,幾至於亡。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志,而刑濫矣。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禦史台、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而法吏以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條,犯者或至死而杖未畢,乃詔除其四十九條,然無益也。武后已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詔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自徐敬業、越王貞、琅邪王沖等起兵討亂,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暐、衛遂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構陷無辜。自唐之宗室與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左台禦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訐,習以為常。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泥耳囊頭,摺脅簽爪,縣發燻耳,臥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閉絕食飲,晝夜使不得眠,號曰『宿囚』。殘賊威暴,取決目前。被誣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願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納。麟台正字陳子昂亦上書切諫,不省。及周興、來俊臣等誅死,後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傑、姚崇、宋璟、王及善相與論垂拱以來酷濫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復殺戮。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詔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中宗、韋後繼以亂敗。 玄宗自初即位,勵精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其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來俊臣誅後,至此始複起大獄,以誣陷所殺數十百人,如韋堅、李邕等皆一時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邊功,遣將分出以擊蠻夷,兵數大敗,士卒死傷以萬計,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起而獄訟繁矣。天子方側然,詔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安、史之亂,偽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及慶緒奔河北,脅從者相率待罪闕下,自大臣陳希烈等合數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峴、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而肅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斬於獨柳樹者十一人,珣及韋恒腰斬,陳希烈等賜自盡於獄中者七人,其餘決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歲除日行刑,集百官臨視,家屬流竄。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歸命,聞珣等被誅,懼不自安,乃複叛。而三司用刑連年,流貶相繼。及王璵為相,請詔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誅不降,兵連不解,朝廷屢起大獄。肅宗後亦悔,歎曰:「朕為三司所誤。」臨崩,詔天下流人皆釋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及河、洛平,下詔河北、河南吏民任偽官者,一切不問。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僕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菹醢,帝不從,卒杖殺之。諫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帝笑曰:「艱難時無以逮下,顧刑法峻急,有威無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縣寺獄無重囚。故時,別敕決人捶無數。寶應元年,詔曰:「凡制敕與一頓杖者,其數止四十;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痛杖一頓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刑部侍郎班宏言:「謀反、大逆及叛、惡逆四者,十惡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餘當斬、絞刑者,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故時,死罪皆先決杖,其數或百或六十,於是悉罷之。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僣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寬仁。是時,李吉甫、李絳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負,賑饑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絳曰:「今天下雖未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亂之世,始專任刑法。吉甫之言過矣。」憲宗以為然。司空於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謂宰相曰:「頔懷奸謀,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逾三匹者,論如故。其餘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隨者,勿禁。」蓋刑者,政之輔也。政得其道,仁義興行,而禮讓成俗,然猶不敢廢刑,所以為民防也,寬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顧風俗謂何而廢常刑,是弛民之禁,啟其奸,由積水而決其防。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為幸也。 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號「參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餘年矣。《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都鄙邦國,所以屢丁甯,使四方謹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系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昔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乃罷之。 大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禦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諫官亦以為言。文宗以興免父囚,近於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閹宦肆孽不能制。至誅殺大臣,夷滅其族,濫及者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流涕,而莫能救止。蓋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強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 武宗用李德裕誅劉稹等,大刑舉矣,而性嚴刻。故時,竊盜無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饑寒也,至是贓滿千錢者死,至宣宗乃罷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雖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蓋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亂,治以寬平,民樂其安,重於犯法,致治之美,幾乎三代之盛時。考其推心惻物,其可謂仁矣!自高宗、武后以來,毒流邦家,唐祚絕而複續。玄宗初勵精為政,二十年間,刑獄減省,歲斷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見致治雖難,勉之則易,未有為而不至者。自此以後,兵革遂興,國家多故,而人主規規,無複太宗之志。其雖有心於治者,亦不能講考大法,而性有寬猛,凡所更革,一切臨時苟且,或重或輕,徒為繁文,不足以示後世。而高祖、太宗之法,僅守而存。故自肅宗以來,所可書者幾希矣;懿宗以後,無所稱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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