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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二(1)


  高宗時,《戊寅曆》益疏,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為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為木渾圖以測黃道,余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當時以為密,與太史令瞿壇羅所上《經緯曆》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詔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神功二年,司曆以臘為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后詔以正月為閏十月。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曆。命瞿壇羅作《光宅曆》,將用之。三年,罷作《光宅曆》,複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曰朒朔實。)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實乘積算,為期總。如總法得一,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六乘小餘,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期總,不滿為閏餘。以閏餘減期總,為總實,如總法得一,為日。以減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余並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餘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餘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又加,得望及下弦。

  進綱十六。(秋分後。)

  退紀十七。(春分後。)

  各以其氣率並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別差。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累以別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朒積。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其氣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為總率。前多者,以辰總減綱紀,以乘十二,綱紀而一,以加總率,辰總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總率。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積為定。以定積盈加、朒減常朔弦望,得盈朒大小餘。

  變週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卒入變。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法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余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准;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元日有交、加時應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隨消息。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曆,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晝刻。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准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前准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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