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新唐書 | 上頁 下頁 |
樂志序 |
|
聲無形而樂有器。古之作樂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乃多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聲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一黍之重,積而為銖、兩。此造律之本也。故為之長短之法,而著之於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於量;為之輕重之法,而著之於權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弊,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于黃鐘,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裡,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則推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四者既同,而聲必至,聲至而後樂可作矣。夫物用於有形而必弊,聲藏於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聲,其法具存。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于千萬歲後,無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可謂至矣。 三代既亡,禮樂失其本,至其聲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自漢以來,歷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於法數。至其所以用於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 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于夷狄。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是時鄭譯、牛弘、辛彥之,何妥、蔡子元、於普明之徒,皆名知樂,相與撰定。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律,以當一歲之日,又以一律為七音,音為一調,凡十二律為八十四調,其說甚詳。而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鐘一宮,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調而已。 《記》曰:「功成作樂,蓋王者未作樂之時,必因其舊而用之。」唐興即用隋樂。武德九年,始詔太常少卿祖孝孫、協律郎竇璡等定樂。初,隋用黃鐘一宮,惟擊七鐘,其五鐘設而不擊,謂之啞鐘。唐協律郎張文收乃依古斷竹為十二律,高祖命與孝孫吹調五鐘,叩之而應,由是十二鐘皆用。孝孫又以十二月旋相為六十聲、八十四調。其法,因五音生二變,因變徵為正徵,因變宮為清宮。七音起黃鐘,終南呂,迭為綱紀。黃鐘之律,管長九寸,王于中宮土。半之,四寸五分,與清宮合,五音之首也。加以二變,循環無間。故一宮、二商、三角、四變徵、五徵、六羽、七變宮,其聲繇濁至清為一均。凡十二宮調,皆正宮也。正宮聲之下,無複濁音,故五音以宮為尊。十二商調,調有下聲一,謂宮也。十二角調,調有下聲二,宮、商也。十二徵調,調有下聲三,宮、商、角也。十二羽調,調有下聲四,宮、商、角、徵也。十二變徵調,居角音之後,正徵之前。十二變宮調,在羽音之後,清宮之前。雅樂成調,無出七聲,本宮遞相用。唯樂章則隨律定均,合以笙、磬,節以鐘、鼓。樂既成,奏之。 太宗謂侍臣曰:「古者聖人沿情以作樂,國之興衰,未必由此。」御史大夫杜淹曰:「陳將亡也。有《玉樹後庭花》,齊將亡也,有《伴侶曲》,聞者悲泣,所謂亡國之音哀以思,以是觀之,亦樂之所起。」帝曰:「夫聲之所感,各因人之哀樂。將亡之政,其民苦,故聞以悲。今《玉樹》、《伴侶》之曲尚存,為公奏之,知必不悲。」尚書右丞魏征進曰:「孔子稱:『樂雲樂雲,鐘鼓雲乎哉。』樂在人和,不在音也。」十一年,張文收復請重正余樂,帝不許,曰:「朕聞人和則樂和,隋末喪亂,雖改音律而樂不和。若百姓安樂,金石自諧矣。」 文收既定樂,複鑄銅律三百六十、銅斛二、銅秤二、銅甌十四、稱尺一。斛左右耳與臀皆方,積十而登,以至於斛,與古玉尺、玉鬥同。皆藏于太樂署。武后時,太常卿武延秀以為奇玩,乃獻之。及將考中宗廟樂,有司奏請出之,而稱尺已亡,其跡猶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當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至肅宗時,山東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輔國獻之,雲「太常諸樂調皆下,不合黃鐘,請悉更制諸鐘磬。」帝以為然,乃悉取太常諸樂器入於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日而成。禦三殿觀之,以還太常。然以漢律考之,黃鐘乃太簇也,當時議者以為非是。 其後黃巢之亂,樂工逃散,金奏皆亡。昭宗即位,將謁郊廟,有司不知樂縣制度。太常博士殷盈孫按周法以算數除鎛鐘輕重高卬,黃鐘九寸五分,倍應鐘三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圖上口項之量及徑衡之圍。乃命鑄鎛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宰相張浚為修奉樂縣使,求知聲者,得處士蕭承訓等,校石磬,合而擊拊之,音遂諧。 唐為國而作樂之制尤簡,高祖、太宗即用隋樂與孝孫、文收所定而已。其後世所更者,樂章舞曲。至於昭宗,始得盈孫焉,故其議論罕所發明。若其樂歌廟舞,用於當世者,可以考也。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