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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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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 諱煦,神宗第六子,母曰欽聖皇后朱氏。熙寧九年,十二月,七日已醜,生於宮中,赤光照室。初名傭,授檢校太尉、天平軍節度使,封均國公;元豐五年,遷開府儀同三司,進封延平郡王。八年,二月,神宗寢疾,宰相王珪乞早建儲,為宗廟社稷計,又奏請皇太后權同聽政,神宗首肯,遂奉制立為皇太子。 元祐元年遼大安二年。丙寅,一零八六年 春,正月,庚寅朔,詔改元。 辛卯,遼主如混同江。 承議郎、守起居舍人邢恕,嘗教高公繪上書,乞尊禮朱太妃,為高氏異日之福。太皇太后呼公繪問曰:「汝不識字,誰為汝作此書?」公繪不敢諱。言者又論恕遊歷權貴,不自檢慎。甲午,謫恕,以本官權發遣隨州。時恕已除中書舍人,於是罷其新命,並黜之於外。 甲辰,王岩叟奏:「自冬不雪,今涉春矣,旱為災,變異甚大。陛下于天下之大害,朝中之大奸,已悟而複疑,將斷而又止。大害莫如青苗、免役之法,陰困生民,茶鹽之法,流毒數路。大奸莫如蔡確之陰邪險刻,章惇之讒欺狼戾。陛下乃容而留之,此天心之所以未祐也。」 丁未,以集賢校理黃廉為戶部郎中。先是廉提舉河東路保甲凡六年,司馬光閒居,往來河、洛間,聞其治狀,呂公著亦言河東軍與邊民德之,遂有是除。 詔回賜高麗王鞍馬、服帶、器幣有加。 罷陝西、河東元豐四年後凡緣軍興增置官局。 己酉,五國諸部長貢于遼。 辛亥,朱光庭言:「察確、章惇、韓縝,不恭、不忠、不恥。議論政事之際,惇明目張膽,肆為辨說,力行醜詆。確則外示不校,中實同欲,陽為尊賢,陰為助邪。縝則每當議論,亦不扶正,唯務拱默為自安計。願罷去確等柄任,別進忠賢以輔聖治。」不報。 癸醜,太皇太后躬詣中太一宮、集禧觀祈雨。 遼主召權翰林學士趙孝嚴、知制誥王師儒等講《五經》大義。 丙辰,太皇太后詔曰:「原廟之立,所從來久矣。前日神宗皇帝初即祠宮,並建寢殿以崇嚴祖考,其孝可謂至矣。今神宗既已開祔,于故事當營館禦以奉神靈。而宮垣之東,密接民裡,欲加開展,則懼成煩擾;欲采搢紳之議,皆合帝后為一殿,則慮無以稱神宗欽奉祖考之意。聞治隆殿后有園池,以後殿推之,本留以待未亡人也,可即其地立神宗原廟。吾萬歲之後,當從英宗皇帝于治隆,上以寧神明,中以成吾子之志,下以安臣民之心,不亦善乎!」 帝幸相國寺祈雨。 時新法多所厘革,獨免役、青苗、將官之法猶在,而西戎之議未決。司馬光以疾謁告,凡十有三旬,不能出,歎曰:「四患未除,吾死不瞑目矣!」乃力疾移書三省曰:「今法度宜先更張者,莫如免役錢。光見欲具疏奏聞,若降至三省,望諸公協力贊成。」又手書與呂公著曰:「光自病以來,以身付醫,以家事付愚子,唯國事未有所托,今以屬晦叔矣。」中書舍人范百祿言於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光不聽。 二月,辛酉,以河決大名,壞民田,艱食者眾,詔安撫使韓絳詢訪賑濟。 乙丑,命蔡確提舉修《神宗實錄》,以鄧溫伯、陸佃並為修撰官,林希、曾肇並為檢討官。 詔權罷修河,放諸路兵夫。 先是司馬光奏:「免役之法有五害:舊日上戶充役有所陪備,然年滿之後卻得休息,今則年年出錢,錢數多於往日陪備者,其害一也。舊日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出錢,其害二也。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作公人則曲法受贓,主官物則侵欺盜用,一旦事發,挈家亡去,其害三也。農民所有,不過穀帛與力,今曰我不用汝力,輸我錢,我自雇人,若遇凶年,則不免賣莊田、牛具、桑柘以求錢納官,其害四也。提舉常平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希求進用,其害五也。為今之計,莫若降敕,應天下免役錢一切並罷,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以前舊法定差。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向有破家產者,朝廷為此始議作助役法。今衙前陪備少,當不至破家;若猶慮力難獨任,即乞依舊於官戶、僧道、寺觀、單丁、女戶有屋業者,並令隨貧富等第出助役錢,遇衙前重難差遣,即行支給。然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乞指揮降諸路轉運使下諸州縣,限五日內縣具利害申州,州限一月申轉運司,司限一季奏聞,委執政官參詳施行。」是日,三省、樞密院同進呈,得旨依奏。 丁卯,詔:「侍從各舉堪任監司者二人,舉非其人有罰。」 韓維言:「光祿大夫致仕范鎮,在仁宗朝著開建儲之議,而鎮未嘗以語人,人亦莫為言者,故恩賞獨不及鎮。伏望特降明詔,褒顯厥功。」於是具以鎮十九疏上之。己巳,拜鎮端明殿學士,致仕,仍以其子百揆為宣德郎。 庚午,禁邊民與夏人為市。 辛未,以侍御史劉摯為禦史中丞。 詔:「起居舍人依舊制不分記言動。」 武威郡王棟戩卒,以其養子阿裡骨為河西軍節度使,封甯塞郡公。阿裡骨嚴峻刑殺,其下不遑寧。詔飭以推廣恩信,副朝廷所以封立、前人所以付與之意。 司馬光奏複差役法,既得旨,知開封府蔡京即用五日限,令兩縣差一千餘人充役,亟詣東府白光。光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乎!」議者謂京但希望風旨,苟欲媚光,非其實也。 癸酉,以監察禦史王岩叟為左司諫。 右司諫蘇轍始供職,上言:「帝王之治,必先正風俗。風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於為善;風俗一敗,中人以上皆自棄而為惡。邪正盛衰之源,未必不始於此。昔真宗獎用正人,孫奭、戚綸、田錫、王禹偁之徒,既以諫諍顯名,忠良之士,相繼而起。及耄期厭事,丁謂乘間將竊國命,而風俗已成,無與同惡,謀未及發,旋即流放。仁宗仁厚,是非之論,一付台諫。孔道輔、范仲淹、歐陽修、餘靖之流,以言事相高。時執政大臣豈皆盡賢,然畏忌人言,不敢妄作,一有不善,言者即至,隨即屏去。故雖人主寬厚,而朝廷之間無大過失。及先帝嗣位,執政大臣變易祖宗法度,惟有呂誨、範鎮等明言其失。二人既已得罪,台諫有以一言及者,皆紛然逐去,由是風俗大敗。臣願陛下永惟邪正盛衰之漸,始於台諫,修其官則聽其言,言有不當,隨事行遣。使風俗一定,忠言日至,則太平之治,可立而待也。」 甲戌,禦邇英閣,侍讀韓維言:「陛下仁孝發於天性,每行見昆蟲螻蟻,輒違而過之,且敕左右勿踐履,此亦仁術也。願陛下推此心以及百姓,則天下幸甚。」 丙子,司馬光言:「複行差役之初,州縣不能不少有煩擾,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小小利害未周,不妨徐為改更,勿以人言輕壞利民良法。」章惇取光所奏,凡疏略未盡者,枚舉而駁奏之,又嘗與同列爭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之害。如役法者,熙甯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複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將益甚矣。」呂公著言:「光所建明,大意已善,其間不無疏略。惇言出於不平之氣,專欲求勝,不顧朝廷大體。乞選差近臣三四人,專切詳定奏聞。」 庚辰,夏國遣使來貢。 辛巳,寶文閣待制、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變湖南鹽法,抑勒騷擾,落職,知和州。 蘇軾言于司馬光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聚斂於上而下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于農,而吏胥緣以為奸。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光曰:「於君何如?」軾曰:「法相因則事易成,事有漸則民不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卒。自是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農出穀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人複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類此。公欲驟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複民兵,蓋未易也。」光不以為然。 初,差役行于祖宗之世,法久多弊,編戶充役,不習官府,吏虐使之,多致破產,而狹鄉之民或有不得休息者。免役使民以戶高下出錢,而無執役之苦,但行法者不循上意,於雇役實費之外,取錢過多,民遂以病。光為相,知免役之害而不知其利,欲一切以差役代之,軾獨以實告,而光不悅。軾又陳於政事堂,光色忿然。軾曰:「昔韓魏公刺陝西義勇,公為諫官,爭之甚力,韓公不樂,公亦不顧,軾嘗聞公道其詳。豈今日作相,不許軾盡言邪!」光笑而謝之。範純仁與光素厚,謂光曰:「治道去其太甚者可也。差役一事,尤當熟講而緩行,不然,滋為民病。且宰相職在求人,變法非所先也。願公虛心以延眾論,不必謀自己出;謀自己出,則諂諛得乘間迎合矣。設議或難回,則可先行之一路以觀其究竟。」光不從,持之益堅。純仁歎曰:「以是使人不得言爾。若欲媚公以為容悅,何如少年合安石以速富貴哉!」 光居政府,凡王安石、呂惠卿所建新法,剗革略盡。或謂光曰:「熙、豐舊臣,多憸巧小人,它日有以父子義間上,則禍作矣。」光正色曰:「天若祚宋,必無此事!」衛尉丞畢仲遊遺光書曰:「昔王安石以興作之說動先帝,而患財不足也,故凡政之可得民財者無不舉。蓋散青苗,置市易,斂役錢,變鹽法者,事也;而欲興作,患不足者,情也。蓋未能杜其興作之情,而徒欲禁散斂變置之法,是以百說而百不行。今遂廢青苗,罷市易,蠲役錢,去鹽法,凡號為利而傷民者,一掃而更之,則向來用事於新法者必不喜矣。不喜之人,必不但曰不可廢罷蠲去,必操不足之情,言不足之事,以動上意,雖致石而使聽之,猶將動也,如是則廢罷蠲去者皆可複行矣。為今之策,當大舉天下之計,深明出入之數,以諸路所積之錢粟,一歸地官,使經費可支二十年之用,數年之間,又將十倍於今日,使天子曉然知天下之餘於財也,則不足之論不得陳於前,然後新法永可罷而無敢議複者矣。昔安石之居位也,中外莫非其人,故其法能行。今欲救前日之弊,而左右侍從、職司使者,十有七八皆安石之徒,雖起二三舊臣,用六七君子,然累百之中存其數十,烏在其勢之可為也!勢未可為而欲為之,則青苗雖廢將複散,況未廢乎?市易雖罷且複置,況未罷乎?役錢、鹽法,亦莫不然。以此救前日之弊,如人久病而少間,其父子兄弟喜見顏色而未敢賀者,以其病之猶在也。」光得書聳然,後竟如其慮。 是月,遼主駐山榆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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