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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二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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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二年遼咸雍元年。乙巳,一零六五年 春,正月,辛酉朔,遼群臣上遼主尊號曰聖文神武全功大略廣智聰仁睿孝天祐皇帝,改元咸雍,大赦。冊梁王浚為皇太子;百官賜級有差。 甲子,遼主如魚兒濼。 始,朝廷遣王無忌齎詔責夏國主諒祚,諒祚遷延弗受詔,而因其賀正使荔茂先附表自言起兵之由,歸罪於邊吏,辭多非實。丁卯,複以詔戒其侵擾,諒祚終弗聽。 以編排中書諸房文字王廣淵直集賢院。帝在藩邸,廣淵因帝左右時君卿獻其所為文及書劄,故有是命。知諫院司馬光言:「廣淵雖薄有文藝,其餘更無所長,于士大夫間,好奔競,善進取,稱為第一。鄉以初任通判,排編中書文字,二年之間,堂除知舒州,薦紳已相與指目為僥倖;今既留不行,又驟加美職,安得不取外朝怪惑!陛下方蒞政之初,欲簡拔天下賢才,置諸不次之位,以率厲群臣,而執事之臣不能稱陛下之意。前此用皮公弼權發遣三司判官,今又用廣淵直集賢院,將何以使天下之人尚廉恥之節,崇敦厚之風乎!」光凡再論列,訖不報。 癸酉,參知政事歐陽修言:「諒祚猖狂,漸違誓約,禦備之計,先在擇人。而自慶曆罷兵以來,當時經用舊人,唯戶部侍郎致仕孫沔尚在,沔守環慶,養練士卒,招撫蕃夷,恩信最著。今雖七十,聞其心力不衰,飛鷹走馬,尚如平日。雖中間曾以罪廢,然棄暇收使,正是用人之術。欲乞朝廷察訪,特加獎用,庶可備一方之寄。詔以沔為資政殿學士、知河中府。 禮院奏:「請自今,文武臣薨卒當輟朝者,皆輟聞喪之明日。」從之。 丁醜,賜許、蔡二州錢鈔十萬貫、令和糴以救饑民,仍命駕部員外郎李希逸提舉。 壬午,命供備庫副使孟淵等十九人往開封府界及京東、西、淮南路募兵。司馬光言:「國家患在兵不精,不患不多。夫兵少而精,則衣糧易供,公私充足,一人可以當十,遇敵必能取勝;多而不精,則衣糧難贍,公私困匱,十人不足當一,遇敵必致敗亡。此利害之明如白黑,不為難知也。邊鄙之臣,無它材略,但求添兵。在朝之臣,又恐所給之兵不副所求,它日邊事或敗,歸咎於己。是以不顧國家之匱乏,只知召募,取其虛數,不論疲軟無所施用。此群臣容身保位,苟且目前之術,非為朝廷深謀遠慮,經久之畫也。臣願陛下速降指揮,應在京及諸路,並宜罷招禁軍,但選擇將帥,訓練舊有之兵,以備禦四夷,不患不足。其災傷之處,州縣不得妄招饑民以充廂軍。但據所有鬥斛,救濟農民,俟向後稍豐,使各復舊業,則天下幸甚!」 甲申,以太常博士、集賢校理邵亢為直史館、潁王府翊善、同判司農寺,令于皇子兩位供職。帝嘗召對群玉殿,訪以世務,曰:「學士真國器也!」 庚寅,遼命群臣,遇正旦及重午、冬至,別表賀東宮。 二月,辛醜,以三司使、給事中蔡襄為端明殿學士、禮部侍郎、知杭州。初,帝自濮邸立為皇子,中外無間言。既即位,以服藥故,皇太后垂簾聽政。宦官、宮妾爭相熒惑,並謂近臣中亦有異議者,外人遂雲襄嘗有論議,然莫知虛實。帝聞而疑之,數問襄如何人。一日,因其請朝假,變色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谷,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別用人!」韓琦等共奏:「三司事無缺失,罷之無名。今更求一材識名望過襄者亦未有。」歐陽修又奏:「襄母年八十餘,多病。襄但請朝假,不赴起居耳,日高後即入省,亦不廢事。」然每奏事,語及三司,帝未嘗不變色。 及諒祚攻擾涇原,帝遂督中書,以邊事將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擇人。琦等初尚救解,繼知帝意不回,因奏待襄陳乞,可以除移。初,傳者多端,或雲帝入宮後親見奏牘。至是因襄請罷,琦遂質於帝,帝曰:「內中不見文字,然在慶甯即已聞之。」琦曰:「事出曖昧,虛實未明,乞更審察。苟令襄以飛語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傾陷,善人難立矣。」曾公亮曰:「京師從來喜為謗議,一人造虛,眾人傅之,便以為實。前世以疑似之言害陷忠良者,非惟臣下被禍,兼與國家為患。」修曰:「陛下以為此事果有否?」帝曰:「雖不見其文字,亦安能保其必無」?修曰:「疑似之謗,不唯無跡可尋;就令跡狀分明,猶須更辨真偽。先朝夏辣欲害富弼,令其婢學石介字體,久之學成,乃偽作介為弼撰廢立詔草,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臣至和初免喪至闕下,小人有嫉忌臣者,偽撰臣乞沙汰內官奏稿,傳佈中外,內臣無不切齒,亦賴仁宗保全至今。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偽,況無跡狀邪!」琦及公亮又各進說。帝曰:「告謗者因何不及它人」遂命襄出守。以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呂公弼權三司使。 至和初,公弼為群牧使,帝在藩邸,嘗得賜馬,給使吏以馬不善,求易之,公弼曰:「此朝廷近親,且有素望,宜避嫌,不可許。」至是公弼奏事,帝曰:「朕住在宮中,卿不欲與朕易馬,是時朕固已知卿矣。」公弼頓首謝。帝又曰:「卿繼蔡襄為使,襄主計,訴訟不以時決,頗多留事,卿何以處之?」公弼知帝不悅襄,對曰:「襄勤於事,未嘗有曠失,恐言者妄耳。」帝益以公弼為長者。 癸卯,樞密副使王疇卒。帝臨奠,賜白金二千兩,贈兵部尚書,諡忠簡。 丙午,降陝西轉運使、光祿卿陳述古為少府監、知忻州,坐權知渭州日擅移涇原副總管劉幾權知鳳翔,並劾幾罪,按問多失實故也。 賜禮部奏合格進士、明經、諸科鄱陽彭汝礪等三百六十一人及第、出身。 丁未,錄囚。 丁巳,翰林學士王珪等奏:「准詔詳定禮院及同知禮院呂夏卿禘祫異議,請如禮院所議,今年十月祫,明年四月禘;如夏卿所議,罷今年臘祭。」從之。 以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賈黯為給事中、權禦史中丞。周孟陽、王廣淵以藩邸之舊,數召對,黯言:「俊乂滿朝,未有一被召者,獨召親舊一二人,示天下以不廣。請如太宗故事,召侍從、館閣之臣以備顧問。」帝嘗從容謂黯曰:「朕欲用人,少可任者。」黯對:「天下未嘗乏人,顧所用如何耳。」退而上五事:一知人之明;二養育以漸;三材不求備;四以類薦舉;五擇取自代。 以禮部郎中兼禦史知雜事龔鼎臣為集賢殿修撰、知應天府。初,鼎臣為宰相韓琦所善,翰林學士吳奎欲舉禦史,賈黯不肯,奎爭不能得,乃止。既而以都官員外郎換起居舍人、知諫院,遂知雜事;在言職,少建白,至是出之。其後帝欲用王廣淵為諫官,曰:「近歲諫官、禦史多不職,如龔鼎臣,乃未嘗言事也。」 己未,起複前禮部侍郎、樞密副使吳奎領故官職,奎固辭,不許;遣其子大理評事璟奉表懇辭。帝意必起之,韓琦曰:「近年兩府大臣文彥博、賈昌朝、富弼各乞終喪,奎必不肯起。」歐陽修曰:「若邊境有急,金革從事,則不容免。」帝曰:「方此西邊未甯,奎何自遂其私邪?」乃召璟於延和殿面諭,齎詔賜奎。奎終辭,帝許之,詔月給俸錢之半,固辭不受。 三月,丁卯,詔貢院:「經殿試進士五舉,諸科六舉,經省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今不合格而年五十以上者,第其所試為三等以聞。」乃以進士孫京等七人為試將作監主簿,餘三十八人為州長史、司馬、文學。 帝初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等作新曆,三年而成。琮言《崇天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既而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於是詔翰林學士范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考定是非。上推《尚書》辰弗集于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曆之所候。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術為密,乃賜名《明天曆》,琮等各遷兩官。其後《明天曆》亦不可用。琮等皆奪所遷官。 辛未,新除侍御史和雜事呂誨,以嘗言中丞賈黯過失辭職,黯奏曰:「誨初得禦史,乃臣與孫抃等五人薦舉。臣等知其為人方正謹厚,今茲擢用,甚允眾望。臣與共事,必能協濟,伏望趣令就職。」詔以諭誨,誨遂受命。因言:「歷代設耳目之官,以輔人主之不逮,凡事宜辨論是非,稍涉欺妄,當行重責,不當置其言而不用,使之沮辱。在賢者則死而後已,不賢者翻然以思,動為身謀,悠悠皆是矣。假如朝廷之事,台諫官不得預聞,及其政令既下,方始得知,比正其所失,則曰已行之命難以追改。是執政之臣常是取勝,耳目之官與不設同也。又聞近日臣僚建議,以先帝臨政,信任台諫官,所陳已行之事多有追奪,欲陛下矯先帝之為,凡事堅執不可易。行一繆令,進一匪人,倡言於外,曰出自清衰,人必不敢動搖。果有之,是欲窒塞聖聰,使拒諫遂事,豈公忠愛君之人哉?臣嘗親奉德音,指緘默者甚眾,然終不聞有所誡厲。竊謂陛下好問過於虞舜,但未嘗察其言耳;求治有如漢宣,但未嘗責其實耳。臣既未得去,敢不以言責自任。望陛下既問之當察其言,既用之當責其實,無俾左右蔽惑聰明,言事之官時有懲勸,則人無苟且,職事皆舉矣。」 辛巳,翰林學士王珪奏:「權禦史中丞賈黯,前以學士同修撰《仁宗實錄》,自領台憲,不復入院,望令仍舊供職。」從之。 壬午,禮院奏「近依國朝故事,詳定仁宗大祥變除服制,以三月二十九日祥,六月二十九日禫除,至七月一日從吉,已蒙降敕。臣等謹按禮學,王肅以二十五月為畢喪,而鄭康成以二十七月。《通典》用康成之說,又加至二十七日終,則是二十八月畢喪,而二十九月始從吉,益失之也。天聖中,更定五服年月,敕斷以二十七月,今士庶所同遵用。夫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不宜有異。請以三月二十九日為大祥,五月擇日而禫,六月一日從吉。」從之。 丁亥,遼以知興中府楊績複知樞密院事。 己醜,賜越州上虞縣朱回女家絹三十匹,米二十斛。朱母早亡,養于祖媼,方十歲。裡中朱顏與媼競,持刀欲殺媼,一家驚潰,獨朱號呼突前,擁蔽其媼,手挽顏衣,以身下墜顏刀,曰:「甯殺我,毋殺媼也!」媼以故得脫。朱連被數十刀,猶手挽顏衣不釋,顏忿恚,斷其喉以死。事聞,故有是賜。 帝嘗問輔臣:「天下金穀幾何?」韓琦等俱以對。因問:「冗兵之費,倍于曩時,何也?」歐陽修曰:「自西事以來,邊臣廣為守備,既增置軍額,則歲費益多。」又問:「祖宗綏懷如此,尚有倔強者。」琦曰:「國家意在息民,故示大體,含容之耳。」 知制誥祖無擇言中書省不當在東,乞與門下省對移,從之。 夏,四月,辛卯,遼以知樞密院事張嗣複有疾,改知興中府。 戊戌,詔禮官及待制以上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以聞,宰臣韓琦等以元年五月奏進呈故也。 庚子,遼主清暑于特古裡。 辛醜,詔:「監司、知州歲薦所部吏,務在得人,不必充所限之數。」 先是禦史中丞賈黯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臣不敢遠引前載,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諸路使者薦部吏數未有限,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又,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比天聖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磨勘應格者,猶不越旬日引對,未有待次者。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一郡之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能也。謂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帝納其言,故降是詔。 丙午,奉安仁宗禦容于景靈宮孝嚴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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