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續資治通鑒 | 上頁 下頁 |
嘉祐五年(1) |
|
嘉祐五年遼清寧六年 春,正月,辛卯朔,白虹貫日。 己亥,錄劉繼元後。 乙卯,省禦書院並翰林圖畫待詔以下額外所增員。 是月,鑿二股河。自李仲昌貶,河事久無議者。河北都轉運使韓贄言:「四界首,古大河所經,宜浚二投渠,分河流入金赤河,可以紓決溢之患。」朝廷如其策,役三千人,幾月而成。未幾,又並五股河浚之。 有大星墜西南,光燭地,有聲如雷,占者曰天狗。同知諫院范師道言:「天狗所下為破軍殺將,宜擇將帥,訓練士卒。」詔天下預為備禦。 二月,壬戌,錄系囚。 丙寅,禮部貢院請增江、浙、福建、川、廣諸州軍解額凡一百三十五人,從之。 戊辰,以太常丞、監察禦史裡行王陶為右正言,諫院供職。 帝自服丹藥,寡於言語,群臣奏事,頷之而已。陶言:「王者之言,群臣皆稟受以施於天下者也。今政事無小大,皆決於中書、樞密,陛下一無所可否,豈為人主之道哉!」又言:「皇嗣未立,宜擇宗子昭釋同者育之。」以同列志趨不合,數請監靈仙觀,不許。 三月,壬辰,詔禮部貢舉。 癸巳,觀文殿大學士、刑部尚書劉沆卒,贈左僕射兼侍中。知制誥張瑰草詞詆沆,其子館閣校勘瑾訴於朝,帝為改命詞臣。其家不敢請諡。帝又為作挽辭,且篆其墓碑曰:「思賢」。沆性豪率,少儀矩;然任數,善刺取權近過失,陰持之,故雖以高科仕,其進用多由此。 乙未,歲星晝見。 戊戌,詔流內銓:「自今歸明人年二十五以上聽注官。」 丙午,詔:「廣南東、西路攝官處,皆荒遠炎瘴之地,而月俸不足以自給,其月增錢千五百。」 初,禦史中丞韓絳言:「諸路災傷,朝廷雖行賑恤,而監司親民官未盡究心,致民之流徙者眾。」壬子,下詔訓敕。 甲寅,詔登州改配沙門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諸州牢誠。 自詔馳茶禁,論者複言不便,知制誥劉敞、翰林學士歐陽修頗論其事。敞疏雲:「朝廷變更茶法,由東南來者更言不便。大要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子子孫孫未見其已。先時大商富賈為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望朝廷因臣言,求便國惠民之策。」修疏雲:「臣聞議者謂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而為害者五焉:民舊納茶稅,今變租錢,一害也。小商所販至少,大商絕不通行,二害也。茶稅不登,頓虧國用,三害也,往時官茶容民入糴,故茶多而賤;今民自買賣,須用真茶,真茶不多,其價遂貴,四害也。河北和糴,實要見錢,不惟商旅得錢艱於移用,兼自京師歲歲輦錢于河北,理必不能,五害也。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乞除前令,許人獻說,詳定精當,庶不失祖宗舊制。」不聽。 遼主如鴛鴦濼。 夏,四月,庚申,權同判尚書刑部李綖言:「刑部一歲中,殺父母、叔伯、兄弟之妻,殺夫、殺妻、殺妻之父母,凡百四十;劫盜九百七十。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令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罪,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己卯,命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安石以入館才數月,館中先進甚多,不當超處其右,固辭。 程戡與宋癢不合,數爭議帝前,台諫以為言,帝不悅。殿中侍御史呂誨複論戡結貴幸,癸未,乃罷戡為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學士,以禮部侍郎、知制誥孫抃為樞密副使。 甲申,降右司諫、秘閣校理吳及為工部員外郎、知廬州;太常博士、監察禦史裡行沈起落裡行,通判越州。 初,諫官陳旭建議裁節班行補授之法,下兩制台諫官集議。已定稿,及與起輒增注:「興國軍磁湖鐵冶仍舊與班行。」主磁湖鐵冶者,大姓程淑良也。翰林學士胡宿等劾及等職在台諫,而為程氏經營,占錮恩澤,乞詔問其狀。及等引伏,故並黜之。 丙戌,命權三司使包拯、右諫議大夫呂居簡、戶部副使吳中複同詳定均稅。 五月,戊子朔,京師民疫,選醫給藥。 遼監修國史耶律白請編遼主所制詩賦,命白為序。遼主好吟詠,其後知制誥耶律良又編禦制詩文曰《清寧集》。遼主命良詩為《嘉會集》,親制序賜之。 己醜,京師地震。 西上閤門使、英州刺史郭諮獻所造拒馬車。諮嘗知潞州,言懷、保二郡旁山,可以植稻,定武、唐河抵瀛、莫間,可興水田。又作鹿角車、陷馬槍,請廣獨轅弩於它道。詔諮置弩。 諮又言:「頃因北使得觀幽燕,方不及三百里,無十萬人一年之費,若以術制之,使舉不得利,居無以給,不逾數年,必棄幽州而遁。臣慶曆初經畫河北大水,果斷敵疆,乃其術也。臣所創車弩,可以破堅甲,制奔沖,若多設之,助以大水,取幽薊如探囊中物耳!」 會三司議均田租,召還,諮陳均括之法四十條。複上《平燕議》曰:「自瓦橋至古北口,地狹民少;自古北口至中京,屬奚契丹;自中京至慶州,道旁才七百餘家。蓋契丹疆土雖廣,人馬至少,儻或南牧,必率高麗、渤海、達達、黑水、女真、室韋等國會戰,其來既遠,其糧匱乏。臣聞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饑,用兵之善計。又聞得敵自至者勝,先據便地者佚。以臣所見,請舉慶曆之策,合眾河於塘泊北界以限戎馬,然後以景德故事,頓兵自守。步卒二十萬,騎卒三萬,強壯三萬,歲計糧餉百八十三萬六千斛,及旁河郡邑可由水運以給保州應援。以拒馬車三千,陷馬槍千五百,獨轅弩三萬,分選五將,臣可以備其一,來則戰,去則勿追。幽州糧儲既少,屬國兵不可久留,不半年間,當遁沙漠,則進兵斷古北口、塞松亭關,傳檄幽薊,燕南自定。」帝壯其言,詔置獨轅弩二萬。尋命諮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及揀內軍器庫兵仗,下南北作坊,以完軍器。 貴人董氏生皇第十一女,庚寅,進位美人,固辭:乞贈父官一級,如其請。 甲午,觀文殿大學士、戶部侍郎龐籍為太子太保,致仕。籍自定州召還,既入見,詣中書省求致仕,執政曰:「公康寧如是,上意方厚,奈何堅求欲去?」籍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厭棄然後去,豈得為知足哉?」遂歸臣於家。前後凡七上表,乃許之,仍詔籍出入如二府儀。 丁酉,詔三司置寬恤民力司。 己亥,以潁州進士常秩為試將作監主簿、本州州學教授,翰林學士胡宿等言其文行稱於鄉里故也。秩,臨汝人,嘗舉進士不中,退居二十餘年,尤長於《春秋》,斥孫複所學為不近人情,著《講解》數十篇。 己酉,以王安石為三司度支判官。 遼主駐納葛濼。 乙卯,錄系辦,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六月,戊午朔,遼以東北路女真詳袞果嘉努為特裡袞。 壬戌,遼遣使錄囚。 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體者。時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故事,台諫官許風聞言事者,蓋欲廣其採納,以補朝廷闕失。比來中外臣僚多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故下是詔。 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遼中京置國子監,命以時祭先聖、先師。 壬申,詔禮部貢院:「內外鎖廳並親戚舉人,並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名;四人以下送鄰路聚試。」 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寬恤民力事。 癸未,遼以隨王耶律仁先複為北院大王。先是仁先嘗為北院大王,有惠政,及是民歡迎數百里,如見父母。 甲申,三司減省冗費所言:「比歲內人請俸倍多,乞酌天聖初嬪禦以下人數,著為定額。」從之。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