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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上(3)


  推月在日道表裡術曰:置入紀朔積分,又以紀交會差分加之,(今用甲申紀交會差分七百四十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四。)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裡者,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月在日道裡;紀首表者,則月在表。若滿會通者:紀首表者,則月在裡;紀首裡者,則月在表。黃道南為表,北為裡。其滿會通者去之,餘如日法而一,即往年天正十一月朔卻交度及餘。以卻去交度及餘減會數及會余,會餘若不足減者,減一度,加日法乃減。余為前去度及餘。又以十一月朔小余加之,滿日法從度一。命起十一月,如曆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為入月日及餘,算外,交道日。(若十一月朔月在日道裡者,此交為出外,後交為入內;十一月朔在表者,此交為入內,後交為出外。一出一入,常法也。)其交在朔後望前者,朔,月在日道表裡與十一月同,望則反矣。若交在望後朔前者,望與十一月同,後月朔則異矣。(若先交會後月蝕者,朔,月在日道裡;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裡。其先月蝕後交會者,望在表則朔在裡也。)望在裡則朔在表矣。

  推交會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會後交者,虧從東南角起;先交後會者,虧從西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會後交者,虧從西北角起;先交後會者,虧從西北角起。合交中者,蝕之既。其月蝕在日之沖,起角亦如之。凡日月蝕,去交十五為限,十以下是蝕也,十以上,虧蝕微少,光影相接而已。

  推蝕分多少術曰:置入交限十五度,以朔望去交日數減之,餘則蝕分。

  推合朔入曆遲疾盈縮第四

  推合朔入曆遲疾術曰:置入紀以來朔日積分,又以紀遲疾差分並之。(今用甲申紀,遲疾差分一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九十二。)以通周如一為積周,不盡者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曆日。

  甲子紀 遲疾差二十四日 日余六萬三千五百六十八
  甲戌紀 遲疾差二十四日 日余四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甲申紀 遲疾差二十四日 日余二萬九百四十四
  甲午紀 遲疾差二十三日 日餘十萬四千五百八十四
  甲辰紀 遲疾差二十三日 日余五萬三千二百七十二
  甲寅紀 遲疾差二十三日 日余三萬一千九百六十

  求次月入曆日術曰:加一日、日余七萬三千一百五十九,日余滿日法從日,日滿二十七去之,亦除余如周日餘;日餘若不足,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余不滿周日日餘者,為入曆值,周日法滿去之,為入曆一日。

  求望入曆術曰:加十四日、日余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半。又加,得後月曆日。

  月行遲疾度及分 損益率 盈縮並 盈縮積分

  一日十四度(二百六十一) 益六百八十 盈初(分)
  二日十四度(三百分) 益六百一十九 盈六百八十 盈積分七千五百五十
  三日十四度(二百四十六分) 益五百五十五 盈一千二百九十九 盈積分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二分
  四日十四度(一百七十一分) 益四百九十 盈一千八百五十四 盈積分二萬五百八十四
  五日十四度(九十九分) 益四百一十八 盈二千三百四十四 盈積分二萬六千二十四
  六日十三度(四百七十一分) 益二百八十五 盈二千七百六十二 盈積分三萬六百六十五
  七日十三度(二百六十六分) 益八十 盈三千四十七 盈積分二萬三千八百二
  八日十三度(六十一分) 損一百二十五 盈三千一百二十七 盈積分三萬四千七百一十七
  九日十三度(四百三十九分) 損二百五十二 盈三千二 盈積分三萬三千三百二十九
  十日十二度(三百三十八分) 損三百五十三 盈二千七百五十 盈積分三萬五百三十一

  十一日十二度(二百三十七分)損四百五十四 盈二千三百九十七 盈積分二萬六千六百一十二
  十二日十二度(一百三十六分)損五百五十五 盈一千九百四十二 盈積分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二
  十三日十二度(三十五分) 損六百五十六 盈一千三百八十八 盈積分一萬五千四百一十
  十四日十一度(四百六十四分)損七百三十一 盈七百三十二 盈積分八千一百二十七
  十五日十二度(三十六分) 益六百五十五 縮初
  十六日十二度(一百九分) 益五百八十二 縮六百五十五 縮積分七千一百七十二
  十七日十二度(一百八十九分)益五百二 縮一千二百三十七 縮積分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四
  十八日十二度(二百九十分) 益四百一 縮一千七百三十七 縮積分一萬九千三百七
  十九日十二度(三百九十二分)益二百九十九 縮二千一百四十 縮積分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九
  二十日十二度(四百九十六分)益一百九十五 縮二千四百三十九 縮積分二萬七千七十九

  二十一日十三度(一百一十八分)益六十八 縮二千六百三十四 縮積分二萬九千二百四十四
  二十二日十三度(二百三十三分)損五十七 縮二千七百二 縮積分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九
  二十三日十三度(三百八十八分)損二百二 縮二千六百四十五 縮積分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六
  二十四日十四度(二十九分) 損三百四十八 縮二千四百四十三 縮積分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三
  二十五日十四度(一百七十四分)損四百九十三 縮二千九十五 縮積分二萬三千二百五十九
  二十六日十四度(三百八十七分)損六百六 縮一千六百二 縮積分一萬七千七百八十六
  二十七日十四度(三百一十一分)損六百三十一 縮九百九十六 縮積分一萬一千五十八
  周日十四度(三百三十九) 損六百五十(小分縮三百六十五) 縮積分四百五十二。

  分小分九千六百八十四分 九千六百八十四分。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餘術曰: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下損益率,以小週六千七百五十一除之,所得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值盈者,以減本朔望小餘;值縮者,加之。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減者,減上一日,加下日法乃減之,交會加時在前日。月蝕者,隨定大小餘為定日加時。

  推加時 術曰:以時法六千二百四十六除定小餘,所得命以子起,算外。朔望加時有餘不盡者,四之,加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半。又有餘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棄之。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以定之並少為半強,以之並半為太弱。以之並太為一弱,隨所在辰命之,則其強弱。日之沖為破,月常大破下蝕。

  入曆值惆日者術曰:以周日日餘乘損率,以周日度小分並。又以入曆日餘乘之為實,以小周乘周日日餘為法,實如法得一,以減縮積積分。有餘者,以加本朔望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一,是為蝕後日。推加時如上法。

  推日月合朔弦望度術第五

  推日度 術曰:置入紀朔積日,以日度法乘之,滿周天去之,余滿日度法為度,不盡為餘。命度起牛前十二度,(牛前十二度,在鬥十五度也。)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

  推日度又法 術曰:置周天三百六十五度、鬥分一千四百七十七,以冬至去朔日數減一,余以減周天度,冬至小餘減鬥分,不足減者,減度一,加日度法,乃減之。命起如上,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夜半日所在度。

  求次月日所在度 術曰:月大加三十度,月小加二十九度,求次日加一度,宿次除之,逕鬥去其分一千四百七十七。

  推合朔日月共度 術曰:以章歲乘朔小余,以章月除之,所得為大分,不盡為小,以加夜半日度分,分滿日度法從度,命起如前,即所求天正十一月朔日月共度。

  求次月合朔共度 術曰:加度二十九、大分三千二百一十五、小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小分滿章月從大分,大分滿日度法從度,宿次除之,逕鬥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共度。

  推月度 術曰:置入紀朔積日,以月周八萬一千一十二乘之,滿周天去之,餘以日度法約之為度,不盡為度分。命度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推月度 又一法,術曰:以小周乘朔小餘為實,以章歲乘日法為法,實如法得一為度;不滿法者,以章月除之,為大分,不盡為小。所得以減合朔度及分,餘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求次月度 術曰: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千六百五十一,大月加度三十五、分四千八百八十三,分滿日度法從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次月所在度。

  求次日月行度 術曰:加度十三、分二千二百三十二,分滿日度法從度,宿次除之,逕鬥去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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