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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宗淳熙十四年


  丁未淳熙十四年

  春正月丙午,進呈真州運司乞展限收換銅錢。上曰:「人相玩習,全不成號令。」王淮等奏:「且教帥、漕司措置如何?」上曰:「頻降指揮,人卻不信。今且教措置亦好。」又進呈陳公亮乞約束綱運之弊。上曰:「只是揀一兩處行遣便得。上賢不待賞罰自勤勉,自知奉法。至於中人,無賞罰不得。但天下大抵皆中人,指揮雖多無補,只是賞罰。下愚之人,雖賞不知所勸,罰不知所懼,然賞罰豈可廢?」

  癸醜,詔長寧軍清井監鹽許通人瀘州樂共城、博望寨、梅嶺、板橋、政和堡等五處地分販賣,以臣僚言長寧歲計獨抑鹽井,下制置司措置,而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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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庚辰,福帥賈選言:「福州瀕海諸塞皆系海道要害,今巡檢乃有以蔭官及雜流出身,或素不知兵,或年已垂老,緩急不可倚仗。乞今後應沿海巡檢,須武舉或軍功出身、年未五十、諳曉兵機行陣之人,方許注差,送吏部看詳勘會。欲先選曾經海道捕賊立功諸會舡水人,次注武舉出身人,如無,即依見行法差注,止不注流外出身之人。」從之。是月,以樞密使周必大為右丞相,以參知政事施師點知樞密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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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己未,進呈兵部申李明等該慶典轉資。上曰:「指揮使轉都虞候,即止與轉行無害。惟忠佐轉過即奏予下班祗應,不可放行。」

  庚申,中書舍人陳居仁言:「祖宗加意斯民,見於役法,尤為詳備。其後臣僚、州郡申明沖改,浸失法意。乞下敕令所取祖宗免役舊法,並於戶部取括紹興十七年以後續指揮,本所官公共精加稽考。其有與舊法抵牾,有即行刪去,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候成鏤板,頒之天下。」詔從之。

  丁卯,權知臨江軍孫好修奏進士歐陽希文妻廖氏死節。建炎、紹興間,寇起建昌,號白氈笠,剽掠城邑。廖氏與夫共挾姑趨山避之,行至田中,為賊所圍,欲遂執廖氏,廖氏正色罵賊曰:「爾等凶徒,欲脅從我,我決不能受辱。」厲聲罵賊不絕口。賊知不能屈,即揮刀斫墮其兩耳及臂腕,骨皆解。詔令臨江軍將廖氏墳墓量加封護,仍宣付史館。是月,親試舉人,賜王容以下及第、出身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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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戊寅,宰臣王淮等奏平江闕守臣。上曰:「卿等商量,須得資望稍高者為之。」淮等奏張礿,上曰:「礿在鎮江恰好。」又奏張子顏,上曰:「亦不須得,在彼猶在此也。」

  壬午,進呈趙伯瑛乞添差軍中屬官差遣。上曰:「軍中豈可添差?虛費請給,占破人從。當時不合開端,遂使源源陳乞不已。可降指揮,除見任添差人許滿今任,日後更不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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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丁卯,進呈郭杲申被獲逃走軍兵滿及三年,乞放全分請受。上曰:「軍兵逃走首身,為知改過自新,所以二年放行全分請受。如逃走捉獲上禁軍,依法當斬,豈得三年放行全分?有妨軍政,所乞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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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己卯,進呈兩浙運司狀,稱取會諸州得雨分數,即便具奏。上曰:「教排日申,恐有旱去處,朕不知也。」

  辛巳,王淮等奏禱雨未應,上曰:「朕欲親詣太一宮燒香,次至明慶。」淮等奏:「當此盛暑,懼勞聖躬。」上曰:「朕為百姓,不憚出一日,亦欲小民知朕此意。」

  癸未,王淮等進呈馬大同具析到臧否遲滯因依,上曰:「欲行賞罰須是。」詔江西提刑馬大同降一官。

  甲申,車駕詣太一宮祈雨燒香,次詣明慶寺。是日,降禦劄付福建帥臣賈選等曰:「比日行都愆雨將幾月矣,驕陽若此,旱勢必廣。永念遐遠,朕心如焚。今專遣人降香前去,仰本路帥臣,可於寺觀靈跡去處誠絮親往祈求,至於築壇之法,亦可遵用。仍行下所屬州軍,務獲感應,以寬顧憂。」是月,修炎帝陵,陵在衡州茶陵縣。從衡州之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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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丙午,詔:「政事不修,早暵為虐。可令侍從、台諫、兩省、卿監、郎官、館職疏陳闕失及當今急務,毋有所隱。」

  己酉,詔:「夏秋之交,旱暵為虐。深慮州縣弊事、民間疾苦壅于上聞,致幹和氣。可令諸路監司各限半月,條具聞奏。」

  癸醜,進呈應詔封事。上曰:「所付下封事,可令檢正、都司逐一看詳,有合施行事件,開具申尚書省,亦庶幾求言,不為虛文。」是日,進呈何澹封事,說及省吏改易都司簽擬文字。上曰:「是如此否?卿等可自以意問之前後所改易者何事,亦欲官吏各有所警。」

  戊辰。進呈監司具到州縣弊事,詔付給舍看詳。是月,賑台、處、紹興府等州旱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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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辛未,謝雨。上問:「歌《雲漢》之詩如何?」王淮奏:「如法。」

  丁醜,令應巡檢下土兵不許差充撓送。王淮等奏:「石萬等所造曆,與淳熙戊申曆差兩朔。又淳熙曆十一月下弦在二十四日,恐曆法有差。」上曰:「朔豈可差?朔差則所失多矣。可令禮部、太常寺、秘書省參定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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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己卯,同知趙雄奏:「昨日大閱,器甲鮮明,紀律嚴整。十萬之眾。一一少壯。」上曰:「前此虞允文行揀汰之法,其初謗議紛然。今諸軍皆無老弱,乃見成效。」雄奏:「凡造事之初,眾口難唯。聖明不惑,乃能集事。」

  乙酉,制司言:「夔路大寧監四分鹽,遞年科在恭、涪等八州,委是擾民。已據運司措置,止就夔州以時變賣,誠為利便。所有虧錢,除以金銀高價對折及運司抱認外,余錢引一萬五千道已據總所,將淳熙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分並行抱認。乞行下總所,將淳熙十四年以後年分所虧,依已前三年體例永遠抱認,庶幾八州得免科抑。」從之。是歲,詔諸路提舉截自今後拘到沒官田產置籍估賣,其價錢拘收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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