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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科舉之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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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元祐元年夏四月辛亥,司馬光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必坐舉主毋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已,惟懼玷缺。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於是詔「自今凡遇科舉,令升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與升甲。罷謁禁之制。」 五月戊辰,命程頤等修定學制。太學自蔡確起大獄,連引朝士,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凝密,博士諸生,禁不相見,教諭無所施。禦史中丞劉摯以為言。至是,命程頤、孫覺、顧臨同太學長貳看詳修定條制。頤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置尊賢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鐫解額以去利誘,省繁文以專任委,勵行檢以厚風教。」及置待賓吏師齋,立觀光法,如是者亦數十條。 秋七月癸酉,立十科舉士法。舊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材,故令內外官皆得薦舉。其後被舉者既多,除吏愈難。神宗即位,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於是內外舉官法皆罷,但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及帝即位,左司諫王岩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多而不可以見人才,於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內外舉官法。司馬光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指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葉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經術舉人。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經術舉人。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舉有官人。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事中、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按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告命,仍具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舊交,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游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囑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從之。 二年春正月戊辰,詔毋以《老子》、《列子》命題試士。時科舉罷詞賦,專用王安石《經義》,且雜以釋氏之說,凡士子自一語以上,非安石新義不得用。學者至不誦正經,唯竊安石之書以干進,精熟者輒上第,故科舉益弊。呂公著當國,始請禁主司不得以《老》、《莊》書命題,舉子不得以申、韓、佛書為學,經義參用古今諸儒說,毋得專取王氏。尋又禁毋得引用王氏《字說》。 夏四月丁未,呂公著請複製科。詔曰:「祖宗設六科之選,策三道之要,以網羅天下賢俊。先皇帝興學校,崇經術,以作新人材,變天下之俗,故科目之設,有所未遑。今天下之士,多通於經術而知所學矣,宜複製策之科,以徠拔俗之才,裨於治道。蓋乃帝王之道,損益趨時,不必盡同,同歸於治而已。今複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自今年為始。」 四年夏四月戊午,分經義、詩賦為兩科試士,罷明法科。尚書省請複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已說。又言:「舊明法最為下科,今中者即除司法,敘名反在及第進士上,非是。」乃詔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于《易》、《書》、《詩》、《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一道,《論》、《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試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四場。其經義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榖梁》、《儀禮》為中經,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孟子》義一道,次試論、策,亦四場。兩科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以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複詩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矣。初,司馬光言:「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學又當先於詞章。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複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俬學欲蓋先儒,令天下師生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至是,遂罷明法科。 六年夏四月乙未,複置《通禮》科。先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中,嘗罷試科。至是,禮官以為言,乃複置以試士。 八年三月庚子,詔禦試舉人,複試詩、賦、論三題。中書請禦試複用祖宗法,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三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才八十二人耳。」遂下是詔。 紹聖元年閏四月,罷十科舉士法。 五月甲辰,詔進士專習經義,罷習詩賦。三省上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等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者,若悉不習試之,何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於是改置宏詞科,歲詔進士登科者請試。試者雖多,所取無過五人,詞格超異者,特奏命官。 六月,申除引用王安石《字說》之禁。二年夏四月丁亥,詔依元豐置律學博士。五月乙巳,命蔡卞詳定國子監三學及外州學制。 徽宗崇甯元年八月甲戌,蔡京請興學貢士,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捨下等,入下等補內舍,余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京又請建外學。乃詔即京城南門外營建,賜名辟雍,外圓內方,為屋千八百七十二楹。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於是上舍至二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三年九月,罷科舉法。時雖設辟雍太學以待士之升貢者,然州縣猶以科舉貢士。蔡京以為言,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凡試禮部法皆罷,而每歲試上舍生,則差知舉如禮部法雲。 四年五月甲寅,立詞學兼茂科。帝以宏詞科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故改立是科。歲附貢士院試,中格則授館職,歲不過五人。 行三舍法於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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