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揀選之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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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系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乃者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複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並營之。自熙甯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並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余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並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斛鬥指揮,並罷。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並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並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系將、不系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紥去處,疾速開具以聞。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並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于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甯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兵闕。 熙甯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征兵士,本欲備禦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畎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複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既安于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強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于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衛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系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並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複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五尺七寸三分,龍衛五尺有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甯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衛、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衛、甯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行在。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燮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衛西兵千人,詔隸殿司。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禦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其三衙舊司官兵及禦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乞嚴敕中外將帥,務核其實。」 其省並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並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並省以核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于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球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其有材力精強,則厚賞賚之。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禦之權,嚴其階級之法。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鹹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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