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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


  尚書省

  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准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紥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

  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 右僕射

  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 右丞

  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員外郎 右司員外郎

  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暇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

  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

  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並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

  熙寧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

  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

  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

  崇甯元年七月,詔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

  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

  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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