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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二(2)


  步晷漏

  求每日晷景去極度晨分:(《乾元》謂之晷景距中度晨分。《儀天》別立法,具後。)各以氣數相減為分,自雨水後法十六,霜降後法十五,除分為中率,二率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中率為初、末率。(前多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者,減為初、加為末。)又以元法除合差,為日差;(後多者累益初率,後少者累減初率。)為每日損益率;以其數累積之,各得諸氣初數也。(《乾元》法同。)

  求昏分:以晨分減元法為昏分。(《乾元》謂之元率,《儀天》謂之宗法。)

  求每日距中度:(《乾元》同。《儀天》謂之求每日距子度。)以百乘晨分,如二千七百三十八為度,不盡,退除為距子度,用減半周天度,餘為距中星度分;倍距子度分,五等除,為每更度分。(《乾元》百約晨分,進一位,以三千六百五十三乘,如元率收為度,余同《應天》。《儀天》置晷漏母,五因,進一位,以一千三百八十二、小分五十五、微分三十五除為度,不盡,以一千三百六十八、小分八十六退除,皆為距子度,余同《應天》。)

  求每日昏明中星:(《乾元》謂之昏曉率星。)置其日赤道日躔宿次,以距南度分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以距子度分加之,為夜半中星;又加之,為曉中星。(二曆法同。)

  求五更中星:置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度分加之,得二更初中星;又加之,得三更初中星;累加之,各得五更初中星所臨。(二曆法同。)

  求日出入時刻:(《乾元》謂之求晝夜出入辰刻。《儀天》謂之求日出入晨刻及分。)以二百五十加晨減昏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為時,不滿,百除為刻分,命如前,即得所求。(《乾元》以七十三半加晨減昏為出入分,各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盡,以五因之,滿刻法為刻,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日出入辰刻也。《儀天》置其日晷漏母,以加昏明,餘以三因,滿辰法除為辰數,餘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及分。乃置日出辰刻及分,以加晝刻及分,滿辰法及分除為辰數,不滿,為入時之刻及分。乃置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得日入辰刻及分。)

  晝夜分:(《乾元》謂之晝夜刻。《儀天》謂之求每日夜半定漏、求每日晝夜刻。)倍日出分,為夜分;減元法,為晝分;百約,為盡夜分。(《乾元》置日入分,以日出分減之為晝分,以減元率為夜分,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為晝夜刻分。《儀天》先求夜半定漏,置其日晷漏母,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三因為分,為夜半定漏及分。置夜半定漏刻及分,倍之,其分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得夜刻及分。以夜刻減一百刻,餘者為晝刻及分,減晝五刻,加夜刻,為日出沒刻之數。)

  更籌:(《乾元》謂之更點差分。)倍晨分,以五收,為更差;又五收,為籌差。(《乾元》法同。《儀天》不立此法。)

  步晷漏

  冬至後初夏至後次象:八十八日、小餘八千八百九十九半,約餘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後初冬至後次象:九十三日、小餘七千四百八十五,約餘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後上限五十九日,下限一百二十三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後上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求日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餘為夜半定積及分。又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餘,為入下限日及分。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至晷影,余為其日中晷景常數也。若夏至後上限、冬至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儀天》求晷景每日損益差:以其日晷景與次日晷景相減,其日景長於次日晷影為損,短于次日晷景為益。

  《儀天》求陽城中晷景定數:置五千分,以其日晷景定數損益差乘之,所得,以萬約之為分,冬至後用減,夏至後用加;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儀天》求晷漏損益度入前後限數:置入冬至後來日數,在前限以下者為損;以上者,減去前限,餘為入後限日數者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後一日,日加滿初象,即加象下約餘,為一象之數。

  《儀天》求每日晷漏損益數:置入前後限損益日數及分,如初象以下為在上限;以上者,返減前限,餘為下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通日,內其分,乃乘之;所得,在冬至後初象、夏至後次象,以升法除之。若冬至後次象、夏至後初象,以平法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置於上位,又別置五百五分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用在升法者,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十二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為其日損益數。

  《儀天》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分:若春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四十二除之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五十退除為分,以減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黃道去極度。置去極度分,與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減,餘者為赤道內外度分。若黃道去極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為內,若在以上者為外度及分。

  《儀天》求每日晷漏母:各以其日損益差,自春分初日以後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日以後減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日晷漏母,又曰晨分。

  《儀天》求每日昏分及距午分:置日元分,以其日晷漏母減之,餘者為昏分。又以其日晷漏母減五千五十分,餘者為其日距午分。

  月離九道交會(《乾元》謂之交會,《儀天》謂之步交會。)

  交總:七十一萬七千八百一、秒八十二。

  正交: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交: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准: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准:一萬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准: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交會

  交率:一萬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交策:二十七、餘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准: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准: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萬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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