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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庶人喪禮


  《集禮》及《會典》所載,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損益。洪武元年,禦史高元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竟無哀戚之情,甚非所以為治。乞禁止以厚風化。」乃令禮官定民喪服之制。

  五年詔定:「庶民襲衣一稱,用深衣一、大帶一、履一雙,裙袴衫襪隨所用。飯用粱,含錢三。銘旌用紅絹五尺。斂隨所有,衣衾及親戚禭儀隨所用。棺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紅。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車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儀。塋地圍十八步。祭用豕,隨家有無。」

  又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僣犯分,力不足者稱貸財物,誇耀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臣集議定制,頒行遵守,違者論罪。」

  又諭禮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傷恩敗俗,莫此為甚。其禁止之。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閑地為義塚,俾之葬埋。或有宦游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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