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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日伐鼓


  洪武六年二月,定救日食禮。其日,皇帝常服,不禦正殿。中書省設香案,百官朝服行禮。鼓人伐鼓,複圓乃止。月食,大都督府設香案,百官常服行禮,不伐鼓,雨雪雲翳則免。

  二十六年三月更定,禮部設香案於露臺,向日,設金鼓於儀門內,設樂於露臺下,各官拜位於露臺上。至期,百官朝服入班,樂作,四拜興,樂止,跪。執事者捧鼓,班首擊鼓三聲,眾鼓齊鳴,候複圓,複行四拜禮。月食,則百官便服于都督府救護如儀。在外諸司,日食則於布政使司、府州縣,月食則于都指揮使司、衛所,如儀。

  隆慶六年,大喪。方成服,遇日食。百官先哭臨,後赴禮部,青素衣、黑角帶,向日四拜,不用鼓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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