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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曆法·推步(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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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星 合應二百零六萬四七三四。(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一十七萬五六四三,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七萬五四一八,滿土星周率去之。) 曆應一億零六百零零萬三七九九零二。(置中積,加辛巳曆應五千二百二十四萬零五六一,得四億二千八百四十四萬零三三六,滿土星曆率去之。) 周率三百七十八萬零九一六。 曆率一億零七百四十七萬八八四五六六。 度率二十九萬四二五五。 伏見一十八度。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二十日四零 二度四零 一度四九 一十二分 晨疾 三十一日 三度四零 二度一一 一十一分 晨次疾 二十九日 二度七五 一度七一 一十分 晨遲 二十六日 一度五零 零度八三 八分 晨留 三十日 晨退 五十二日六四五八 三度六二五四五 零度二八四五五 夕退 五十二日六四五八 三度六二五四五 零度二八四五五 一十分 夕留 三十日 夕遲 二十六日 一度五零 零度八三 夕次疾 二十九日 二度七五 一度七一 八分 夕疾 三十一日 三度四零 二度一一 一十分 夕伏 二十日四零 二度四零 一度四九 一十一分 金星 合應二百三十七萬九四一五。(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五百七十一萬六三三零,得三億八千一百九十一萬六一零五,滿金星周率去之。) 曆應一十零萬四一八九。(置中積,加辛巳曆應一十一萬九六三九,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一萬九四一四,滿金星曆率去之。) 周率五百八十三萬九零二六。 曆率三百六十五萬二五七五。 度率一萬。 伏見一十度半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三十九日 四十九度五零 四十七度六四 一度二七五 夕疾初 五十二日 六十五度五零 六十三度零四 一度二七五 夕疾末 四十九日 六十一度 五十八度七一 一度二五五 夕次疾初 四十二日 五十度二五 四十八度三六 一度二三五 夕次疾末 三十九日 四十二度五零 四十度九零 一度一六 夕遲初 三十三日 二十七度 二十五度九九 一度零二 夕初末 一十六日 四度二五 四度零九 六十二分 夕留 五日 夕退 一十日九五三一 三度六九八七 一度五九一三 夕退伏 六日 四度三五 一度六三 六十一分 合退伏 六日 四度三五 一度六三 八十二分 晨退 一十日九五三一 三度六九八七 一度五九一三 六十一分 晨留 五日 晨遲初 一十六日 四度二五 四度零九 晨遲末 三十三日 二十七度 二十五度九九 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 三十九日 四十二度五零 四十度九零 一度零二 晨次疾末 四十二日 五十度二五 四十八度三六 一度一六 晨疾初 四十九日 六十一度 五十八度七一 一度二三五 晨疾末 五十二日 六十五度五零 六十三度零四 一度二五五 晨伏 三十九日 四十九度五零 四十七度六四 一度二六五 水星 合應三十零萬三二一二。(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七十零萬零四三七,得三億七千六百九十零萬零二一二,滿水星周率去之。) 曆應二百零三萬九七一一。(置中積,加辛巳曆應二百零五萬五一六一,得三億七千八百二十五萬四九三六,滿水星曆率去之。) 周率一百一十五萬八七六。 曆率三百六十五萬二五七五。 度率一萬。 晨伏夕見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見一十九度。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一十七日七五 三十四度二五 二十九度零八 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 一十五日 二十一度三八 一十八度一六 一度七零三四 夕遲 一十二日 一十度一二 八度五九 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 二日 夕退伏 一十一日一八八 七度八一二 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 一十一日一八八 七度八一二 二度一零八 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 二日 晨遲 一十二日 一十度一二 八度五九 晨疾 一十五日 二十一度三八 一十八度一六 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 一十七日七五 三十四度二五 二十九度零八 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後合 置中積,加合應,滿周率去之,餘為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減之,於為後合。如滿歲周去之,即其年無後合分。 推五星中積日中星度 置各星後合,既為合伏下中積中星。(命為日,曰中積。命為度,曰中星。)累加段日,為各段中積。(皆滿歲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滿歲周去。)退則減之,(不及減,加歲周減之。)次複累加之,為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縮曆 置中積,加曆應及生合,滿曆率去之,餘以度率而一為度。在曆中已下為盈,已上減去曆中為縮。置各星合伏下盈縮曆,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滿曆中去之,盈交縮,縮交盈,即各段盈縮曆。 推五星盈縮差 置各段盈縮曆,以曆策除之為策數,不盡,為策餘。以其下損益分見立成。乘之,以曆策而一,所得益加損減其盈縮積分,即盈縮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積日 置各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滿歲周去之,如中積不及減者,加歲周減之。)本段原無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則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縮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時定日 置定積日,以歲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滿紀法去之,餘命甲子算外,即為定日。(視定積日會滿歲周去者,用本年冬至,會加歲周減者,用歲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 置合伏下定積,以加天正閏餘滿朔策除之,為月數。起歲前十一月,其不滿朔策者,即入月已來日分也。視其月定朔甲子,與加時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滿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 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積日法,以盈縮差加減之。 推加時定星 置定星,以歲前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之,滿周歲天去之。若定積日會加歲周者,用歲前黃道日度。遇減歲周者,用本年黃道目度,如原無中星度,段下亦無定星星及加時定星度分。 推加減定分 置定日小餘,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滿萬為分,所得諸段為減分,退段為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 置加時定星,以加減定分加減之,為夜半定星。以黃道積度鈐減之,為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時定星,為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 置各段定日,與次段定日相減為日率。次段不及減,加紀法減之。置各段夜半-定星,與次段夜半定星相減為度漲。次段不及減,加周天減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時定星,與本段夜半定星相減。如星度逆者,以後段減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 置度率,以日率除之,即得。 推凡差及增減總差日差 以本段前後之平行分相減,為本段凡差。(凡五星之伏段及近留之遲段及退段,皆無凡差。)倍凡差,退一位為增減差。倍增減差為總差。置總差,以日率減一日除之為日差。(初日行分多,為減差。末日行分多,為加差。) 推初日行分末日行分 以增減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視本段平行分與次段平行分相較,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推撫心差諸段為增減差總差日差 合伏者,置次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次段日差。)為末日行分。晨伏、夕伏者,置前段(本段之前)。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前段日差。)為二伏初日行分。置伏段呼得初末日行分,皆與本段平行分相減,餘為增減差。又以增差加 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視合伏末日行全較平行分,少則加,多則減,為初日行分。晨伏、夕伏初日行分較平行分,亦少加多減,為末日行分。木、火之晨遲末,土之晨遲,金之夕遲末,水之夕遲,皆置其前末日行分,銳其日差減之,(即前段日差。)餘為初日行分。木、火之夕遲初,土之夕遲,金之晨初,水之晨遲,皆置其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後段日差。)餘為末日行分。木、火、土之夕伏,金、水之晨伏,皆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內加其前段日差之半,為鈦段初日行分,皆與平行分相減,餘為增減差。木、火之晨退、夕退,置其平行分,退一位、六因之,為增減差。晨退減為初,加為末。夕退加為初,減為末。晨加夕減,二段相比較。金之夕退伏合伏,置其平行分,退一位,三因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為增減差。金之夕退,置其平分,退一位,三在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為增減差。金之夕退,置其後段祿日行分,減日差,(後段日差。)為末日行分。金之晨退,置其前段末日行分,減日差,(前段日差。)為初日行分。皆與平行分相減,餘為增減差。凡增減差,倍之為總差,以相距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其初末日行分有其一者,以增減差加減,更求其一,如伏段法,餘依前後平行分相較增減之。金、火之夕遲末,晨遲初,置其段平行分,以相距日率下不倫分乘之,(不倫分之秒,與平行之分對。)即為增減差。置平行分,夕者以增減差,加為初日行分,減為末日行分。晨者反是。 不倫分 (金、火星之夕遲末,與晨遲初,其增減差,多於平行分者,為不倫分也。) 十七日 八十八秒八八五 十六日 八十八秒二三一 十五日 八十七秒四九六 十四日 八十六秒七六一 推五星每日細行,置各段夜半宿次,以初日行分順加退減之,為次日宿次。又以日差加減其初日行分,為每日行分,亦順加退減於次日宿次,滿黃道宿次去之,至次段宿次而止,為每日夜半宿次。 推五星順逆交宮時刻 視逐日五星細行,與黃道十二宮界宿次同名,其度分又相近者以相減。視其餘分,在本日行分以下者,為交宮在本日也。順行者,以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減宮界度分。退行者,以宮界度分減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扣以日周乘之為實,以本日行分為法,法除實,得數,依發斂加時法,得交宮時刻。 推五星伏見凡取伏見,伏者要在已下,見者要在已上。晨見晨伏者,置其日太陽行度,內減各星行度。夕見夕伏者,置其日各星行度,內減太陽行度。即為其日晨昏伏見度。置本日伏見度,與次日伏見度相減,餘四而一,即得晨昏伏見分。視本日伏見度較次日伏見度為多者減,少者加。晨者,置本日伏見度,以伏見分加減之,為晨伏見度。夕者,三因伏見分,置伏見度加減之,為夕伏見度。視在各星伏見度上下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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