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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曆法·法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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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日 積差 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一度二一五二九七一一二 第二段 二十三日 二度三四零五二一四 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三度三五四一三七二六五 第四段 四十六日 四度二三四六零九一二 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四度九六零四零一三七五 第六段 六十九日 五度五零九九七八四四 第七段 八十零日五十刻 五度八六一八零四七二五 第八段 九十二日 五度九九四三四四六四 凡平差 凡平較 凡立較 第一段 一十分五六七八零一 三十九秒一六二一 六秒二四二二 第二段 一十分一七六一八 四十五秒四零四三 六秒二四二二 第三段 九分七二二一三七 五十一秒六四六五 六秒二四二二 第四段 九分二零五六七二 五十七秒八八八七 六秒二四二二 第五段 八分六二六七八五 六十四秒一三零九 六秒二四二二 第六段 七分九八五四七六 七十零秒三七二一 六秒二四二二 第七段 七分二八一七四五 七十六秒六一五三 第八段 六分五一五五九二 各置其段所測積差度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之,為凡平差。各以凡平差與次段凡平差相較,為凡平較。又以凡平較與次段凡平較相較,為凡立較。置第一段凡平較三十九秒一六二一,減其下凡立較六秒二四二二,餘三十二秒九一九九,為初段平立較。加初段凡平差一十分五六七八零一,共得一十零分八十九秒七十零微,為定差。秒置萬位。置初段平立較差三十二秒九一九九,內減凡立較之半,三秒一二一一,餘二十九秒七九八八,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除之,得二秒五十九微一十二纖為平差。置凡立差之半,三秒一二一一,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微三十六纖為立差。 已上為木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火星盈初縮末。(立差減,平差減。) 積日 第一段 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 第二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 第三段 二十二日八十七刻五十分 第四段 三十零日五十零刻 第五段 三十八日一十二刻五十分 第六段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 第七段 五十三日三十七刻五十分 第八段 六十一日 積差 第一段 六度二六八二五一二二八一八五五九三七五 第二段 一十一度六零零一七五七四三五九三七五 第三段 一十六度零二五九六三七九二五一九五三一二五 第四段 一十九度六六九零一三六二一二五 第五段 二十二度二七九八九一四七六零七四二一八七五 第六段 二十四度一六八二二八六零三二八一二五 第七段 二十五度三三一五五六二四九二六零一五六二五 第八段 二十五度六一九五一五六六 凡平差 第一段 八十二分零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 第二段 七十六分零六六七二六一六七五 第三段 七十零分零五八八五八一零九三七五 第四段 六十四分一八二九六九二五 第五段 五十八分四三九零五九六零九三七五 第六段 五十二分八二七一二九一八七五 第七段 四十七分三四七一七七九八四三七五 第八段 四十一分九九九二零六 凡平較 第一段 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 第二段 六分零零七八六八零七八一二五 第三段 五分八七五八八八八五九三七五 第四段 五分七四三九零九六四零六二五 第五段 五分六一一九三零四二一八七五 第六段 五分四七九九五一二零三一二五 第七段 五分三四七九七一九八四三七五 凡立較 第一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第二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第三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第四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第五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第六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凡平較前多後少,應加凡立較。置初段下凡平較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加凡立較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得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為初日下平立較。置初段凡平差八十二分二十零秒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加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得八十八分四十七秒八十四微,為定差。置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加凡立較之半,六秒五九八九六零九三七五,得分三三七八一六一二五為實,以段日而一,得八十三秒一十一微八十九纖為平差。置凡立較之半,六秒五九八九六零九三七五,以段日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為法除二次,得一十一微三十五纖為立差。 火星縮初盈末(平差負減,立差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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