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英宗朝浚汴河·導洛


  熙甯六年十一月辛醜,詔今冬不閉汴口,令造筏截浮淩。先是,權判將作監範子奇言:「汴口每歲開閉,勞人費財。乞每至冬,更勿閉口。」上曰:「舊閉口良有所費。」安石曰:「聞往時所費至百萬。」上曰:「聞都省有碑,言溝洫前通于汴水,不知自何時如此,河底漸高?」安石曰:「今溝首皆深,汴極低。又觀相國寺積沙幾及屋簷,則汴河如此漸高未久。」上曰:「有汴河來已久,何故近方如此漸高?」安石曰:「舊不建都,即不如此。本朝專恃河水,故諸陂澤溝渠清水皆入汴。諸陂澤溝渠清水皆入汴,即沙行而不積。自建都以來,漕運不可一日不通,專恃河水灌汴,諸水不復得入汴,此所以積沙漸高也。」丁未,王安石言:「以浚川杷浚黃河,自二十八日卯時至二十九日申時,凡增深九寸至一尺八寸。請以杷浚汴。」從之。先是,有選人李公義者建言,請為鐵龍爪以浚河。其法:用鐵數斤為爪形,沉之水底系絙,以船曳之而行。宦官黃懷信以為鐵爪太輕,不能沉,更請造浚川杷。其法:以巨木長八尺,齒長二尺列於木下,如杷狀,以石壓之,兩旁系大絙,而端矴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牛車絞之去來,撓蕩泥沙,已又移船而濬之。它日又言:「開直河一道,計省卻九百萬物料、三百萬夫工。如懷信所造浚川杷,即處處危急可用。直河所以有不可開者,只為近水,開數尺即見水,施功不得。今但見水,即以杷浚之,無不可。使水趨直河去處,即一歲所省,凡幾百千萬物料夫工。又汴河、廣濟河諸斗門減水河,自此更不須計工開沒,但列百千枚杷,永無淺澱也。」

  七年四月庚午,詔置浚黃河司,差範子淵都大提舉,李公義為勾當公事。

  八年二月丙戌,同管勾外都水監丞程昉等言:「嘗乞以京西三十六陂為塘,瀦水入汴漕運。其陂內民田,欲先差官量頃畝數撥還,或給價錢。又採買林木遙遠,清汴閘欲作二三年修,仍選知河事臣僚再按視措置。」詔翰林侍讀學士陳繹、入內都知張茂則與昉等覆視以聞。其後繹等言:「可濟行運。其置閘疏密土工物料,見令楊炎等計置。」詔候相度畢,具合行事節以聞。

  十月壬辰,張方平判應天府。方平在朝雖不任職,然多所建明。嘗論汴河曰:「臣竊惟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沖八達之地者也。非如函秦,天府百二之固,洛宅九州之中,表裡山河,形勝足恃。自唐末朱溫受封于梁國而建都,至於石晉割幽、薊之地入契丹,遂與強敵共平原之利,故五代爭奪,兵革相尋,其患由乎幾甸無藩籬之限,本根無所庇也。祖宗受命,規模必講,不還周、漢之舊而梁氏是因,豈樂而處之,勢有所不獲已者?大抵利漕運而贍師旅,依重師而為國也,則是今之勢。國以兵而立,兵以食為命,食以漕運為本,漕運以河渠為主。國初,浚河渠三道通京城漕運。自後定立上供年額,汴河斛鬥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咸平、尉氏等縣軍糧而已。惟汴河所運,一色粳米,相兼小麥,此乃太倉畜積之實。今仰食於官廩者,不惟三軍,至於京師士庶,以億萬計,大半待飽於軍稍之餘,故國家於漕事至急。京,大也;師,眾也。大眾所聚,故謂之京師。有汴河則京師可立,汴河廢則大眾不可聚。汴河之于京師,乃是建國之本,非可與區區溝洫水利同言也。」

  九年十月丁酉,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浚川杷無益於事。詔令範子淵畫一分析奏聞。

  元豐元年正月戊辰,熊本落知制誥、分司西京、饒州居住,權都水監丞、主客郎中范子淵追一官,差遣依舊。本坐按視浚河事不實,緣疏浚有河退地二萬二千三百頃,而附會報不以實;子淵所稱河退地雖實,而以二年數誤並為一年,故有是命。又濬川杷僅同兒戲,子淵所陳,固多妄雲。運河置閘,令都水監再相度以聞。

  二年四月乙卯,詔導洛、通汴,用是月甲子興工,遣禮官祭告。

  六月甲寅,提舉導洛通汴司言:「清汴成以四月甲子起役,六月戊申畢工,凡四十五日。自任村沙谷至河陰瓦亭子並汜水關,北通黃河,接連運河,長五十一裡。河兩岸為堤,總長一百三裡。河所占官私地二十九頃,已引洛水人新口斗門,通流入汴,候汴水調均,可塞汴口。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揮于新開洛口。」從之。

  十月,詔金部郎中、權判都水監範子淵減磨勘二年,餘推恩有差,以疏導汴河有勞也。

  三年正月癸巳,三司言:「發運司歲發頭運糧綱入汴,舊以清明日。自導洛入汴,以二月一日。自去冬汴水通行,不必以二月為限。」從之。

  六月乙卯,參知政事章惇上《導洛通汴記》。詔以《元豐導洛記》為名,記石於洛口廟。

  四年七月戊戌,詔:「自今汴河水漲及一丈四尺以上,即令于向上兩堤,視地形低下可以納水處決之。」

  五年六月,詔:「已折金水河透槽回水入汴,自汴河北引洛水入禁中,以天源河為名。」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四月辛未,詔戶部侍郎李定取都提舉汴河堤岸司所領條析以聞。

  五月乙未,戶部侍郎李定具到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專切提舉京城所管課利事件奏之(事見《變新法》)。庚子,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都水監。

  舊錄雲:先帝導洛入汴,繕完戎器,於無事之日,皆專置司,事得以舉,至是歸之有司。新錄辨曰:導洛水、造軍器,此非人君必躬必親主事。先帝既置司,何常不歸之有司邪?始則專置一司,得以核實,事既就緒,當有統屬,故各歸所隸,是亦上帝之意也。自「先帝導洛」至「歸之有司」,一十九字並刪去。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中書省言:「點磨得宋用臣導洛通汴,並京城所出納違法等事。」詔宋用臣降授皇城使、添差監滁州酒稅,其根究錢物未明事,送戶部結絕,仍令本部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