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英宗朝論肉刑


  熙寧二年五月丁卯,上論謀殺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論其故,又論:「律非中才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盡理。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此自唐以來,即守此律不得,如此類亦甚多。」上曰:「漢文帝廢肉刑,是否?」富弼曰:「極是。」安石曰:「當時雖廢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兩支或瞎人兩目,今乃流三千里而已,此何足以報其罪?又強盜五貫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可刖而已。」弼曰:「此非通論。刑者不可複寧,雖欲自新,其路無由。除肉刑,乃所以開人自新耳。」上曰:「然人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九月,上諭樞密院:沙門島罪人數多,及廣南編配罪人,多即竄還,令與中書別議立法,且欲複行肉刑。呂公弼以為不可,退而上疏曰:「臣議見韓絳嘗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為然。絳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有何不可?況堯舜尚用之。』此徒信古人之論,不適時變。自漢文感一婦人之言罷肉刑,而天下歸仁,逮今千餘年。一旦用之,必駭四海觀聽。況古雖有肉刑之法,在堯舜之世,亦未嘗行之。《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堯舜之世,用流以寬五刑也。若四凶者止於流,則五刑無所施焉。臣願陛下上法堯舜,下體漢文,無取迂儒好古之論。陛下病今之犯刑者眾,臣願審擇守臣,宣佈惠愛,使民各得其所,則民不犯上矣。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駭而動,後雖欲全撫之,未易安也。」上納之。

  三年八月,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條,詔付編敕所詳議立法。初,刪定編敕官曾布上《肉刑議》,上問執政曰:「布所言肉刑,可即行否?」安石曰:「理誠如此,即行亦無害,但務斟酌所當施肉刑者。」布始為編敕刪定官,即言:「立法必本於律,律所未安,不加刊正,而獨欲整齊號令,是舍其本而治其末也。」因乞先刊正律文。詔布條析具上。布言《律疏議》繁長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刪除外,凡駁其舛錯乖繆百事,為三卷上之。詔布如有未便,續條析以聞。

  司馬光雲:布素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當考。

  元豐元年九月。上初即位,韓絳即建議複肉刑,至是,複詔執政議。知樞密院呂公著以為:「後世禮教未備而刑獄繁,肉刑不可複,將有踴貴屣賤之譏。」吳充議複置圜土,眾以為難行。王珪欲取開封死罪囚,試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則肉刑遂行矣。」議竟得寢。

  五年七月壬午,詔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讞案,自今每歲一次。本寺以見在案盡斷絕,上中書取旨。上因論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廢。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壞之,故謂之肉刑。揚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訓刑,大則五刑,次則五宥,又次則贖,凡十五等,輕重有倫。至漢文帝罷之,若革秦之弊,欲休養生民則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則不得為無失。三代之時,民有疆井,分別圻域,彰善癉惡,人重遷徙,故以流為重。後世之民,遷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懲也,故有刺配,猶未足以恃,故又有遠近之別。蓋先王教化明,習俗成,則肉刑不為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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