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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寵傳


  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曾祖父咸,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鹹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宮,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複征鹹,遂稱病篤。於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其所平決,無不厭服眾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臣聞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詩》雲:「不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箠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致災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異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

  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寵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惟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

  皇后弟侍中竇憲,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寵,寵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寵。林卒被用,而以臧汙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瑰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瑰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並兼,吏多奸貪,誅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縣城南,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歎,即敕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東平相應順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

  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寵曆二郡三卿,所在有跡,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後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病卒,無子,國除。

  寵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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