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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靈帝紀(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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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和二年[179年] 春二月丁巳,司徒袁滂以災異罷。太鴻臚劉邵為司徒①。 ①《範書》作「三月」,且「劉邵」作「劉合」。 滂字公熙,(閎之孫也)①純素寡欲,終不言人之短。當權寵之盛,或以同異致禍,滂獨中立於朝,故愛憎不及焉。 ①閎乃袁安孫袁彭之孫,袁逢、袁隗為其從父。乃汝南袁氏。袁滂系陳郡人,與袁閎雖同姓而不同宗,故非閎之孫明矣。又《范書》董卓傳注、《三國志》袁渙傳注所引《袁紀》均無此四字,當系衍文,故刪。又李賢注作「滂字公喜」,熙喜古通用。 乙丑,太尉喬玄、司空袁逢久病罷。太中大夫段熲為太尉,太常張濟為司空。 橋玄字公祖,梁國睢陽人。初為梁州刺史,值梁州大饑,玄開倉以廩之。主者以舊典宜先表聞,玄曰:「民以死矣。」廩訖,乃上奏。詔書以玄有汲黯憂民之心①,複不得以為常。玄有才名,長於知人。初見魏武帝於凡庸之中,玄甚異之,謂曰:「今天下將亂,非命世之才不能定也。定天下者,其在君乎?」 ①武帝時,河內失火,使汲黯往視之。黯以河內失火事為小,傷水旱,或父子相食事大,故矯詔發河內粟以賑貧民。武帝賢而不加罪。事見《漢書》汲黯傳。 夏四月丙戌,日有蝕之①。 ①《範書》及《續漢志》均作「甲戌朔」。按丙戌在辛巳之後,今紀文反居前,則系甲戌之誤明矣。 辛巳,太尉段熲有罪下獄誅。 初,黃門令王甫、大長秋曹節專權任勢,顥阿附甫等,尚書令楊球撫髀歎曰①:「使球為司隸,此等何得爾!」俄而球為司隸,既拜,明日詣闕謝恩,會甫沐下舍,球因奏曰:「中常侍、冠軍將軍王甫奉職多邪,奸以事上,其所彈糾,皆由睚眥。勃海之誅,宋後之廢,甫之罪也。太尉段熲以征伐微功,位極人臣,不能竭忠報國,而諂佞幸,宜並誅戮,以示海內。」於是收躋、甫下獄,球親考之。甫子萌先為司隸,遷永樂少府,亦並見收。萌謂球曰:「父子今當伏誅,亦以先後之義②,少假借老父。」球罵萌曰:「若以權勢為官,無忠,等者司隸,雲以先後之義乎?」萌曰:「若臨於坑相躋,憂汝獨不見隨吾後死邪?」於是球操捶杖之,甫、萌皆前死杖下。球敕都官從事曰:「先舉權貴大猾,乃議其餘耳。公卿豪右若袁氏兒輩,從事自辨之,何須校尉邪?」於是權門股栗,京師肅然。 ①《東觀記》、《續漢書》、華嶠書、謝承書、《范書》「楊」均作「陽」,《袁紀》誤,今仍其舊,下同。 ②先後為司隸校尉也。 球既誅甫後,欲收曹節,節等不敢出沐。會順帝虞貴人葬,百寮會葬,還入夏城門,曹節見謁於道旁,球大罵曰:「賊臣曹節!」節收淚于車中曰:「我自相食肉,何宜使犬舐其汁乎①?」語諸常侍,且便入省,勿過裡舍也。節入譖球酷暴益甚,不為百姓所安。上乃徙球為衛尉,球叩頭自陳曰:「臣無清高之行,橫蒙犬鷹之任,前誅常侍王甫、太尉段熲,皆狐狸小丑,未足以宣示天下。今鴟梟翔于園林,豺狼噬於圍藪,臣誠恥之。願追詔書。」叩頭殿下。上呵曰:「衛尉詎詔邪?」至於再三,乃受。 ①《範書》將此語系於見磔甫屍於道次而發,《通鑒》從之。 丁酉,大赦天下。 秋七月,匈奴中郎將純修擅收斬單于呼演①,更立右賢王羌深為單于②,修抵罪。 ①《範書》「純修」作「張修」。「呼演」,南匈奴傳作「呼微」,靈帝紀注作「呼征」。 ②《範書》南匈奴傳作「羌渠」。 冬十月,永樂少府陳球下獄死。 初球與司徒劉邵書曰:「公出自宗室,據台鼎之位,天下所望。今曹節等放縱,為天下害,而久令在左右。賢兄侍中,常為節所害,可表徙尚書令楊球為司隸,以收節等誅之。政出聖主,天下太平,可翹足而待。」楊球小妻,程黃女。黃宮中用事,所謂程夫人也。節等頗聞知,乃重賂黃,且迫脅之。惶怖,告節等以球謀,因與節讒邵於上曰:「邵等常與陳、竇交通,又受取狼籍。步兵校尉劉納、永樂少府陳球交通①,並通謀議。」上大怒,策邵、陳球、楊球、劉納皆下獄死。 ①疑「步兵」上脫「與」字,「陳球」下脫「衛尉楊球」四字。 楊球字方正,漁陽泉州人。有勇氣,郡吏常辱球母,球合年少數十人,殺吏滅其家,由是知名。九江山賊起,劫刺史。球以太尉掾為九江太守,設方略,實時摧破。誅鉏豪強,郡中累足①,遷甘陵相。時天下旱,司空張顥奏郡中長吏嚴酷貪污者皆罷免之。球以嚴酷征,詔書以九江時功拜議郎,遷將作大匠、尚書令。 ①累足,即重足而立之意,畏懦狀。 十一月,太常楊賜為司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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