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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安帝紀(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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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戊辰,光祿勳馮石為太尉。 五月,南單于左〔日〕(屍)逐燒當郡部扶渠當等反①。 ①《範書》南匈奴傳「扶渠當」作「新降一部大人阿族」。又安帝紀作「南匈奴左日逐王叛」。按反者乃左日逐王所轄之新降一部,因不堪徵發煩劇而反,非左日逐王叛。安帝紀失于簡而致誤。又《袁紀》之「屍」字乃「日」字之訛,正之。 秋八月辛巳,大鴻臚耿珍為大將軍①。 ①《範書》作「耿寶」,恐系避諱所改。 戊子,麒麟一、白虎二同見陽翟。 九月丁酉,廢皇太子保為濟陰王。 太子嘗有疾,避于野王君王聖第。太子乳母王男、廚監邴古與中常侍江京、樊豐及聖、永等爭言相是非①,遂誣譖男等,皆幽死獄,父母妻子徙日南。太子思戀男等,數為歎息。聖、永懼有後患,乃與京、豐共譖構太子。是時閻後寵盛,京、豐媚于閻顯等,信之,遂與後共助毀太子。上召大將軍、公卿議太子應廢。大將軍耿珍等曰:「是不宜奉適嗣。」太常桓焉、太僕來歷、廷尉張皓曰:「邴古等所議謀,太子不知。經說年未十五,過惡不在身②。太子少,宜選忠良師友,輔以禮義。廢置重事,此誠聖思所宜詳審。」上使中常侍奉詔脅諸大臣,大臣皆失色。來歷獨固爭之,上乃免曆官,削爵土。 ①《東觀記》、《範書》「邴古」作「邴吉」。 ②王先謙曰:「王補曰:『昭公二十三年《公羊傳》:尹氏立王子朝。何休注:尹氏貶,王子朝不貶者,年未滿十歲,未知欲富貴,不當坐,明罪在尹氏。此議言經說「年未滿十五,過惡不在其身」,蓋漢時治經者舊有此說,故來歷等據之,以爭濟陰王。』」按時濟陰王才十歲。 是日,太子廢。於是光祿勳〔祋〕(祝)諷①、中郎將閭丘弘②、符節令張敬、太中大夫第五頡、中散大夫曹成、諫議大夫李泰③、羽林右監孔顯、治書侍御史龍調④、衛尉丞樂闈、城門司馬徐崇、開封人鄭安世等守闕上書,訴太子之冤⑤。 ①據《範書》、華陽國志蜀志改。 ②中郎將,《範書》來歷傳作「侍中」。 ③《範書》來歷傳作「李尤」,惠棟以為《袁紀》作「李泰」,誤。 ④《範書》來歷傳作「龔調」。惠棟曰:「華陽國志曰:調字叔侯,巴郡安漢人,官至荊州刺史。」今按惠所引見華陽國志卷一二益梁寧三州先漢以來士女巴郡士女,其文曰:「志士荊州刺史龔調字叔侯。」注曰:「安漢人。」後又有「文學掾龔策」,注作「墊江人」。而巴志所載官至荊州刺史者,乃龔榮也,且系墊江人,桓帝時任巴郡文學掾。則即巴郡士女所言之「龔策」也,「策」系「榮」之誤。而巴志敘安漢縣,曰:「號出人士,大姓陳、范、閻、趙。」不及龔姓。按調、榮二人,先後同時,恐不當俱官至荊州刺史,苦無旁證,未知孰是。 ⑤據《範書》所載,此上十一人皆系來歷邀集守闕上書者。 癸巳①,令天下死罪減一等,徙邊戍,亡命贖罪者各有差。 ①《范書》安帝記作「乙巳」。按癸巳在丁酉之前,而史文置於後,則當以「乙巳」為是。 辛亥,黃龍見曆城。 庚申晦,日有蝕之。 冬十月壬午,鳳凰見新豐。本志曰:「皇之不極,是謂不建,時則有龍蛇之孽。」又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時則有羽蟲之孽。鳳皇者,陽明之應也,故非明王則隱而不見。凡五色大鳥似鳳皇者多為羽蟲之孽。」是時上信讒,免楊震,廢太子,不哲之異也。 丁亥,行幸長安,祠陵廟。 十二月乙未,黃龍見琅邪。 是歲京師、郡國二十二地震①。 ①《範書》、《續漢志》均作「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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