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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和帝紀(2)


  永元二年[90年]

  春正月,大赦天下。

  夏,耿秉出塞,至涿邪山,與北單于相遇,大戰破之。

  秉字伯初,國之子也。魁梧有才略,善說司馬法,為將常為士卒先,休息不部陳,然遠斥候,〔明〕要誓,士卒爭為致死。秉薨,諡壯侯。南單于聞秉薨,舉國發喪,剺面流血,得外國心如此。秉弟夔,壯勇有氣力,以軍功拜騎都尉。常以精騎八百出塞,于金微山斬閼氏、名王以下,自漢軍所未至,封粟邑侯

  ①按《漢書》藝文志,軍禮司馬法百五十五篇,入禮類。又曰:兵家者,蓋出古司馬之職,王官之武備也。洪範八政,八曰師,明兵之重也。下及湯武受命,以師克亂而濟百姓,司馬法是其遺事也。又按隋書經籍志及新、舊唐志,均作司馬穰苴撰。《史記》司馬穰苴傳曰:「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於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則司馬法乃古兵法,非穰苴所撰明矣,三志乃偽記耳。
  ②據《東觀記》及《範書》補。又「要」,約也。
  ③《範書》作「桓侯」。
  ④原作「栗邑侯」。《範書》作「粟邑侯」,兩漢志無栗邑而有粟邑,屬左馮翊,故徑正。

  五月丙辰,立皇弟惠為〔濟〕北(海)王,開為河間王,瑕為城陽王。立故淮〔陽〕(南)閔王昺子惻為常山王,故齊王晃子忍為齊王,北海王睦子威為北海王

  ①按《袁紀》下文有「北海王」,此不當作「北海王」,故據《範書》改作「濟北王」。又《範書》和帝紀「惠」作「壽」,「瑕」作「淑」,未知孰是。
  ②據《範書》改「淮南」為「淮陽」。又《範書》和帝紀「惻」作「側」。明八王傳「閔王」作「頃王」。又和帝紀「忍」作「無忌」,且作「丁卯」日所改封。與《袁紀》多異。

  車師遣使奉獻。

  六月庚辰,封竇憲為〔冠軍〕(武陽)侯,篤〔郾〕(偃)侯,景汝陽侯,瓖夏陽侯。憲獨不受封。

  ①《範書》作「冠軍侯」。按《東觀記》曰:「封武陽侯,食邑二萬戶。憲固辭封。詔曰:『大將軍憲,前歲出征,克滅北狄,朝加封賞,固辭不受。舅氏舊典,並蒙爵土,其封憲冠軍侯,邑二萬戶。』」按本卷永元元年六月已言封武陽侯,此不當複言之,故依《東觀記》以正之。
  ②據《範書》及兩漢志改。

  辛卯,中山王焉薨,諡曰簡王。

  光武時,諸王皆就國,焉以郭後少子故留京師。至永平初乃就國,詔賜羽林右騎為虎賁,又令上官屬子弟以為官騎焉。皆上疏辭讓,詔曰:「諸侯出境,必有武備,夾穀之會,司馬以從。夫有文事,必有武備,所以重蕃也。王無辭焉。」

  ①定公四年《左傳》,子魚對衛靈公曰:「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於是乎出境。若嘉好之事,君行師從,卿行旅從。」
  ②定公十年《谷梁傳》曰:「類穀之會,孔子相焉,兩君就壇,兩相相揖。齊人鼓噪而起,欲以執魯君。孔子曆階而上,不盡一等,而視歸乎齊侯,曰:『兩君合好,夷狄之民何為來為?』命司馬止之。齊侯逡巡而謝曰:『寡人之過也。』」
  ③見定公十年《谷梁傳》之文。

  是夏,月氏王謝將七萬騎攻班超,超眾大恐。超曰:「月氏兵雖多,千里逾蔥嶺,何足憂哉!但當收穀堅守,饑窮自降,不過數十日決矣!」謝攻超,不能下,抄掠無所得。超度其糧盡,必從龜茲求食,乃遣數千兵伏東界要之。謝果遣騎賚金銀珠玉往龜茲,伏兵遮擊,盡殺之。遣持所斬以示謝,謝大驚,即遣使請罪,願得生歸,超縱遣之。月氏震怖,歲歲奉貢。

  ①《范書》班超傳曰謝乃是月氏副王。

  秋七月,大將軍竇憲出屯敘州。

  九月,匈奴北單于遣使款塞,願朝見憲。中護軍班固迎單于,單于為南單于所破,遠遁漠北,固至私渠海而還。於是北單于地空,憲欲自為功,乃立降者鹿蠡王阿修為單于,因置中郎將領護軍,如南單于故事。事下公卿,司徒袁安、太尉宋由、太常丁鴻、少府〔尹〕睦(識)以為:「阿修,誅君之子,又與鮮卑、烏桓為父兄之讎,不可立。南單于先帝所置,今首破北虜,新建大功,宜令並領降眾,以終先帝破北成南之策。」

  ①《范書》袁安傳作「阿佟」,南匈奴傳作「於除鞬」。惠棟曰:「《袁紀》作『阿修』。」錢大昭曰:「疑即於除鞬也。」集解引黃山曰:「案南匈奴傳:『章和元年,鮮卑擊北匈奴,斬優留單于。』又『
  永元三年,北單于複為耿夔所破,逃亡不知所在,其弟谷蠡王于除鞬自立為單于,遣使款塞。竇憲上書,立為北單于,朝廷疑之』。似阿修別為一人,乃優留之弟。若于除鞬之兄,是為嗣單于,但逃亡,未嘗為二虜殺也。惟《袁紀》謂阿修誅君之子,又與烏丸、鮮卑為父兄之讎,則似即為於除鞬。故《通鑒》不更及阿修之名也。」按錢說是。
  ②據《通鑒考異》改。然按《範書》,永元二年,任少府一職者,竇嘉也。時尹睦任大司農,與《袁紀》異。又《范書》袁安傳載,同安議者乃任隗、劉方、尹睦也,而宋由、丁鴻、耿秉等皆可憲議,亦與《袁紀》異。宋由乃竇氏之黨,不當從安議,且太尉不當列司徒下,此「太尉宋由」恐系「司空任隗」之誤。

  議未定,安懼憲計遂行,複獨上封事曰:「臣聞功有難圖不可豫見者,事有較然易料不疑者。臣謂懼守正執平者,臣請以先帝旨意明之。光武皇帝本所以立南單于者,欲以安南定北,分匈奴之勢也。孝明皇帝欲褒成先帝之功,故赫然發怒,命將征伐。陛下奉承洪業,大開強宇,大將軍遠出籍勝,此誠宣明祖宗餘志之弘勳也。自南單于歸德已來,四十餘年矣,三帝積累,以遺陛下,孳孳所成也。今南單于屯建大謀,深入匈奴,空盡北虜,屯之大功也。輟而不圖,改立新降,以一朝之計,違三代之業,背先祖,棄舊恩,非計之長也。夫言行,君子之樞機;賞罰,治國之綱紀。《論語》曰:『

  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今失信封南一屯,則百蠻不敢複保誓矣。阿修誅君子,于《春秋》之義所不當立。而烏丸、鮮卑新殺北單于,情莫不忿惡其讎,今而立之,則失意而懷怒矣。兵、食可廢,信不可去。且漢故事,供給南單于費值歲一億九千余萬。今北廬彌遠,其費過倍,是所以空盡天下也。」詔下其議,與憲更相難十餘條。憲負恃貴勢,言辭驕慢,安終不移,上卒從安議

  ①屯,即屯屠阿也。
  ②見《易·繫辭》上。
  ③《類聚》卷五二引韓子曰:「言先王仁義,無益於治,必賞罰則國治。」按此乃顯學篇之文,而陳奇猷《韓非子》集解無「必賞罰則國治」句,注引陶鴻慶語「必吾賞罰」下有脫文,陳補「則倍其始法度賞罰」八字。按太平《御覽》卷六二四引,作「必賞罰則國富而治」,下接「法度賞罰者,國之脂澤粉黛也」,與《類聚》同。陳所補恐非。
  ④昭公十一年《公羊傳》曰:「誅君子不立。」
  ⑤《論語》顏淵曰:「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⑥《范書》袁安傳作「一億九十余萬」,恐非。
  ⑦「與」原作「於」,據《範書》徑改。
  ⑧《範書》作「竟立阿佟為單于」。《通鑒》從《範書》,作「上竟從憲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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