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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章帝紀(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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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元年[87年] 春正月,詔曰:「朕以不德,受祖宗弘烈,夙夜祗畏,無以章于先王。漢遭莽弊①,禮壞樂崩,因循故事,多非經典。知其說者之於天下,豈不遠乎!」曹褒喟然歎曰:「昔奚斯頌魯②,考甫詠殷③,竭忠顯主之美者,當仁不讓,奈何疑焉?」遂複上疏,陳制禮意。事下三公,未奏。上曰:「諺言:『作舍道邊,三年不成。』」乃使褒於南宮東觀差序禮事,依舊儀,參五經,驗以讖記,自天子至於庶人,百五十篇。 ①《范書》曹褒傳作「漢遭秦餘」。 ②詩魯頌閟宮曰:「新廟奕奕,奚斯所作。」奚斯,魯大夫公子,作閔公廟。 ③詩商頌譜曰:「有正考甫者,得商頌十二篇于周之大師,以那為首。」 褒字叔通,魯國薛人也。父充,建武中為博士,議定封禪、七郊①、三雍、大射、養老禮儀②。明帝即位,充上言:「漢家再受命,乃有封禪之事,禮樂崩闕,不可為後嗣法。五帝不相遵樂,三王不相襲禮③,大漢宜制禮樂。」褒少有大度,結髮傳充學,尤多好禮事,常慕叔孫通為漢制儀,晝夜研精,當其屬思,不覺旁之有人。舉孝廉,除郎,遷陳留圉令。捕得他郡盜徒五人,守馬嚴風縣殺之,褒曰:「夫絕人命者,天亦絕之。皋陶不為盜制死刑④,昔管仲遇盜而升諸公⑤。今承旨而殺之,是逆天心,俯順人意,其罰重矣。如得全此,而身坐之,願也。」遂不為殺。嚴奏褒軟弱,免官,百姓號泣送之。 ①制郊兆于雒陽城南七裡處,祀天地五帝,是為七郊。詳見續漢祭祀志。 ②三雍,明堂,辟雍、靈台也。大射,李賢曰:「王將祭射宮擇士以助祭也。張虎侯、熊侯、豹侯,其制若今之射的矣。謂之為侯者,天子射中之,可以服諸侯也。」養老禮,乃尊養三老五更,以示孝道於天下。上三禮乃充制于建武末,至明帝初始行之。 ③《禮記》樂記曰:「五帝殊時,不相沿樂;三王異世,不相襲禮。」注曰:「言其有損益也。」 ④尚書大禹謨曰:「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禦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 ⑤《禮記》雜記下曰:「孔子曰: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為公臣,曰:『其所與遊群也,可人也。』」 三月,護羌校尉傅育追虜出塞,戰歿。 夏四月丙子,令天下死罪囚減死一等,徙戍邊。廷尉郭躬上疏曰:「聖恩所以減天下死罪使戍邊者,欲實疆境而重人命也。去死就生,與老弱複相見,莫不歡喜。自丙子已來,犯罪者甚多,應入重〔論〕①。今已牢獄者,蒙更生之恩也。而始被執錄者,獨受大辟之刑,示不均也。書曰:『王道蕩蕩,無偏無黨。』②均大恩以令民。」上喜之,即詔悉赦焉。 ①據《範書》補。又《範書》「犯罪」作「死罪」。而陳澧以為「犯罪」下脫「亡命」二字。 ②出書洪範,而此引上下句倒置。 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父弘及寇恂等時,為決曹掾,諸罹文為弘所決者無恨,治獄三十餘年,郡中稱之,比之東海於公①。躬複以明法稱,稍遷尚書、廷尉。其決斷在哀矜,所免者甚眾,悉條諸文致重者四十餘事,奏除之。躬弟子鎮知名,後至廷尉,封侯。子孫皆修家業,以名理相待,為公者一人,廷尉者八人②,為刺史二十余人③。 ①《漢書》于定國傳曰:「其父于公為縣獄吏,郡決曹,決獄平,罹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恨。」 ②《范書》郭躬傳作「七人」。《初學記》卷十二引華嶠書亦同。又《範書》其上尚有「侯者三人」,《袁紀》恐脫。 ③《範書》作「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眾」。《袁紀》必有脫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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