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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光武帝紀(43)


  建武十二年[36年]

  春,吳漢到南安,擊述弟永于魚涪津,破之,遂降武陽

  ①《范書》吳漢傳作「遂圍武陽」。

  初,漢入犍為界,諸縣多城守。詔令漢直到廣都,據其心腹,諸城自下。漢意難之,既進兵廣都,諸城皆降。又詔漢曰:「廣都去成都五十裡,述若來攻,待其困弊而攻之,勿與爭鋒。述若不來,轉營逼之,彼必堅壁。」漢以連戰輒勝,便進兵,去成都十裡。漢自將步騎二萬余人水北作營,遣副將劉尚將萬余人于南為營,相去二十餘裡。上聞之,大驚,讓漢曰:「如述出兵連綴副營,副營破,即公營亦破矣,恐公不能還自天上也。幸尚無他者,急還廣都。」

  三月癸酉,詔曰:「巴蜀民為人所掠者,免為庶人。」

  夏六月,黃龍見於河東。

  秋七月,馮駿鼓江州,殺田戎。

  九月,述遣司徒謝豐、執金吾袁吉將十余萬人攻吳漢,分兵守劉尚。漢力戰不利,漢謂諸將曰:「吾與諸軍逾越險阻,轉戰千里。今深入敵地,在其城下。勝則成功,敗則無餘,成敗在一舉矣。前夾江為營,戰數不利。今欲徙水北營合于水南,同心一力,人自為戰,何有不克哉!」饗士秣馬,潛軍夜合水南營。述不知,乃分兵距水北營,自將攻水南營。漢迎擊,大破之,斬謝豐、袁吉。會藏宮至,兵馬甚盛,遂進軍城下。述自將數萬人出戰,吳漢縱銳士奔之,刺述洞胸。輿至營,以兵屬延岑。其夜述死。明旦,岑舉城降。吳漢悉滅公孫氏,並誅延岑。漢燔燒百姓,縱兵大掠。上聞之,詔讓吳漢、劉尚曰:「城中老母嬰兒,口以萬數,兵火大縱,可為酸痛,甚達古人吊民之義!公等戴天履地,何忍行此邪!」

  初,漢軍糧盡,具舟將退,謂蜀郡太守張堪曰:「禍將至矣!軍有七日糧,而轉運不至,必為虜擒,不如退也。」堪乃止漢,使毀軍以挑述,述果出戰,遂以破述。成都既平,堪先入其城,府藏珍寶,皆有簿券,秋毫無所取,慰撫吏民,蜀人喜悅。後遷漁陽太守,匈奴嘗以萬騎入漁陽,堪以數千騎擊破之,威震北邊,漁陽大治。

  堪字君游,南陽宛人。明帝時問蜀郡計掾樊顯曰:「前後太守誰最賢?」顯曰:「漁陽太守張堪仁足以惠下,威足以擒奸。前公孫述破時,珍寶山積,卷握之物,足富十世,而堪獨乘折轅車,布被囊而已。」上聞顯言,歎息良久。方征堪,會病卒,天子悼惜之。

  大司空李通以疾罷。通以布衣唱謀,有佐命之功,又尚甯平公主,甚見親重。通性謙恭,常欲避權勢,自為宰相,謝病不視事,連年乞骸骨,上輒優喻之。以三公歸第養疾,通後固請罷相,以特進侯奉朝請,常與高密、膠東侯參議大事。車駕每幸南陽,遣使使祠通父守塚。

  ①高密侯,鄧禹也;膠東侯,賈複也。

  竇融與五郡太守還京師,官屬賓客轉轂千餘兩。融至,上涼州牧、張掖屬國都尉、安豐侯印綬。上遣使還侯印綬,引見就諸侯位,賞賜恩寵傾京師。以梁統為太中大夫。數月,拜竇融為冀州牧,俄拜大司空。融以非國家舊臣,而爵位與吳公並,每朝會進見,辭禮甚恭,上愈親厚之。融久不自安,數辭讓爵位,因侍中金遷口達至誠。又上疏曰:「臣融年五十三,有子年十五,質性頑鈍。臣朝夕教以經藝,不得令見天文、讖記。誠欲令肅恭畏事,恂恂修道,不願其才能,何況乃當傳以連城王侯故國哉?」每請間求見,上輒不許。融嘗罷朝,逡巡席後。上知融欲讓,使左右扶出之。他日將會,先詔融曰:「曩者知公欲讓,今相見宜論他事,勿複言。」其殷勤若此。

  ①吳公,吳漢也。時任大司馬,故稱公。

  梁統在朝,數言便宜。上書陳法令輕重,宜遵舊典,曰:「臣聞人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治理,愛人故為之除殘,治理則為之去亂。是以五帝有流殛之誅,三王有大辟之刑,所以經世教民,除殘去亂也。故孔子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高帝受命,奄有天下,制法定律,傳之後也,不易之科也。文帝寬柔,省去肉刑,他皆率由舊章,幾致刑措。武帝因資財富,多出兵,命將征伐遠方,軍沒民疲,豪傑犯禁,故增其二科,懲不盡節。宣帝聰明,親覽萬機,臣下奉憲,不失繩墨。元帝法令,少所改更,而天下稱治。至於成帝繼體,哀、平即位日淺,丞相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律百有餘事,咸不厭人心,尤妨政事。伏見陛下,權時撥亂,博施濟民,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而反循季世末節,襲秉衰微之軌,非所以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願陛下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垂無窮之制,天下幸甚。」

  ①《范書》梁統傳未明言上疏年月,而杜林傳及《通鑒》均作「建武十四年」,與此異。
  ②唐虞時,流共工,殛鯀也。
  ③大辟,死刑也。
  ④見《易·繫辭》。
  ⑤《漢書》刑法志曰:孝武之時,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師古曰:「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並連坐也。」此即所謂新增二科。
  ⑥李賢曰:「按嘉傳及刑法志並無此事,統與嘉時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載也。」惠棟曰:「《東觀記》載統奏曰:『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孝成、孝哀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定令斷律,凡百餘事。』云云。統言王嘉等,明不專指嘉也。何焯以嘉為相不過二期,安得數年之間,虧除舊律,蓋考之未審也。」按惠棟所引奏文,乃《袁紀》之文,非《東觀記》也。《東觀記》梁統傳曰:「統疏稱: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惠棟曰「不專指嘉」,是也,《東觀記》之文是有力證明。

  事下公卿,光祿勳杜林諫曰:「夫人情挫辱則節義之心損,刑網繁密則苟免之行生。聖帝明王知其如此,故深識遠慮,動居其厚。故湯去三面之網,易著三驅之義,所以德刑參用而示民有恥。漢德寬厚,民無二心,軍士左袒,樂為劉氏,多恩之所致也。至其後世,不能以德而勤於法,故有吹毛求疵,詆欺無限;桃李之饋,集以成事。於是家無全行,國無廉夫,上下相循,法不能正,而仁義之風替矣。陛下覽得失之要,深知其原,故破觚為圓,建斲為樸。法簡易遵,網疏易從,海內頌政,不勝其喜,宜如舊制。」上從林議。

  ①《史記》殷本紀曰:「湯出,見野張網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諸侯聞之,曰:『湯德至矣,及禽獸。』」
  ②易比卦曰:「王用三驅,失前禽。」疏曰:「三度驅禽而射之也。」
  ③《史記》呂太后本紀曰:呂太后死,周勃入北軍,行令軍中曰:「為呂氏右袒,為劉氏左袒。」軍中皆左袒為劉氏。
  ④「建斲」,《史記》及《範書》均作「斲雕」,《袁紀》恐誤。

  統徙封陵鄉侯,出為九江太守,治甚有跡,吏民畏愛之。統有子九人,而松最知名。次竦,弱冠能教授,善屬文。

  袁宏曰:自古在昔,有治之始,聖人順人心以濟亂,因去亂以立法。故濟亂所以為安,而兆眾仰其德。立法所以成治,而民氓悅其理。是以有法有理,以通乎樂治之心,而順人物之情者。豈可使法逆人心,而可使眾兆仰德,治與法違,而可使民氓悅服哉!由是言之,資大順以臨民,上古之道也。通分理以統物,不易之數也。

  降逮中世,政繁民弊。牧之者忘簡易之可以致治,禦之者忽逆順之所以為理,遂隳先王之大務,營一時之私議。於是乎變詐攻奪之事興,而巧偽奸吏之俗長矣。陵遲至於戰國,商鞅設連坐之令以治秦,韓非論捐灰之禁以教國。而修之者不足以濟一時,持之者不能以經易世。何則?彼誠任一切之權利,而不通分理之至數也。

  ①《史記》商君列傳曰:「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②《《韓非子》·內儲說上》曰:「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又曰:「一日。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子貢曰:『棄灰之罪輕,斷手之罰重,古人何太毅也?』曰:『無棄灰所易也,斷手所惡也,行所易不關所惡,古人以為易,故行之。』」

  故論法治之大體,必以聖人為准格;聖人之所務,必以大道通其法。考之上世,則如彼;論之末世,則如此。然則非理分而可以成治者,未之聞也。若乃變詐攻奪之事興,而飾智謀權冊以勝之;巧偽奸利之俗長,而設禁網陷阱以餌之;患時世之莫從,懸財賞行罰以驅之;毒為下之訐逆,厚威網殺伐以服之。斯所謂勢〔利〕(力)苟合之末事,焉可論之以治哉?先王則不然,匡其變奪,則去其所事;救其巧偽,則塞其淫情。人心安樂,乃濟其難以悅之,又何不從之有焉?人情惡侵,則正其分以齊之,又何訐逆之有焉?推此以治,則雖愚悖凶戾者,其於身也,猶知法治所以使之得所而安其性者也。故或犯治逆順亂倫反性者,皆眾之所疾,而法之所以加。是警一人而千萬人悅,則法理之分得也。夫然,則上下安和,天下悅服,又何論于法逆於理,理與法違哉?

  ①據黃本、南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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