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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 食貨志(5)


  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直工大奸乃盜為之。

  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臧之業,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益廣關,置左右輔。

  初,大農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上林既充滿,益廣。是時粵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館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織加其上,甚壯。於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高數十丈。宮室之修,繇此日麗。

  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

  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乃征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郎選衰矣。

  是時山東被河災,乃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道護之,下巴、蜀粟以賑焉。

  明年,天子始出巡郡國。東度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辯,自殺。行西逾隴,卒,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殺。於是上北出蕭關,從數萬騎行獵新秦中,以勒邊兵而歸。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什一,以除告緡,用充入新秦中。

  既得寶鼎,立後土、泰一祠,公卿白議封禪事,而郡國皆豫治道,修繕故宮,及當馳道縣,縣治宮儲,設共具,而望幸。

  明年,南粵反,西羌侵邊。天子為山東不澹,赦天下囚,因南方樓船士二十余萬人擊粵,發三河以西騎擊羌,又數萬人度河築令居。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戊田之。中國繕道饋糧,遠者三千,近者千餘裡,皆仰給大農。邊兵不足,乃發武庫、工官兵器以澹之。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上差出牝馬天下亭,亭有畜字馬,歲課息。

  齊相蔔式上書,願父子死南粵。天子下詔褒揚,賜爵關內侯,黃金四十斤,田十頃。佈告天下,天下莫應。列侯以百數,皆莫求從軍。至飲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乃拜卜式為御史大夫。式既在位,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買之。而船有算,商者少,物貴,乃因孔僅言船算事。上不說。

  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無賦稅。南陽、漢中以往,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而初郡又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余人,費皆仰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澹之。然兵所過縣,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輕賦法矣。

  其明年,元封元年,蔔式貶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准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余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不復告緡。它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余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蔔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亨弘羊,天乃雨。」久之,武帝疾病,拜弘羊為御史大夫。

  昭帝即位六年,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爭利,視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乃與丞相千秋共奏罷酒酤。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怨望大將軍霍光,遂與上官桀等謀反,誅滅。

  宣、元、成、哀、平五世,無所變改。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複之。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幣,除其販賣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農桑。」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次七分,三銖,曰「么錢一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么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么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么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三物,六名,二十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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