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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成帝紀(2)


  五月,中謁者丞陳臨殺司隸校尉轅豐于殿中。

  秋,桃、李實。大水,河決東郡金堤。冬十月,御史大夫尹忠以河決不憂職,自殺。

  河平元年春三月,詔曰:「河決東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輒平,其改元為河平。賜天下吏民爵,各有差。」

  夏四月己亥晦,日有蝕之,既。詔曰:「朕獲保宗廟,戰戰慄栗,未能奉稱。傳曰:『男教不修,陽事不得,則日為之蝕。』天著厥異,辜在朕躬。公卿大夫其勉,悉心以輔不逮。百寮各修其職,惇任仁人,退遠殘賊。陳朕過失,無有所諱。」大赦天下。

  六月,罷典屬國並大鴻臚。

  秋九月,複太上皇寢廟園。

  二年春正月,沛郡鐵官治鐵飛,語在《五行志》。

  夏六月,封舅譚、商、立、根、逢時皆為列侯。

  三年春二月丙戌,犍為地震、山崩、雍江水,水逆流。

  秋八月乙卯晦,日有蝕之。

  光祿大夫劉向校中秘書。謁者陳農使,使求遺書於天下。

  四年春正月,匈奴單于來朝。

  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二月,單于罷歸國。

  三月癸醜朔,日有蝕之。

  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財振貸。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避水它郡國,在所冗食之,謹遇以文理,無令失職。舉惇厚有行、能直言之士。

  壬申,長陵臨涇岸崩,雍涇水。

  夏六月庚戌,楚王囂薨。

  山陽火生石中,改元為陽朔。

  陽朔元年春二月丁未晦,日有蝕之。

  三月,赦天下徒。

  冬,京兆尹王章有罪,下獄死。

  二年春,寒。詔曰:「昔在帝堯,立羲、和之官,命以四時之事,令不失其序。故《書》雲『黎民于蕃時雍』,明以陰陽為本也。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陰陽,薄而小之,所奏請多違時政。傳以不知,周行天下,而欲望陰陽和調,豈不謬哉!其務順四時月令。」

  三月,大赦天下。

  夏五月,除吏八百石、五百石秩。

  秋,關東大水,流民欲入函穀、天井、壺口、五阮關者,勿苛留。遣諫大夫博士分行視。

  八月甲申,定陶王康薨。

  九月,奉使者不稱。詔曰:「古之立太學,將以傳先王之業,流化於天下也。儒林之官,四海淵原,宜皆明於古今,溫故知新,通達國體,故謂之博士。否則學者無述焉,為下所輕,非所以尊道德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丞相、禦史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是歲,御史大夫張忠卒。

  三年春三月壬戌,隕石東郡,八。

  夏六月,潁川鐵官徒申屠聖等百八十人殺長吏,盜庫兵,自稱將軍,經歷九郡。遣丞相長史、禦史中丞逐捕,以軍興從事,皆伏辜。主

  秋八月丁已,大司馬、大將軍王鳳薨。

  四年春正月,詔曰:「夫《洪範》八政,以食為首,斯誠家給刑錯之本也。先帝劭農,薄其租稅,寵其強力,令與孝弟同科。間者,民彌惰怠,鄉本者少,趨末者眾,將何以矯之?方東作時,其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致勞來之。《書》不雲乎?『服田力嗇,乃亦有秋。』其勖之哉!」

  二月,赦天下。

  秋九月壬申,東平王宇薨。

  閏月壬戌,御史大夫于永卒。

  鴻嘉元年春二月,詔曰:「朕承天地,獲保宗廟,明有所蔽,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眾冤失職,趨闕告訴者不絕。是以陰陽錯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閔焉。《書》不雲乎?『即我禦事,罔克耆壽,咎在厥躬。』方春生長時,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稱朕意焉。其賜天下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逋貸未入者勿收。」壬午,行幸初陵,赦作徒。以新豐戲鄉為昌陵縣,奉初陵,賜百戶牛、酒。

  上始為微行出。

  冬,黃龍見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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