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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景帝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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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冬十一月,罷諸侯御史大夫官。 春正月,皇太后崩。 夏,旱,禁酤酒。秋九月,蝗。有星孛於西北。戊戌晦,日有蝕之。 立皇子乘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陽宮。 御史大夫綰奏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不得出關。 夏,蝗。 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十月戊午,日有蝕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 更名諸侯丞相為相。 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 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為五國,立孝王子五人皆為王。 五月,詔曰:「夫吏者,民之師也。車駕、衣服宜稱。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裡,與民亡異。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禦史請之。」先是,吏多軍功,車、服尚輕,故為設禁,又惟酷吏奉憲失中,乃詔有司減笞法,定棰令。語在《刑法志》。 六月,匈奴入雁門,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馬。吏卒戰死者二千人。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蝕之。 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三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中二千石、諸侯相爵右庶長。 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地震。 秋七月乙巳晦,日有蝕之。 條侯周亞夫下獄死。 二年冬十月,省徹侯之國。 春,匈奴入雁門,太守馮敬與戰死。發車騎材官屯。 春,以歲不登,禁內郡食馬粟,沒入之。 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農事傷則饑之本也,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為非者寡矣。朕親耕,後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不受獻,減太官,省徭賦,欲天下務農蠶,素有畜積,以備災害。強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五月,詔曰:「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湣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秋,大旱。 三年春正月,詔曰:「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饑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其終始。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皇太子冠,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甲子,帝崩于未央宮。遺詔賜諸侯王、列侯馬二駟,吏二千石黃金二斤,吏民戶百錢。出宮人歸其家,複終身。 二月癸酉,葬陽陵。 贊曰:孔子稱「斯民,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信哉!周、秦之敝,罔密文峻,而奸軌不勝。漢興,掃除煩苛,與民休息。至於孝文,加之以恭儉,孝景遵業,五六十載之間,至於移風易俗,黎民醇厚。周雲成、康,漢言文、景,美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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