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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回 裴總管出師屢捷 唐高宗得病告終(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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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閶闔開宮殿,萬國衣冠拜冕旒。」 這是唐人所詠的詩句。當太宗高宗時,確有這種景象,並非虛誇。高宗常往來兩都,外族亦隨地入覲,晚年武氏專政,也嘗禦光順門,令四夷覲見,已與皇帝相似。嗣後成為常例。武氏且攛掇高宗,遍封五嶽,乃命在嵩山南麓特築奉天宮。監察禦史裡行李善感入諫道:「陛下前封泰山,告太平,致群瑞,已足與三皇五帝比隆,近來年穀不登,餓莩載道,四夷交侵,兵車屢出,還請陛下恭默思道,修德禳災,若再廣營宮室,勞役不休,恐天下失望,反為不美呢。」 高宗雖也有三分明白,但內為武氏所制,不能自主,只好置諸不理。惟自褚遂良韓瑗死後,中外均莫敢進言,差不多有二十年,至善感始陳讜論,時人稱為鳳鳴朝陽。不沒諫臣。但言不見從,終歸無益。 武氏外好鋪張,內肆毒虐,貶置杞王上金,及鄒王素節,又逼死曹王明,鎮日裡行兇逞威,暗無天日。杞王上金,系高宗妃楊氏所生,武氏有己無人,恨母及子,因把他削奪封邑,安置澧州。素節為蕭淑妃所生,淑妃冤死,出素節為申州刺史,素節著《忠孝論》,表明己意,倉曹參軍張柬之,密封上聞,欲高宗保全素節,偏為武氏所見,益加怒意,陰嗾廷臣誣他受贓,徙置袁州。曹王明乃太宗少子,母為巢刺王妃,【曾見前文。】永隆中,曾坐太子賢事,降封零陵王,謫居黔州。都督謝祐,陰承武氏意旨,逼令自殺。還有英王哲妃趙氏,為高祖女常樂公主所出,高宗待公主頗厚,武氏又加猜忌,遷怒英王妃,把她幽閉,不給火食,活活的餓死禁中。【親子可殺,何況子婦。】且逐妃父趙瓖,出為括州刺史,令公主隨夫至官,不准入朝,另納韋玄貞女為英王繼妃。 武氏生四子一女,女封太平公主,獨能得母歡。儀鳳中,吐蕃請公主下嫁,武氏不欲愛女遠行,乞為道士,以拒和親,既而公主服紫袍,系玉帶,首戴巾幘,入侍親前,且歌且舞。 武氏大笑道:「兒非武官,何為著此服飾,莫非瘋了不成?」 公主答道,「何妨轉賜駙馬。」 【急欲出嫁,故有後文許多穢聞。】 高宗聽了女言,已知微意,遂擇薛瓘子紹為婿,令公主下嫁。紹母即太宗女城陽公主,本適杜荷,【見二十七回小注中。】荷坐承乾事被誅,乃改嫁薛瓘。瓘有三子,長名顗,次名緒,紹為最幼,生得面如冠玉,不讓潘安,所以高宗特為選入,假萬年縣為婚館,門隘不能容翟車,有司毀垣以入。設燎遍途,道樾為枯。公主貌亦絕倫,一對璧人,當然恩愛,不消細說。惟武氏聞顗妻蕭氏,緒妻成氏,均非貴族,意欲令二瑀人易妻,顧語內侍道:「我女貴人,豈可與田舍女作妯娌麼?」【勢利至此。】 語未畢,即有一人接口道:「蕭氏系蕭侄孫女,也是國家的勳舊呢。」 武氏聽了,才算把意見蠲除,不生異議。蕭成二女倖免離婚,但看到後文事,我說還不如早離呢。 到了高宗末年,又改元弘道;擬出封嵩山,駕幸奉天宮,忽然間頭眩目迷,幾不能視。【色欲大過,宜成此疾。】 侍醫張文仲秦鳴鶴道:「肝風上逆,須急用針砭,方可療疾。」 武氏本伴駕同行,至此亦在帝側,便發怒道:「二人可斬,龍體豈可針刺麼?」 張秦二人,碰了幾個釘子,慌忙伏地磕頭。 高宗道:「醫官為療疾起見,何足言罪?我頭眩愈甚,快與我針治好了。」 兩人才敢起身,一再加刺,應手奏效。 高宗喜道:「我目已明,難得有此妙手呢。」 武氏聞言,即起身拜天道:「這都是上天所賜,怎敢不敬謹拜謝?」 拜畢,又轉身向內,自負彩段百匹,賜給二醫。秦張謝恩而出,既而舊疾複作,仍苦迷眩,又欲召二醫針治。武氏道:「可一不可再,針治究非良策呢。」 乃請高宗還東都。 看官!你道武氏種種言行,是真心愛高宗麼?高宗年已半百,精力已衰,武氏年齡,比高宗尚大三四歲,偏她生得丰采異常,望去尚是半老佳人,並不象五六十歲的形狀。就是枕席風光,不減情興,她因高宗沒用,已看作眼中釘,表面上是禱祝高宗速瘥,背地裡恰咒詛高宗速死,老天有意從人願,竟令高宗的頭眩病,日甚一日,至返東都後,且臥床不起,自覺甚危,遂詔太子哲監國,命裴炎、劉景先、郭正一三人,兼東宮平章事,又越數日,疾已大漸,夜召裴炎等,入受遺詔,當即歸天,享壽五十六歲,在位三十四年。改元至十有四次。【永徽、顯慶、龍朔、麟德、乾封、總章、鹹亭、上元、儀鳳、調露、永隆、開耀、永淳、弘道。】小子有詩歎高宗道: 男子主剛女主柔,如何權力竟相侔? 綱常倒置危機伏,禍始原來是聚麀。 高宗已崩,太子哲即位,就是《唐史》上所稱的中宗皇帝。看官欲知中宗時事,待至下回再詳。 *==*==* 前半回文字,兩敘裴行儉征虜,而王方翼薛仁貴婁師德事,即順次帶敘,蓋以裴為主,王薛婁三人為賓,屬辭比事,獨分詳略,所以別當日之武功,說本回之文法,固非率爾操觚者比也。中敘六都護一段,為前數回作一總束,俾閱者於目不暇接、腦不遑憶之時,得此揭櫫,自覺了然,故看似閒筆,實為萬不可少之文字。下半回申述武氏之殘毒,簡而能賅,蓋將述高宗之崩逝,故特就弘道先後年間,關於武氏之處置親屬,一概敘清,省得後文另起爐灶,且於時事亦不致錯雜,而高宗之崩,乃可依次敘下,語在此而意在彼,此亦一文中賓主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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