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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專工取媚 訂合同屢次貸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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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南方獨立軍隊,本推伍廷芳、陸榮廷、唐繼堯、林葆懌、劉顯世、譚浩明等為領袖,與北方爭論不休,至用武力相待。及聞中日有軍事協定的密約,唯恐段祺瑞藉口邊防,借著日本軍人,來圖南方,所以電致中央,詳叩約章內容;政府置諸不答,因複嚴電詰問。電文有雲: 北京馮代總統鑒:聞段祺瑞與其左右二三武人,有與日本訂立密約之說,中外喧騰,舉國驚疑,奔走呼號,一致反對。廷芳等前已電請鈞座,如有其事,應請嚴行拒絕,如確無之,則請明白宣佈,以祛群疑。區區息事禦侮之苦衷,諒邀洞鑒。竊以西南義旅,志在護法,但求有裨于國,斷非意氣之爭。今段祺瑞及其私人,因壞法而用兵,因用兵而借款購械,因借款購械而有亡國條約,務求逞于國內,甯屈伏于外人。無論雙方勝負若何,而國家主權,已陷於外人掌握之中。叱吒鞭笞,唯命是聽,奴隸牛馬,萬劫不復。 雖賣國之罪,責有攸歸,而覆巢之下,甯冀完卵?國且將亡,法乎何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今與中央約。中央果開誠佈公,聲明不簽亡國之約,而對於南北爭持之法律政治諸問題,組織和平會議,解決一切,則我即當停戰息兵,聽我國人最後之裁判。倘忠言不納,務逞其窮兵黷武之心,而甘以國家為孤注,則我國民甯與偕亡,斷不忍為人魚肉也。迫切陳詞,佇候明教! 這種電文,本為段氏所不願入目,馮總統一經閱過,偏把電文移送國務院,顯示老段,激動段氏怒意,恨不得將南方軍隊,立即掃平。他想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大借外債,籌足餉械,派遣十萬雄師,與南方猛鬥一場,如能就此蕩平,方出胸中惡氣。主見已定,遂授意曹、陸兩人,再行借款。曹氏就是汝霖,現任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陸氏名叫宗輿,為浙江海寧人,前清嘗領鄉薦,遊學日本,速成法政學校,歸國後納資為郎中,輾轉遷擢,累居顯要。民國成立,更得美差,歷任國務院秘書,及駐日公使、幣制局總裁等職,宦囊充裕,多財善賈,遂與日商品設中華匯業銀行,做了該行中總理先生。 這兩人同是親日派,為段幫忙。不啻為日本幫忙。在外又有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曹總長一鼻孔出氣,小子於九十四回中,已約略敘及,惟未曾表明詳情。他既是個皇華專使,法學大家,應該把他詳述履歷,方不抹煞這民國通材。數語耐人尋味。他家住吳興荻港鎮,乃兄叫作章宗元,也曾向美國遊學,歸參政務,尋為唐山路礦學校校長,注重實業教育,與宗祥性情行跡,迥不相同,所以西洋畢業的兄長,反不及東洋畢業的阿弟較為闊綽。當宗祥學成歸國時,曹汝霖已通顯籍,為宗祥所垂涎,特上時務條陳萬余言,作為進階。偏清政府留中不報,急得宗祥撫髀興嗟,非常侘傺。繼思前時載振囑語,允為援引,見九十四回。何勿就此營謀,尋條進路?當下浼一知友,先向振貝子處,代為先容,然後執刺往謁,好容易才得進見。振貝子雖與晤談,卻淡淡的問了數聲,並未提及前言,推誠相示。畢竟貴人善忘。章宗祥不便相詰,只好說了幾句套話,悵然回寓。 可巧有個床頭人,見乃夫潦倒情狀,詢明大略,遂即放出手段,為夫求榮。又是一個曹夫人。相傳章妻陳氏,芳名彥安,曾在滬上女學校肄業,籍隸姑蘇,彼時宗祥亦為南洋公學學生,邂逅相遇,一見傾心,遂成為兒女交。後來陳氏亦遊歷日本,與宗祥訂定婚約。至宗祥歸國,就借滬上旅舍為青廬,行合婚禮。卿卿我我,相得益歡。未幾相偕北上,滿抱一夫榮妻貴的希望,挈豔同行,乃寓京多日,未遂雄飛,倒不如牝雞振翼,還望高升。 於是打通內線,入謁振貝子夫人,憑著那鶯聲百囀,博得貝子夫人的歡心,時常召入,青眼相待。陳氏知情識趣,竟拜貝子夫人為乾娘。未知年紀相差幾何?貝子夫人越加寵愛,遂向振貝子說項,邀同振貝子至乃翁前,極言陳氏夫婦的材能。乃翁便是慶親王奕劻,便延陳氏入邸,教授孫兒孫女,並調宗祥入民政部當差,遠大鵬程,從此發軔。巧值民政部尚書肅親王善耆,自負知人,收攬名士,宗祥遂屢上條陳,大蒙鑒賞,當由肅王專摺力保,得賜進士。俄而派至參丞上行走,俄而充任憲政編查館委員,俄而超補右丞,俄而調授內城巡警總廳廳丞。武漢興兵,南北議和,宗祥亦列入清室議和代表,赴滬參議。 至袁項城任民國總統,令宗祥為大理院院長,嗣且改長司法,兼署農商。袁氏籌辦帝制,宗祥亦奔走效勞,尋見帝制無成,改投段氏門下。段二次組閣,仍使他為司法總長。旋即遣赴東洋,繼陸宗輿為駐日公使。真是官運亨通。看官試想!他的法政學問,是從日本國造成的,大使頭銜,是從段總理派與的,所以他心目中,只知日本國,只知段總理,所以段氏有命,無不遵從。此次曹、陸兩人,奉命借債,當然電告宗祥,與同協力,內外張羅,多多益善。東鄰日本,卻是慷慨得很,但教曹、陸、章與他籌商,無不允諾,惟抵押品須要穩固,信貸契須要嚴密,兩事辦就,便一千萬二千萬三千萬的銀元,源源接濟,如水沃流。究竟扶桑三島,能有若干銅山金穴,可以取用不盡,挹注中國?大約也是效微生高的故智,乞鄰而與。試問日本人的用意,果為何事,肯這般替我騰挪,苦心經營呢?不煩明言。總計民國七年六月為始,到了九月,共借日本款五次,由小子一一敘出,分作甲乙丙丁戊五項,臚列如下: (甲)訂借吉、黑林礦三千萬元。財政總長曹汝霖,農商總長田文烈,商同中華匯業銀行經理陸宗輿,向日本興業、朝鮮、臺灣三銀行,借定此款,以吉林、黑龍江兩省全境森林礦產為抵押。訂定約文共十條: (一)借款為日金三千萬元。 (二)限期十年,期滿後,得由雙方協議續借。 (三)經過五年後,無論如何,得於六個月前,預先知照償還本借款金之一部分。 (四)年息七厘五毫。若實行第二條續借時,利率當按時協定。 (五)每屆付息,須每個月前先付,限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但第一次及最末次,不滿六個月,可按日計算,先行付清。 (六)十足交款,並無回扣。 (七)本借款之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辦理。 (八)吉、黑兩省金礦與國有森林,以及林礦所生之政府收入,作為擔保品。 (九)本合同有效期內,關於前條林礦及其收入,擬向他人借款,須先與本債權人商議,俟本債權人認可,方得另借。 (十)俟本利償清時,本合同作廢。 十條以外,尚有附約四條: (一)中國設立吉、黑兩省采木開礦股份公司時,此次承受借款各銀行,得投資達資本總額之半。 (二)中日合資辦法,由兩國委員協定。 (三)中國政府,如屆時不能還款時,該借款即作為日本出借各銀行在中國設立之林礦公司內股份。 (四)中國政府,因募集該股份公司之股份券時,日本出借各銀行,得代理發行該券全部或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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