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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回 廿一款恃強索諾 十九省拒約聯名(2)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條件原文:【分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域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所得各種權利利益讓與等項,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

  (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允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
  (甲)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乙)將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係,願增進兩國公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爭釁,故須將必要地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與南昌、潮州間之鐵路權,許與日本國。
  (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七)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如上所述,第一號分四款,是謀吞山東,第二號分七款,是謀占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第三號分二款,是謀並漢冶萍公司,第四號專件,及第五號七款,簡直是要將中國主權,讓與日本,不啻為日本的保護國了。【總括數語,以便國民記憶。】中國人民,多至四百餘兆,雖有一大半愚弱,究竟還有幾個熱心的志士,勇敢的國民,一經覽到二十一條件,群以為亡國慘兆,就在目前,於是奔走呼號,力圖挽救,有刺血上書的,有斷指演說的,有情願毀家紓難,儲金救國的;什麼抵制日貨,什麼組織民團,鬧得全國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是外國輿論,亦多詆斥日本,說他非理要求。獨袁總統高坐中央,從容自若,今日授幾個卿大夫,明日頒幾條新法例,幾似確有把握,毫不張皇。至三月五日以後,外交總長陸征祥等,邀日置益至署,開正式談判。

  日置益咆哮如故,經陸總長等低首下心,願將條款中第(一)(二)(三)號,酌量承認。日置益尚未肯干休。各省人民,熱度愈高,每日馳電到京,爭請拒約。袁總統尚電飭各省官吏,令他嚴加取締,所有議約事件,誓當力爭,不輕承認。外交部亦電達各省,略言:「日本條款,正在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等語。無如條約讓步的消息,已約略傳將出來,各省將軍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蘇將軍馮國璋,聯絡十九省將軍,一一具銜,電達中央。略雲:

  日款發生,亡國預兆。國家既處如此危險之地位,國璋等對於中華民國,同膺捍衛之責,義不容袖手旁觀,一任神州之陸沈,且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國璋等分屬軍人,必盡其軍人救國之天職,凡欲破壞吾國領土之完全者,吾輩軍人,必以死力拒之。誠能若此,何至亡國。中國雖弱,但其國民尚能投袂奮起,以身殉國,所望大總統與政府,群起嚴詞峻拒,勿稍畏葸,我軍民等當始終為後盾也。乞鑒察!

  又電致外交部雲:

  中日交涉發生,各省人民,具愛國熱心,紛紛電請拒絕,暨呈遞條陳意見書者,計先後二百餘起,不聞貴部一置可否於其間。在無知人民,議論紛紜,謂政府諱莫如深,甘心媚外。惟是外交公例,有應守秘密之義務,貴部核議之事件,固未便宣佈國內,在大部為國家代表,當交涉之沖,任交涉大事,應如何上保主權,下顧輿情,折衝樽俎,化干戈為玉帛,以慰京外人民之希望。迭據貴部宣言,亦明明自命為鞠躬盡瘁,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之利。國璋等聞言之下,欽佩莫名,乃何以按之事實,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結,而權利之喪失,已複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國際交涉,為何等事?此次要索條件,又為何等事?豈得輕圖一時之省事,貽中國將來莫大之隱憂?如果喪失主權,則日後國家淪於附屬,所以為民國前途危,為大部當局惜,而不能無疑焉。目前討論條件,尚可以口舌力爭,為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條約成立,則將來日人之照約行為,尚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況在修正期限之時,豈容一味退讓?想大部辦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以情理度之,必不出此。

  然責備賢者,春秋之義,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墮日人術中,質其條約上之精神,以為我允其要求,彼當為我保全領土之完全。然以中國水陸之廣大,縱有事故,日人有何兵力,足以保我而無失?現邦交素睦,尚為此極酷烈之要求,一有微勞,勢必無以復加,而問罪立至。用敢不揣冒昧,備詞質問,並聯合各省,聯絡防務,為外交後盾,望勿畏強禦,按以公法,權以公理,和平解決,是所厚望。至內容如何辦法,仍乞秘密示知,不勝翹企之至!

  此外如長江巡閱使張勳,及廣東惠州鎮守使龍覲光等,亦均通電政府,決請拒約。還有陸軍總長段祺瑞,且因中央電達各省,憤然主戰。正是:

  強權世界無公理,民國干城有武夫。

  欲知袁總統如何主張,且至下回續敘。

  *==*==*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二十一條件,不交我國外交部,竟面遞袁總統,是已可見日人之用心,為袁氏稱帝之交換條件,故直接與老袁交涉,不必依國際公法,須與外交部磋議也。迨袁氏以條件嚴酷,乃執外交部三字以相餉,而日使至外交部,即有秘密之囑告,秘密秘密,此二字中,非含有極大關係歟?且日使囑守秘密,而老袁果惟命是從,雙方會議數次,而全國人士,尚未知條件之內容,迨經外報宣佈,輿論譁然,即官僚派人,亦多極力反對。試觀十九省將軍之聯銜拒約,見得人心未死,公道猶存,為老袁計,不即當看風轉舵,臨崖勒馬耶?乃及此而猶不悟,而袁氏真愚矣,而日人之威嚇脅迫,乃因此而益甚矣。嗚呼哀哉!是正民國之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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