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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回 讓主權孫部長簽約 失盛譽熊內閣下臺(1)


  卻說袁總統密圖帝制,專從內政上著手,日事變更,亦無暇顧及外交,就中蒙、藏風雲迄未解決,前藏達賴喇嘛,屢生異圖,辦事長官鐘穎,亦連電乞援。袁總統飭令滇、蜀各軍,相繼進征,不防英兵亦陸續入藏,駐華英使,且向袁政府抗議,謂中國若增兵藏境,英政府非但不承認民國,且將派兵助藏,令他獨立。全是強權。袁總統無法對待,只好停止滇、蜀各軍,一面與達賴電商,撤還駐藏兵隊,全藏應承認中國的宗主權。達賴總算照允。嗣是川、藏邊境,暫息兵戈。尹昌衡亦奉召入京,撤去兵權。旋因尹擅納蠻女,滋擾川邊,竟加他罪名,拘禁起來,結果是褫職了案。【總是一個刻薄手段。】

  還有俄蒙協約,前經外交總長陸征祥,與俄使辯論數次,只爭得一個領土權,另訂中俄協約六條,並將俄蒙協約中所稱附約十七條,作為中俄協約的附件,字句略加修改,所有外蒙古政府字樣,均改為外蒙古地方官字樣,算是保存國權的要點。當時政府曾提出國會,徵求同意,眾議院多進步黨,贊助政府,權予通融;參議院多國民黨,排斥政府,竟致否決。旋因贛、寧變起,不遑顧及此事。至民黨失敗,國會已成殘局,俄使庫朋斯齊,且提出協約四條,較原訂六條,尤為嚴酷。庫匪又連番南下,時來尋釁,防邊各兵,屢與戰爭,互有勝負。會外交總長已改任孫寶琦,不得已與俄使交涉,另訂協約五款,可巧國會停止,得由袁政府獨斷獨行,款約如下:

  (一)俄國承認中國在外蒙古之主權。
  (二)中國承認外蒙古之自治權。
  (三)中國承認外蒙古人享有自行辦理自治外蒙古之內政,並整理本境一切工商事宜之專權。中國允許不干涉以上各節,是以不將兵隊派駐外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員,且不辦殖民之舉。惟中國可任命大員,偕同應用屬員,暨護衛隊,駐紮庫倫,此外中國政府,亦可酌派專員,駐紮外蒙古地方,保護中國人民利益,但地點應按照本文件第五款商訂。俄國一方面,擔任除各領事署擁衛隊外,不於外蒙古駐紮兵隊,不干涉此境內之各項內政,並不在該境有殖民之舉動。
  (四)中國聲明承受俄國調處,按照以上各款大綱,以及一九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俄蒙商務專條,明定中國與外蒙古之關係。
  (五)凡關於俄國及中國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該處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均應另行商訂。

  此外又由外交總長孫寶琦,照會俄使,另加聲明道:照得簽定關於外蒙古問題之聲明文件,本總長奉有本國委任,以政府名義,向貴公使聲明各款如下:

  (一)俄國承認外蒙古土地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
  (二)凡關於外蒙古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國政府,允與俄國政府協商,外蒙古亦得參與其事。
  (三)正文第五款所載隨後商訂事宜,當由三方面酌定地點,派委代表接洽。
  (四)外蒙古自治區域,應以前清駐紮庫倫辦事大臣,烏裡雅蘇台將軍,及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轄之境為限。惟現在因無蒙古詳細地圖,而各處行政區域,又未劃清界限,是以確定外蒙古疆域,及科布多、阿爾泰劃界之處,應按照聲明文件第五款所載,日後商定。

  以上四款,相應照會貴公使查照,須至照會者。

  照會去後,俄使也不復答覆,是否承認,無從懸揣。不過外蒙古一部分,已不啻告朔餼羊,名存實亡了。【回結前第十七回。】老袁也沒甚顧惜,但教皇帝做得成功,就是割去若干土地,亦所甘心,所以俄約告成,他尚喜慰,以為朔漠一帶,免多顧慮,從此好一心一意的,改革內政,求吾大欲。當下令政治會議諸公,於立法機關以外,特設一造法機關,【法可自造,何用機關。】為增修約法,及各種法案的基礎。議長李經羲以下,希旨承顏,即議定一約法組織條例,呈經袁總統裁奪,申令公佈。凡約法會議的議員,仍參用選舉方法,選舉區畫,取都會集中主義。選舉資格,取人才標準主義。所以選舉會只限都會。京師選舉會,只准選出四人,選舉監督,就是內務總長充任。各省選舉會,每省只准選出二人,由各省民政長,充選舉監督,蒙藏青海聯合選舉會,只准選出八人;由蒙藏事務局總裁,充選舉監督。全國商會聯合會選舉會,只准選出四人,由農商總長,充選舉監督。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很嚴。

  選舉人分四等:

  (一)曾任或現任高等官吏,通達治術;
  (二)由舉人以上出身,夙著聞望;
  (三)在高等專門學校三年以上畢業,研精科學;
  (四)有萬元以上財產,熱心公益。

  被選舉人只分三等;

  (一)曾任或現任高等官吏,確有成績;
  (二)在中外專門學校,習過法律政治學,三年以上畢業;或曾由舉人以上出身,通曉法政,確有心得;
  (三)碩學通儒,著述宏富,確有實用。

  這三項人當選以後,還須經過中央審查會,查系合格,方得給予證書,實任約法會議議員,正副議長,由議員互選,各置一人。遇有議決事件,必諮請總統裁可,才得公佈。政府且得派員出席,發表意見,惟以不得加入議決為限。這等條例,明明是限制民意,集權政府,一時不便擅作威福,就借這非驢非馬的法子,掩飾過去。【還是多事。】

  尋又修正法制局官制,訂定法律編查會規則,統是責成官長,不采公議。未幾,又取消地方自治制。曾記民國三年二月三日,有一通令雲:

  地方自治,所以輔佐官治,振興公益,東西各國,市政愈昌明者,剛其地方亦愈蕃滋。吾國古來鄉遂州黨之制,嗇夫鄉老之稱,聿啟良規,允臻上理,要皆辨等位以進行,決非離官治而獨立,為社會謀康寧,決非為私人攘權利。乃近來迭據湖北、河南、直隸、甘肅、安徽、山東、山西等省民政長電呈,金以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財政,抵抗稅捐,干預詞訟,妨礙行政,請取消改組等語,業經先後照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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